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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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0-1

作用权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作用权共有制,系指在所有权共有关系、使用权共有关系、利用权共有关系、担保物权共有关系以及所有制共有关系等共有关系中,讲求物权实效或者经济实效的一类共有制。也是广义物权共有制的一个重要类别,与使用权共有关系、利用权共有关系相近并且有性质交叉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93条规定的是所有权共有关系,作用权共有制正是建立在这种共有关系之上的拓展关系和实用形态。传统民商法中普遍存在“所有权至上主义”弊端,过分吹捧所有权的能效。殊不知,在特定的场合和情势下,作用权并不亚于所有权的能效。比如说,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既不能自由买卖,也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房地产开发商仅仅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开发土地牟取暴利,这就是土地作用权所充分发挥的巨大成就。

共有关系人为了物权保值增值或者开展经济活动等功利性目的,从而财产的用途或者一物多用,使之充分发挥出更好、更理想的作用,于是就产生了作用权共有制。某种意义上说,作用权共有制是使用权共有制的升华,又是利用权共有制的规范或再现。最典型的例子是共有关系人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通过用途的改变而进一步发挥作用,从而达到土地物权升值或者经济增值等目的。

作用权共有制,也可分为本位的和交叉的作用权共有制两种形式。本所有制或者本自物权、本他物权产生的作用权共有制,就是本位的作用权共有制;两种以上所有制或者自物权与他物权交合产生的作用权共有制,就是交叉的作用权共有制。

与使用权共有制相同的是,作用权共有制也存在与所有权有关的或无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与所有制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以及与信托物权类、担保物权类有关的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成立的前提是,只有使用权成立,才能保护作用权成立。至于其是否共有制、共有关系中的使用权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确定该使用权是否能够升华为利用权,若升华为利用权后再由单个利用权组建成共有关系的利用权也不迟。

作用权共有制的主要特征如下所示。

1.共同发挥主观能动性。现实情况下,有些物闲置起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些物权相当的虚弱或者空虚,共有关系人主动地积极寻找突破口,变被动为主动,变劣势为优势,提高自身的作用权,可以将消极物权上升为积极物权,并达到理想的境界。

2.共同发挥创造性。共有关系人单凭主观能动性不能一劳永逸,不能解决复杂性的问题,迫使他们群策群力,动脑筋想办法解决困难,变坏事为好事,变不利因素为有利条件,创造性地开拓新领域,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3.共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目的性。运用物权价值工程原理与统筹法、目标管理法等经济手段与物权手段,共有关系人会巧妙地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科学地共同提升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通过一物多用、改变物的用途、废物利用等办法,寻找突破口,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物权竞争中取得实效与胜利。

4.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众所周知,建立健全共有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益均沾,为了优势互补,争取更大的利益与物权效果。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类的共有关系,只不过是提供了一个物权杠杆作用,而希望在于令作用权共有制的圆满与平整程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势下是个物权符号,有时候是个物权护身符,要夯实物权基础,使有限的物权变成无限的活力,就要在利用权、作用权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扎实地改善共有关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信托物权。

作用权是什么意思呢?权利人得到某种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以后,不让该物闲置起来,而是要使其发挥物的效能与作用,权利人行使这种物权叫做作用权。中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对于作用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里的法理空白也较多。实际上,作用权的应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有的时候,特定的权利人可以从零物权上直接升格至作用权。如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垦荒地种植农作物或者从事畜牧业,原先并无财产权,只不过是特许权的临时应用的结果。

作用权的主要功能在于让财产或者财产权保值升值,或者使得经济上保值增值。某种意义上说,其就是在使用权基础上的升华,是比使用权更具有物权价值的一类特种物权。当作用权形成共有制时,可以排除财产或者财产权的独占性或者孤立性,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地共同发挥物的作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变动,都可以与作用权联系起来。所谓“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指的是权利人根据现有的条件将标的物合理地利用起来,使得其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作用权的要害是支配权,而支配权并不是所有权所独享。地役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的使用权和担保物权、信托物权,也有相对应的作用权,甚至于享用权中也可以拓展到作用权上来。2006年以来,全国农村已经统一免除了农业税,农民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成了土地享用权。在此享用权之上建立作用权模式,最主要的是,不能让耕地荒芜;其次是,农民在分配的土地上种植什么或者养殖什么,由他们自由地、科学地选择,以便使农地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从政府手上竞争拍卖得到开发的土地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开发利用的,政府有权收回转让的土地。这就说明作用权不是小问题了。俄罗斯土地法规定,开发商两年之内不开发利用土地的,政府可以剥夺开发商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农业用地也是一样的。俄罗斯民法规定,农民拥有永久的土地使用权,但是,长期荒废土地的,自治政府有权收回土地。

作用权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的作用权。共有的主体为共有作用权人,客体称为标的财产或标的物。各共有作用权人之间因使用标的物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作用权共有关系。

作用权的共有形式也是普遍的,对于物权人是有益的。假如两个所有权人共有一套房子,因为一直闲置着无人居住,出租出去就发挥作用,不出租出去就不会发挥作用。或者所有权人自己居住进去,也能发挥作用。如果共有权人自己既不居住,也不出租出去收取租金,那么,其作用权为零,其共有权为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为虚。将作用权由零效能转变为正效能,共有权人的共有权、所有权也就变实了。

二、一般分析

为什么有了所有权共有制,还要提倡作用权共有制?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优势互补的关系呢?

1.物权权能形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所有权共有制,由多人对同一标的共有享受所有权,共同包揽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权利人拥有所有权是手段,拥有收益权是主要目的。而作用权共有制,则将物权权能重点放在了收益权上面,相应地淡化其他的权能,借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较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作用权共有制,按照其物权主体来划分,所有权的作用权共有制主要存在于动产所有权之中,因直接支配动产标的物为相对容易、为主流,所有权人共同行使动产的作用权是随机应变的,其物权变更状态相当频繁。相反地,用益物权的作用权共有制主要存在于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中,主要存在于土地的长期、永久租赁权中,或者存在于长期的土地享用权中。不动产的优越于动产的能动性,因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放权让利而直接支配不动产不够紧密所致。

2.法律调整结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所有权共有制最初产生于民法,主要源于罗马法、日耳曼法两大大陆法系。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渐进过程中,人类的逐利活动更加迫切和明显,公法由此而大量产生,人们不再将目光专注于所有权共有制,更多更好地专注于作用权共有制。

除了传统的土地出租以外,房屋出租、车辆出租及其他的财产出租多了起来;而土地的出租,由传统民法中的土地租用最高30年,提高到租用3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的国家如俄罗斯甚至于可以永久出租农用土地。尤其是城市土地的作用效能显著提高,土地所有权相对地向国家主体集中,土地使用权相对地向私人主体集中。所谓建设规划,就是土地、建筑物的国家规划,就是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土地使用权共有制之间找出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土地作用权。

3.利益均沾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有的人会认为,所有权是最高一级的物权,其收益权大于其他物权中的收益权,因此,所有权人的收益一定会大于其他物权人的收益。这种论点是以偏概全的。表面上是如此,很多时候却不是这样的。

所有权共有制,很多是信托型所有权共有制,所有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所有物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加上财产的升值、贬值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客观存在,所有权共有制与作用权共有制利益均沾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委托所有人与受托所有人之间利益均沾关系,是第一层作用权关系,也是主要矛盾之所在。在此基础上,还有用益物权共有制等关系人参与并发生利益均沾。

所有权共有制,很多是间接支配型所有权共有制,所有权人对于股票、股权、土地等财产权的间接行使,使自己的作用权被削弱,其他权利人的作用权被增强。这样一来,“用益物权人的收益大于所有权人的收益”现象不断发生。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对于散户的股民而言,属于用益物权共有制的一个类型,股民们总是亏损,而他们却赚了很多钱,甚至成为“反常”的典型。房地产开发商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他们的利润可达几倍甚至于几十倍;而国家是土地所有权人,所得收益远远不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

综上所述,所有权共有制与作用权共有制既可以聚合,又可以分离,各自的出发点和利益均沾程度是不同的。各自的功能、特征不同,所有权共有制不能完全替代作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不能完全替代所有权共有制,只能因地制宜,优势互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3条

相关名词:〖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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