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2-1
按份共有制的特征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按份共有制的特征,即有别于共同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指按份共有成为规制以后,具有财产份额的不平均性、产权的非均衡性、控制权的不均等性、与关键财产共同所有的粘连性、高度的私共性、广泛的适应性等特征。
同为物权共有制,按份共有制的物权化方向更多的是倾向于个人主义私有化,共同共有制的物权化方向更多的是倾向于集体主义共有化。前者容易产生含混的甚至于不公平的物权关系,物权后遗症和物权纠纷相对地会多发一些,物权矛盾也难以调和一些,这种共有制的物权关系容易破裂一些;后者容易产生明晰的扁平化的物权关系,较少产生后遗症和物权纠纷,物权矛盾也比较容易解决一些,共同共有制的物权关系相当稳定一些。
传统物权法是从所有权制度来决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的,是一种物权自由主义倾向。应当注意的是,除了所有权制度来决定的以外,更加重要和更大程度上应当密切关注所有制决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国家、集体的财产分为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财产几个等级,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一般流通的领域是不一样的。其他人的共有关系中,亦应区分为所有制的与所有权的以及禁止分割、限制分割和一般分割的类型。如果不从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和公共利益物权法来看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关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广义地说,按份共有制是整个经济社会、物权社会和人权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组织,从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业主共有到合伙(企业)共有、股份共有,再到同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共有等等,都是以按份共有制唱主角的。按份共有制也并不限于所有权按份共有制,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方面同样地客观存在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同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之间均客观存在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
按份共有制的特征,就是按份共有制的基本内涵。其性质、内容、权利义务、法律效力足以区别于其他共有制,可以在共有制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其目的在于,在确认不同共有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保护共有权利人的相应份额的权利,并同时分担相应份额的义务,促使共有关系更加正常、圆满、和谐。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共有关系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的。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是交叉性的概念。以定性分析,按份共有包含了共同共有的某些性质成分,在共有财产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上,于不分割财产等静态表现方面似乎是共同共有而不分彼此与份额多少的;以定量分析,因为要界定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投资风险和职业责任等,特别是在分割财产、利润分配或者共有关系人退出共有关系时,参照按份共有的处理措施是公平合理的。
法理上,所占份额大者权利大而责任与义务大,所占份额小者权利小而责任与义务小。而在实际事务中和多个共有权人,所占份额大者即权利大者,容易利用自己的物权地位与控制地位制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籍以逃避、转嫁甚至栽赃责任与义务,从而使得美好的物权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失真失效。物权共同体中的弱势者既要认真理解、深刻领会物权法中的一些法理,又要及时地修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一切防患于未然,免得到头来吃大亏上大当。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应当尽量向弱势者倾斜,如受害者曾经提出过修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由于某些人的阻扰而不成功,那么施害人有直接的和间接的过失,需要一同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合理地有效地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按份共有制是依托诚实信用原则而成就的意定共有制度,较之于共同共有制度是分割财产比较自由的、财产控制权有高下等级的物权共有制度。各个权利人无需平分产权、平衡财产控制权和财产的占有份额,仅需由数人集于一个物权利益共同体中,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共有标的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规制,是比较自由灵活的共有产权制度。但就其具体的或者某些个重要的财产而言,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共同共有并限制随意处分的财产权,以保证共有共同体的和谐稳定。
按份共有规制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和不同的财产统治权、控制权。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是由共有约定明确的。数额一定后,一般是不允许随意增减与退伙的,特别是在合伙企业法人按份共有规制中,没有特别的理由而中途反悔、退伙、撤资、分割财产等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按份的分别共有,不等于是一般的分别所有。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断定:“分别所有”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关系,为两类不同界别的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所有权,或者是同一类所有权关系但财产可以为数人随意分割而不破坏物权关系的严整性;“按份的分别共有”是同一类所有权关系,为同类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所有权份额或者份内的所有权,财产不可以为数人随意分割,否则会破坏物权关系的严整性。按份的分别共有,等于是特定的分别所有,等于是按份享有的、财产分割受客观条件与相关规约限制的分别所有。
客观要求是,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物权法第104条规定,不动产“没有约定的”是按照出资额确定,动产“约定不明确的”是视为等额享有。等额享有,就是等额的共同所有即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制的权利义务,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断定:所占权利份额大者同时所占义务份额随着同等地大,所占权利份额小者同时所占义务份额随着同等地小,权利的比例与义务的比例完全是相等的。譬如,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新房,甲出资60%就得到60%的财产份额共有权,出租以后享有60%的租金收益,并承担60%的维修房屋与管理房屋的义务;乙出资40%就得到40%的财产份额共有权,出租以后享有40%的租金收益,并承担40%的维修房屋与管理房屋的义务。但双方最大的义务是维护本共有关系利益共同体的稳定性,以便于持续发展和安定团结。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任何共有人也不得随意转让,否则,就构成侵权的违约事实,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德国民法中共有指“按份共有”,未提“共同共有”,事实上却规定了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双重通用的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第718条规定的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条、第106条规定的合伙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和尚未分割的共同继承财产继承权等。这种共有关系并没有安排在德国物权法中的“共有”一节中,而是安排在债务关系编的“合伙”和“共有”之内。德国民法将共有关系看作是债务关系,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和共有关系的维持、消灭、变更等都有严格规定。
二、一般分析
按份共有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各个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按份额享有大小不同的权利。因为在设立共有权利之前,共有人都有事先约定,可以按照出资数额、贡献程度来区分共有份额的大小多少。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子,其比例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或者初始时无约定,或者约定达不成共识,则应推定为均等份额。
例外情形:所有均等份额的共有,亦可视为共同共有。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
例外情形:所有均等份额的共有存在时,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亦可视为共同共有的相同权利与义务。
3.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其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例外情形:确有必要分割财产,或者确有必要解散共有关系时,按照其应分割财产的现值来按份额分割财产。但是,原则上是分割财产的全部,而不是某一部分(双方约定俗成的除外)。
4.各个共有人的共有关系,不是完全局限于按份共有关系上。按份共有制不是完全封闭式的系统,与共同共有制会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因为按份共有制本身就包括了共同共有制的某些成分,这从以上几个“例外情形”中可以看到,当然还远不止这些。
5.各个共有人的共同义务是特定的。比如,(1)合伙人基于合伙关系相互享有的请求权不得转让。合伙人基于其业务执行享有的请求权,以请求权可以在清算前请求清偿为限,以及对红利或对此合伙人在清算时应取得的利益的请求权,不在此限。(2)合伙人的出资和业务执行而为合伙取得的物,成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基于属于合伙财产的权利或作为对属于合伙财产的物的灭失、毁损或侵夺的赔偿而取得的物,也属于合伙财产。(3)合伙人不得处分其对合伙财产和对属于此种范畴的各个物的应有部分,合伙人无权请求分割。对属于合伙财产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以其对个别合伙人享有的债权抵销。(4)合伙人只有在合伙解散后,才可以请求结算的损益分配;未规定合伙人对损益的应有部分,任何一名合伙人,不问其出资的种类和多少,均对损益具有相等的应有部分;只规定对利益或对亏损应有部分的,如无其他规定,此规定适用于损益。以上特定义务为债物权的共同义务,既适用于共同共有人,也适用于按份共有人,也适用于隐名共有人(临时合伙人),一般为通用性准则。
既然所有的共有制上,不能为所有权共有制所垄断,而且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等也一样的十分活跃。按份共有制不只是所有权共有制的专利,也只能组成局部的按份共有关系,而不是全部按份共有关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4条
相关名词:〖物权共有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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