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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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0-1

共有物分割权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系指成文法和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对于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分割的限制。其基本原则有即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而以损害赔偿的原则为把关的限制条件。

此项专项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共有权)关系法、债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共有物分割限制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一般适用于约定优先原则,无约定时依法分割,并且适用于损害赔偿原则。共有人滥用共有物分割权,侵占、私分、破坏其他共有人财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应当是分门别类有的放矢的限制。大致上可以梳理为以下几个限制等级。

1.法律关系方面的限制。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限制优于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限制;由制度物权法决定的限制优于由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决定的限制,由担保物权法决定的限制优于由普通物权法决定的限制;由成文法决定的限制优于自然法、习惯法决定的限制。

2.物权关系方面的限制。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反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进物权与退物权以及约定物权与法定物权、自由物权与限制物权、共益物权与自益物权、可分割物权与不可分割物权的分别限制。

3.法锁关系方面的限制。普通法锁、担保法锁、制度法锁方面的限制。可分割物之债务关系不清、物权关系不清,就会由可分割物变成不可分割物。不可分割物,包括自然的不可分割物在内。如业主共同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附属设施共有权与管线安设权不能分割,而且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人、与用水用电用气用有线电视用网络等单位存在财产共有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均成为业主个人不可分割物。

4.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约定为先是个原则,如果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可能采取变通的办法来处理。如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中一套关键的设备,他退伙时想把这套按份共有设备分割为自己份额的财产拿走,但会给合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这时只能采取变通的办法来处理,其他合伙人给予退伙人以合理的经济补偿,让他把这套关键设备留下来。否则,该退伙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也是一个原则,如果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可能采取变通的办法来处理。实际上对于“随时请求分割”的也是需要设定和承认一些限制性条件,不能由请求分割的共有人随意指定分割物,能够替代的尽量用替代物,不能用替代物的适用于经济补偿的办法,或者通过分期分割分期付款等办法来变通解决。

按份共有关系中,一些大股东独裁专制,一手遮天,采取内幕交易、自卖自买等不正当手段瞒天过海,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缺乏诚信的大股东不给予严格限制是根本不行的。物权法第100条讲到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或者加以限制,或者加以变通的办法来解决。

分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等办法,应当采取最切实可行的方案来执行,不要以为“共有物分割”仅针对实物分割。

5.依意思自治主义进行适度的限制。一般而论,有约定的限制范围会缩小,无约定的限制范围会扩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也是一个原则,其实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按份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对比“共有物分割三原则”,好象按份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大于共同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似的。实际上,很多时候这两种物上请求权是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的。公司法、证券法早已将大股东作为重点限制与控制的对象了,总体上说按份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大于共同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基本上是相同的。任何的合同、约定、企业章程等都要合理合法才行啊。

6.依对象不同而适度限制。对于共有的重点财产、关键财产、核心财产、大额财产以及重要的共有人应当重点限制,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和不可离开共有关系的共有人进行禁止性限制;对于共有的非重点财产、非关键财产、非核心财产(即一般财产、零碎财产、小额财产)以及非重要的共有人应当适当限制,甚至于酌情解除限制。如果搞“一刀切”式的限制或者不限制,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损害任何一方共有人的利益都是不可取的。

自然法,是介于成文法与习惯法之间的一类具体法。它是事物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实际办法。成文法有规定与没有规定的、正确的与不正确的,习惯法约定与未给定的,都要经过自然法的实际检验。纯属于不可分割物,就属于自然法限制的范围。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业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分割,业主共同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附属设施共有权与管线安设权不能分割等,均属于自然法范畴。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条件和效力原则是:没有经过共有人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分割(约定、授权自由分割的除外);提前分割、无规则单独分割的,没有重大理由的,不得分割;因分割会造成其他共有人重大损失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违规规约分割,虚报冒领的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分割,因分割不当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限制原则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条件基本上由以下三大原则规范的。

第一,约定为先原则的限制。即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共有关系人另类的、提前的或者中途的分割财产,没有事先的约定就没有优先权。最大的优先权,在于共有物分割权人行使权利以后不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其次是象征性地给予经济补偿。很显然,请求分割财产的当事人没有事先的约定,就不得取得最大的优先权;而是否取得共有物分割权,还要通过共有关系人的审核通过才能成行。

第二,依法分割原则的限制。这里的依法分割原则,是建设性或者中性的法定原则,不是强制性、偏向性法定原则。既不是说非分割不可的,也不是说非不分割不可的,关键在于设定限制条件,调和双方之间的物权矛盾。对于请求分割人来说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义务重于权利,就是在行使分割权过程中增加义务条件限制;对于共有权人权利在前、义务在后,权利重于义务,也就是在减财产权过程中减少义务的条件限制。

依法分割原则是根据具体情况而成立的限制性原则,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原则。

首先是,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势下也可以享受共有物分割权。但这只是物权请求权之共有物分割权,不是自由化的共有物分割权。自由化的共有物分割权仅限于有约定的共有物分割权。这种共有物分割权,是次级共有物分割权,哪怕是法定的共有物分割权,其执行效力要低于约定的共有物分割权。

其次是,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充足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势下也可以享受共有物分割权。但这只是物权请求权之共有物分割权,不是自由化的共有物分割权。甚至于是比按份共有人“物权请求权之共有物分割权”限制条件更多的请求权。

两种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关系是架构不要求很稳定、共有权分割财产相对自由的利益共同体,而共同共有是架构要求很稳定、共有权分割财产相对严格的利益共同体。类似于夫妻、家庭关系的分割财产,不到万不得已情势下是不能实行的。就是说,共同共有关系中没有约定的分割财产,哪怕是法定的共有物分割权,其执行效力要低于约定的共有物分割权,且属于最高等级的限制条件。

第三,损害赔偿原则的限制。损害赔偿,包括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前者的民事责任与共有物分割权的限制条件强于后者的民事责任与共有物分割权的限制条件。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说涉及到人身权侵害的,还可以附加人身权侵害的限制条件,如因暴力分割财产、暴力离婚而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被害人可以请求人身权伤害的经济赔偿。

虽然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但共有财产实为特定的统一的财产,有着特定的功能、作用和价值的。某些关键的共有财产,对于共有关系的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合伙企业里重要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必备的流动资金,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经过占共有财产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处分,同样会给予其他共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于导致合伙关系的破裂。被损害的共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共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主要对象有:(1)共有人个人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大家散伙而被迫分割的;(2)共有人被开除而提前分割的;(3)共有人经济承包失败而提前分割的;(4)共有人自己要求退伙而提前分割的;(5)因重大变故、基础丧失、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不确定性因素提前分割的;(6)分割的方式方法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7)一名合伙人向合伙交付使用的物,应向其返还,未返还及对于因人为原因而灭失或减损的物,合伙人可以请求赔偿的。(8)其他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对象。从前往后,程度不同,限制共有物分割权和监控、执行的力度不同。

从产权分割的限制对象上分析,公私混合所有制和集体共有制必须置于最高限制等级,比夫妻共有制、家庭共有制、业主共有制和合伙共有制的限制条件更多、更广泛与更彻底。法律关系上,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限制是远远不够的,而制度物权法的限制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限制,哪怕是彻底私有化国家也是如此。公私混合所有制和集体共有制本质上是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部分地向公有制倾斜的产权体制,共有人享受了土地类自然资源的优先配置权,必然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必然要在财产分配与财产分割上设置更多的限制条件。这是毫无疑义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9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分割权〗〖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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