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1-1
利用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利用权共有制,是指人类社会两人以上对于大自然或者人类社会的有形物、无形物、废弃物、边缘物及其他物形成的共同利用的制度。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综合利用、共同利用的目的,是为了发掘有限的资源,更加多快好省为经济社会服务,造福于人类。其为广义物权共有制的重要形式之一,与作利用权共有制最为接近,与使用权共有制也很相近,重在发挥物的效用,共同夯实物权基础,提升物权价值、经济价值。
利用权共有制所形成的物权关系,是综合利用物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可以由无主物权向有主物权过渡,也可以在有主物权基础上与传统物权法、当代物权法实现有机结合,以臻于完善其利用权共有机制。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不遗余力地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当作国家的大政方针来严格要求,物权法将物权的利用与物权的确认、保护并且为“三合一”式基本技法。
与使用权共有制相同的是,利用权共有制也存在与所有权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与所有权无关的使用权共有制和与所有制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以及与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成立的情势是:一是使用权成立,利用权随之选择性地成立,关键在于利用权人对于自然物、人造物、废物的合理利用;某些共有的利用权可于使用权成立之前先成立,或者是自然物、人造物和废物的所有权与利用权一并成立。至于其利用权是否共有制、共有关系中的使用权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定该使用权是否能够升华为利用权。二是,所有权存在,物的利用范围可以向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部分的制度物权法中拓展。其利用权共有制可以是横向联系的,也可以是纵向联系的,而以横向联系的效果最显著。
利用权共有制与所有权共有制有些不同。它首先要确认和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于利用权人对于自然物、人造物和废物的合理利用权,权利布局在于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和享受政策的优先权、优惠权;在此基础上,再确认和保护利用权共有关系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而所有权共有制仅仅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个方面来确认、保护其共有关系,并不过问物权的边际质量与边际价值,是简便型物权共有制类型。
利用权共有制的主要特征是:(1)共同发挥主观能动性。(2)共同发挥创造性。(3)共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目的性。(4)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5)变所有权中心论、债权中心论为利用权中心论,并统一理顺其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
后现代科技突飞猛进,人类生活丰富多彩,人们发掘财富、创造财富、更新财富的方式多种多样。这就要求人们在了解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基础上,高瞻远瞩地探索各种新型的利用权共有制。
二、一般分析
1.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
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表现为旧经济形态的利用权共有制,主要倾注于土地的利用和地上附着物的利用。比如,地役权的设置,使得相邻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率相应提高,土地利用权关系,可以是土地利用权的平行、对衬的物权关系,也可是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永佃权的设置,是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租赁权人一个利用权的契约关系,其土地利用权关系,是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等规则,保护的是承租人、担保人对物合理的利用与继续利用。又比如,地上附着物的利用权关系,也是传统的利用权共有制之一。
德国、瑞士、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入其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他人有通行权的;(2)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除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3)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4)相邻的土地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其土地的。但是,以上四种情况,对土地权利人有损害的,应当支付偿金。《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香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以上规定,其土地利用权关系,基本上也隶属于交叉、不对衬的物权关系。
地役权,是各国千百年来最传统、最有代表性和最富有成效的一类土地利用权,而且绝大多数是共有关系的土地利用权。由这种土地利用权连锁性地衍生出相邻关系引水权、提水权、蓄水权、用水权、排水权和通行权、各种管线安设权,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权并波及建筑物利用权。
2.中国农村的利用权共有制
新中国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城市与农村是不一样的,农村的前期与后期也是不一样的。
在广大城市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奠定了高度集权的土地利用权关系,突出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计划利用的功能,使得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工业化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能够有条不紊地同步推进,效果非常显著。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土地面积相对最少的国家之一,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并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始终追求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就说明了土地利用权的重要性,看出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利用权是密切相关的复合型物权。
中国农村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时代两大特征的利用权关系:
(1)以人民公社三级集体所有制为特征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全国绝大多数人民公社的存续时间,从1958年至1984年为主要存续时间。其间,从1949年至1957年,经历过新民主主义的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高级社,直至进入人民公社阶段。另外,人民公社后期,即从1979年部分地区开始,到1982年进入高潮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并将承包制延续到人民公社解体,直至现在。这个阶段的土地利用权关系,分别为“家庭私人共有~合作社共有~人民公社公有~家庭承包共有”这么一个马鞍形演变过程。
(2)以家庭单干制为特征的土地利用权关系。从1984年至今,全国农村以家庭承包制为主体,有的地方成立了经济合作社,有的地方发展合伙企业、私人企业,土地利用权发生显著变化:一是,农用地转为经济林地、渔地、养殖地等高附加值土地的多了起来;二是,农村土地转为工矿土地、商业用地的多了起来;三是,全国有许多农村,承包制逐渐式微,农业用地荒芜的多了起来;四是,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导致水土流失,过度开垦荒山、荒沟、荒坡、荒滩等四荒地,影响了生态平衡;五是,由于过度放牧、过度种植粮食作物,以及过度施用化肥、农药和工业环境污染等原因,许多省份尤其是西北一些省份,土地沙漠化、贫瘠化、盐碱化等现象日益严重;六是,30年前人民公社修筑的水渠、水库、堰湖荒废的多了起来。
总之,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利用权的公有制是良性循环的,修筑大量的水渠、水库、堰湖和江河堤坝,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自从农村单干制以来,即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特别是消灭人民公社以来,土地利用权的共有制处于弱势地位,出现的问题也较多。
3.再生利用的利用权共有制
再生资源的利用,有着十分广阔的前景。其可以分为几大板块:工业废料再生板块;工业废旧材料再生板块;再生能源板块;再生资源板块;新兴科技利用板块等板块。所有这些可资利用的对象,包括了有形物、无形物、不可称量物以及天然物、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在内。其普遍意义和普遍作法,在于运用现代新科技、新材料、新工艺变废物为宝物,变反物权为正物权。其中,无形物、天然物可以由无主物变为有主物,利用权共有制最为活跃。
每个城市最常见的现象之一,所有人员,无论是哪一阶层的人员,均可以在街道的垃圾堆、垃圾桶里捡拾废纸、废旧塑料、金属等废旧物资。实际上,利用权人拾掇抛弃的废旧物资,就存在一种共有权,也就是再生资源利用的共有权。并且,习惯上容许这种人可以此为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表面上,这看起来是小事,对于流浪者是大事,如果法律上一律禁止捡拾垃圾,有的流浪者会失业甚至饿死街头;对于环境保护和再生资源的利用也是大事,对于整个人类社会而言,节约资源,杜绝浪费,保护环境卫生,是人类文明事业的长久之计。
太阳能、潮汐能、风能、气能、水能、声音能、粒子能、原子能、电磁能、电磁波能和海洋、太空的利用,绝大多数是对于无形物的利用,并且绝大多数的无主的财产,资源共享的前景十分广阔。在这些领域,可以建立一座座利用权共有制。
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全面处理用与利用,将不断利用科技成果刷新纪录,不断地化害为利、兴利除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十分可观的。从本质上看,对于人们与其说是享有综合利用的作用权,不如说是必须履行的作用权关系的义务,而且是强制性的义务。
综上所述,许多利用权共有制,不是所有权共有制能够替代的,尤其是在无主物、无形物、不可称量物以及天然物、废弃物等物的权利主体是不确定的。其执行法理是“先占先得”、“不占不得”,所有权是由无主阶段向有主阶段过渡的;即使过渡到有主阶段,所有权或者作用权的共有状态是容易搭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过分地强调所有权共有制,有时候是起反作用的,因为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和综合利用。
物权法出台之前,笔者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增加一编“综合利用物物权”的建议,但没有被采纳。无论如何,综合利用物物权是客观存在的,有的法理与应用研究,还是很有意义、很有发展前景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3条
相关名词:〖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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