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2-1
共有物分割的主要表现形式
共有物分割的主要表现形式,指基于不同的物权价值观和性质特征而推导出来的综合的表现形式。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推导,便会了解到共有物分割的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彩的,本文所揭示的只是冰山一角。
共有物的分割,形式上除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加权分割这四种主要方式以外,性质上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硬实力分割与软实力、无实力分割
实力的比较,通常可以从按份共有及其份额的匹比上看得出来。按份共有的实力普遍比共同共有的实力强大,份额高的比份额低的实力强大,硬实力比软实力、无实力的实力强大。
硬实力与软实力、无实力的比较,是从分割优先权分析出来的,只要具备优势,就构成硬实力,否则,就是软实力甚至无实力。无论是约定的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分割,硬实力的一派均有别于其他共有人的优先权、主导权。
共有物分割权是特殊的处分权,包括共有人应得份额、配额的个人占有权,限制和禁止分割共有财产是主格调。有实力的可以冲破限制,并且有较大的主动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有一些共有财产是不能分割的。共有形态不同,财产保有的稳定性也就不同。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的财产趋于相对稳定性,业主共有的财产趋于中档的稳定性,合伙(股份)共有的财产趋于不够稳定性。本条款可能主要针对的是合伙人共有物的分割权问题。合伙人趋势、趋利的本性,以及来自经济的压力和投机、德行、叛逆、自私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容易打破合伙关系的平衡性,使得共有物的分割趋向频繁,内部矛盾也比较多发。
二、重大理由分割与利益导向分割
重大理由分割,意指共有人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共有人不得不将自己应得份额、配额的个人占有权兑现成财产,其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及时的解决。
通常重大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不确定性因素突然发生的理由:例如,夫妻共有关系破裂,家庭关系解散,就需要将原先共同共有以及按份共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分割;业主出卖了自己的房屋,解除了共有关系,可以要求退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缮的部分远期费用,要回收益分配项目的应得而未得利部分等;合伙人因故中途退伙,或者因为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要求将财产权变现等。所有这些,从法律上、道义上均允许共有人进行财产和财产权利进行分割。
利益导向的分割,是一方共有人为了团结另一方共有人,进行物质刺激、权利刺激之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让利、让与。其形式有:(1)对内分割。例如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一个运输车队,经过约定,利润指标达到一定的程度,承诺给予劳务合伙人奖励一辆或几辆旧汽车。这样一来,坐办公室的主要合伙人获得利润,开汽车的劳务合伙人获得汽车。平时汽车队的汽车是“不得分割”的共有财产,为了利益分享,共有人作出如此决定,是利益导向的结果。(2)对外分割。例如合伙人为了招揽技术管理人才,许以高薪、股份期权、住房等利益,被聘用者到期以后,可以兑现股份期权取得现金,兑现住房产权成为个人所有。被临时聘用者,可作为临时合伙人对待,待分配或已分配的的股份期权、住房为合伙共有关系中分割部分。支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应当视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三、战略战术的分割
战略意图的分割,指合伙人为了图谋更大、更快的发展,与其他一帮合伙人达成协议,建立新的合伙关系。在建立新的合伙关系之前,原班合伙人可能会保留一部分财产或权利,又分割一部分财产或权利。保留一部分财产或权利,用于建立新的合伙关系;分割一部分财产或权利,用于合伙人的个人报酬或者合伙的权利分享。
战术意图的分割,指合伙人为了合伙事业的发展,从外地、外部聘任特殊的管理、技术人才,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给予该人才或者该知识产权以入股的特权。这些人才、产权的引进扩大了内部的合伙关系,同时缩小了原合伙人的股份、股权,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利的、局部的分割。也有的人将这种做法,也称之为“战略意图的分割”,而从客观真缔上讲,这是“想当然”的一面之辞。有许多单位引进人才、技术、设备,并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目的,个别的反受其害。从整体上、动态上讲,以上内容与其定义为“战略意图的分割”,不如说“战术意图的分割”。
四、实物分割与价值分割
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可以是单一实物分割,也可以一种实物与另一种实物兑换的分割;可以是部分分割,也可以是全部分割。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发生实物分割,其前提是,不妨碍共有、合作关系的继续,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当某个合伙人中途退伙时,现存共有人一般不赞成实物分割,而主张货币分割,除非是现存共有人另有所图。
2.价值分割。价值分割,是在实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一般以变卖实物,取得价金以后进行的变通式分割。它可分为两种形态:
(1)变价分割。当共有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共有物的分割难以进行,或者实物分割将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一般而论,采取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唯一办法,也是将共有物出卖,然而分割价金。
(2)折价分割。折价分割,也是在共有物分割不方便、有困难、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存在时,共有物的分割难以进行,或者实物分割将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并且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调整实物分割与变价分割的利害关系,因此采取折价分割的办法。折价分割有几种情形:其一是,一方愿意实物分割,另一方不愿意实物分割,经过商议,不愿意实物分割的一方可对应于该实物的价金,将允许出卖的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而取得货币分割。其二是,合伙人的人数或者按份额权利折抵的“加权人数”多于可分割的实物时:或者取得实物的一方折价处理,取得实物者不得对价的钱,未取得实物者得对价的钱(从现金库存中支出);或者再出卖其他实物,来充抵不足实物上的余缺,弥补先前欠分割部分的不足。
五、物权分割
物权分割,是共有人对于特定共有物统治权、控制权、支配权变通共管的一种形式。
当共有人多业并举时,他们内部可以分工协作,此时,就由集权共管变成了分权共管的局面。例如,某合伙企业有物流,也有物业,他们约定分为两摊子来承包,这就是承包权的分割,并由承包权的分割连带共有物的权利分割。假设物业承包这一摊子出租房屋谋利,就有了共有物的出租权,也是作用权;将住房改装成商铺、商场、写字间再出租,就有了共有物的出租权,也是利用权。
当共有人拥有债权时,可以约定以出卖债权的方法来分割财产或者债权。债是拘束人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某物的给付。共同债权的出卖只有在其尚不能收取时,才是准许的。可以收取的,任何一名共有人可以请求共有收取。债权形成的对象种类繁多,实物、货币、汇票、本票、债券、提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和商标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总之,所有这些能够兑现成货币、实物和其他可接受的权利的,均可以在共有人中实行分割,或者说实行物权分配与再分配。
六、他共物权或准共物权分割
传统物权法对于共有物分割是呆板的规定,为了省篇幅或者省麻烦,只突出共有份额所有权式分割,很少关注他共物权或准共物权分割。实际上他共物权或准共物权分割,是个交叉物权关系或者交叉法锁关系的共物权分割,是更加复杂的分割形式。
他共物权,是指共有所有权以外的共物权,如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和共有信托物权等。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为“准共有”的类型,但没有将信托物权作为“准共有”的类型对待,这是当代物权法理学空白点的缘故。其实,任何一种、一级自物权与他物权,均大量存在信托物权,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及其他权利人总会与信托物权密切配合,才使得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能够功德圆满。很多时候,每当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和共有信托物权等没有理顺时,造成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无法进行,或者需要进行重新分割、一并分割。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作用与反作用可见一斑。
准共物权分割,于传统物权法中只是提及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为“准共有”的类型而参照所有权的分割。实际上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信托物权,也可以作为“准共有”的类型而参照所有权的分割。
更有甚者,准共物权分割权还可以在共有关系人之间设立。即使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可以在他物权中设立与分割,那么更大程度上能够在所有权中设立与分割。一般而论,所有权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行使自身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仍然是行使自物权,不是行使准共物权。但是,所有权共有关系行将解除或者已经解除的时候,也可以作为准共物权对待。譬如,合伙人甲提前退伙,但因他们所分割的财产没有完毕,合伙人乙丙丁让甲继续收取出租屋的租金,直到余下按份应得金额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这是所有权共有关系行将解除时,以收租权之利用权代替实物所有权的变通分割形式。
又如,某合伙企业决定同意合伙人甲解除共有关系,甲一直居住着合伙企业一套单位公寓房。合伙企业不愿意分割该公寓房屋的所有权,只想分割其使用权,而合伙人甲也无经济能力购买不属于他的份额的所有权,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甲达成协议,让他使用二十年后归还合伙企业。这是所有权共有关系已经解除时,由分割所有权变通为以分割使用权替代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0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分割权〗〖共有物分割方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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