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1-1
共有物分割方式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分割方式,系指共有物分割权人能够选择分割财产的有效方式,是基于共有人对于可分割共有物的分割方法、途径和分割财产质量及其利害关系的考量而进行的分割活动。不同的共有体制、不同的共有物和不同的分割权利义务,适用于不同的共有物分割方式。
此项专项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共有权)关系法、债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共有物分割限制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共有物分割方式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滥用共有物分割权,错误地利用共有物分割方式,侵占、私分、破坏其他共有人财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限制原则是:一般情况下,不得分割:没有经过共有人法定程序批准的;共同共有物提前分割、单独分割并没有重大理由的;因分割会造成其他共有人重大损失的;显失公平合理的。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加权分割是共有物分割的四种主要方式,是在特定情势下可以融合贯通的方式,一般情势下是将实物分割作为首考并兼顾其他的分割方式。
共有物分割方式,是共有人有效行使共有物分割权的可供选择的手段与方法,同样要遵守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其中,“依法分割的原则”标志着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方式。现实情况下,有的共有关系人因故而分割共有财产,需要平衡与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关系,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由着性子一定要分割某些关键、重大、核心财产,应当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和加权分割等几种方式中做出一个妥善选择。倘若所分割的财产或者现金过大,共有关系圈子里不够一次性分割,应当可以协商分期分批分割或者分期付款方式分割。
物权法第100条中肯地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通常或者通说中,实物分割只是讲共有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分割。但在特定情势下,实物与所有权的分割并不一定是完全彻底的实物分割。
第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发挥物的最大效用或者联合效用的原则,某些实物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的分割后,仍然能够由其他共有权人行使该物的使用权、利用权或者作用权等,才是比较理想的实物分割方式。(1)有一些家庭夫妻离异、家庭解体以后,夫或妻一方分割到房屋,另一方没有分割到房屋,通过协商由分割到房屋的一方让没有分割到房屋者继续居住,以便于他(她)们居住或上班、上学;(2)夫妻离异、家庭解体以后,夫或妻一方分割到小汽车,另一方没有分割到小汽车,通过协商由分割到小汽车的一方让没有分割到小汽车者继续使用,以便于他(她)们使用或上班、上学等;(3)夫妻离异、家庭解体以后,夫或妻一方分割到房屋、小汽车,另一方没有分割到房屋、小汽车,通过协商由分割到房屋的一方让没有分割到房屋、小汽车者继续半价租用,以便于他(她)们居住、使用或上班、上学。
以上例(1),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了居住权即房屋利用权。这种居住权由小孩扶养权、亲子(监护)权或者老人瞻养权、亲老(照护)权和扶危济困权等连带权利组成的道德法之权。在“物权法草案”讨论修改过程中,有人建议在其中增设“居住权”一节,但有些难点问题暂时不能解决,只好作罢。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中均规定有“亲权”和“分居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1093条、法国民法典第632至第634条,瑞士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居住权”,是泛指的居住权,不光是针对离异者的居住权。以上例(2),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了小汽车单一使用权即享用权。以上例(3),是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新设立或保留了房屋、小汽车廉价的租赁使用权即作用权,也包括优先、优惠的承租权。
除了以上三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变通的形式。如在实物与所有权分割后,未受分割的共有人享受其已经分割物的信托保管权、收租权或出租权、代销售权等信托权利。
第二,除了新设立或保留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以外,在共有用益物权之实物分割后、担保物权之实物分割后和信托物权之实物分割后,依然可以新设立或保留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这样做的目的,同样地可以本着发挥物的最大效用或者联合效用的原则,收到既解决实物分割的具体难题、又使得双方的共有关系人各得其所。
二、一般分析
1.实物分割。此是共有关系人选择与允许选择分割共有财产的一种通行的办法,对于绝大多数动产的分割、无关紧要财产的分割和其他容易以实物来分割的分割,广泛适用于夫妻或者家庭共有关系人的实物分割。实物分割一般成为小型或者临时性共有人之共有财产分割的首选方式之一。
共有物分割权一定时,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法是应用广泛的方法之一。农村集体共有制中,因农产品是普通共有物,集体分割与单独分割都很容易,但农业生产资料的分割需要慎重考虑。夫妻离婚、家庭解体中,不动产的分割与动产可分别分割。
实物分割过程中,如果是两种不同标的物的分割,就要进行估价或者折价分割。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请中间人评议价钱,参照当时的市场物价和实物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评估,万不得已时进行抓阉分割。适用于有限的变通手法,应当考虑向弱势者倾斜,这在家庭共有关系、夫妻共有关系中相当普遍。
2.变价分割。此是共有关系人允许变通分割共有财产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在实物分割遇到困难无法进行时所选择的分割方式,通过将共有物变卖甚至于拍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种方式有利于分割请求权人,但所产生的连带问题较多,一般需要慎重考虑和谨慎从事。
实物分割中需要配合变价分割时,或者是实物分割将减损物的完整性、使用价值与特定用途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更多的情势是,共有关系人对于实物分割法持有异议无法进行,或者是虽然可以实物分割而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实物,结果迫使将共有物变卖甚至于拍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变价分割的好处,主要在于实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得到显现,容易变通实物分割方式,容易解决实物分割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变价分割的坏处,主要在于共有物变卖特别是拍卖过程中有一些经济损失,往往是亏本大甩卖。拍卖过程中,还要外加一笔中介费,间接损失更大。
3.折价分割。全称是折价赔偿分割,兼有变价分割和实物分割的两种成分,而其性质上和交换条件有所不同。问题在于,共有财产分割权人涉嫌超越了权利的范围,对于现存共有关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实物分割所产生的负作用与后遗症最多最大,一般需要特定的程序与赔偿损失的办法来加以弥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折价分割是特殊要求的财产分割,如对于不可分割或者严格限制分割的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人的分割行为导致共有关系的震动,或者导致减损共有物的价值。作为交换条件,如果共有人分割请求权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经协商可以取得该共有物,并由分割请求权人向其他共有人折价赔偿。
夫妻离婚、家庭解体时分割财产,折价分割财产是常见的现象。就其性质上说是良性的折价分割,可以从不需要赔偿损失上考量,个别情形中以经济补偿上考量;但在夫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请求权人的分割行为导致共有关系的震动,或者导致减损共有物的价值的分割,就是恶性的折价分割,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了。
合伙共有关系中也是一样的,合伙共有关系解体时与存续期间的分割权利、责任、义务因性质上的不同而不同。特别是在合伙中途,合伙人撤回大量的资金、分割重要的机器设备等,对于合伙企业起破坏作用,而且涉嫌毁约,施害人不赔偿损失是说不过去的,除非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4.加权分割。此亦即分割标的物瘕疵担保责任的分割,或者说分割后的加权、加权后的分割。指共有物分割权人所分割的财产有瘕疵,致使其分割财产遭受了经济损失或者物权损失,需要其他共有关系人进行经济补偿,是基于权利圆满的考量而加注法定的物权请求权的特别分割方式。加权分割是对于所分割的共有物产生的负作用与后遗症进行治理,但权利主体是共有物分割权人,其他共有关系责任人是义务人,物权化方向正好与上述三种分割方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相反。
为了保证公道公平和共有物分割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分割标的物的共有人需承担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和物的瘕疵担保责任。前者需保证共有物分割权的独占排他权得以顺利实现,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共有物分割权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过分的权利;后者指需保证共有物分割权的质量与价值的保证,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割权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瞒瘕疵,不得以欺诈的办法交付分割物,也就是进行分割物质量与价值的担保。
本条款“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的规定,是运用权利补偿、经济补偿的办法,对于权利和物的瘕疵担保责任进行法律衡平。共有物分割权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后,可以据此对其他共有人进行索赔,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权分割也可以与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结合起来进行分割,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担保法之保证担保责任、合同法之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负的瘕疵担保责任等,都有针对性的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0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分割的主要表现形式〗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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