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52-1
管线安设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管线安设权,亦称不动产安装设置管线权、不动产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一种特殊的物上权之一,实为土地利用权和建筑物利用权之通用性地役权。其特点是组合式不动产相邻关系和组合式管线安设权,均呈社会化、网络化、立体化、共益化、便利化、扁平化的另类“通行权”,亦即日常物资通行权。
此项共益性、普世性规定,基本适用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地役权中心论,分别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共益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地役权关系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分门分类针对性地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肯定了管线安设权人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涉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管线安设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集约化作业,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也可以从中驳接管线一同受惠。
管线安设权,是电线安设权、电缆安设权、光缆安设权、水管及下水道安设权、暖气安设权、燃气安设权、电话线安设权等管状、线状安设权的总称,是基于用电权、电信权、网络或有线电视服务联通权、用水权、排水权、取暖权、取燃料权而设立的成套或者包裹式的安设权。管线安设权人一般是建筑物的专有权与共有权人,有时候有的项目也赋予建筑物收益租赁、使用租赁的承租人。长期的固定的管线安设权优于临时的变动的管线安设权,但都视之为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管线安设权。
管线的集约化安设,类似于公共利益事业,有普遍受益的特征,广受消费者和业主欢迎,法律赋予管线安设权人以特殊权利的同时,强制性地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为此提供便利的条件。这种权利、义务的设定,权利的天平向管线安设权人倾斜的物权化方针,各个国家是完全统一的,也是成熟的法律规定之一。
所谓管线,指上下自来水水管、排污水管、雨水管、暖气管、燃气管和电源电线路、电缆电线路、网络缆线路、有线电视缆线路、电话线路等设施、通道的统称。管,是指圆形管状物和通道,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之一。线,是指条形物和通道,也是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之一。所有管线的共同特征,是需要将能量或者信息通过一定的通道远距离传达、输送,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来铺设管线,是人类最普遍的相邻关系之一。因此,管线安设权即安装、设置管线权,是业主人人拥有继而人人享受的权利之一。
2.一般特点
管线安设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普惠制或者双惠制的特点。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各种管线的安设,无论是利用土地或者建筑物而安设,对于不动产权利人的妨害一般是相当小的。并且,不动产权利人与利用权人是普遍性地串联受惠的,或者是双方是受惠者。这种普惠制或者双惠制已经是习惯成自然了,物权法等法律只不过是在习惯法基础上加以说明罢了。(2)管线安设权是大众化普及式的不动产利用权。管线安设权主要是授予主物权人,并且每个业主都能够享受到。但在特定条件下,从物权人也能够享受到。很多时候,主物权人还特意帮助从物权人完善或者扩大管线安设权项目,并且往往不计较报酬。(3)个体化的邻里权利汇集成社会化的统一权利,形成了人类社会最大的相邻关系网络体系和地役权网络体系。全世界每个国家与地区,除了未开化的原始部落以外,全部关系到管线安设权。因为每个人的用水、用电等是日常生活中一件少不了的大事,而电和水又是从管线安装权开始的。
总之,每个人不能小看管线安设权,不应当妨碍他人行使管线安设权,无论是从成文法、习惯法或者公序良俗等方面,为管线安设权敞开大门是人们应尽的义务。
管线的安装、铺设、设置,还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利益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其中,网络缆线的铺设可通达全世界的每一个国家,燃气管道的铺设可通达洲际。所有管线种类繁多,星罗棋布,如人身上的血脉管道一样的遍布全身,所形成的相邻关系,是最紧密、最广泛的相邻关系。某些管线安设的密网相邻关系,由一家一户的相邻密网般连通到了全世界,实在是了不起。
二、法律规范
1.管线安设权的等级
实践中,管线安设权也是应当分级分类的。大体上,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为一级或者高级物权,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为二级或者低级物权。依等级秩序排列,上级物权优于下级物权,高级物权优于低级物权。
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的分类,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类:第1类:国防与外交用途;第2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用途;第3类:由政府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用途;第4类:由政府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用途;第5类:由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用途;第6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管线安设的用途。以上分类,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关于“公共利益”定义对号入座排列的,理论上,他们的优先权等级大致上是从第1类至第6类递减的,有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与规范。
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应当是处于比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弱势一些的权利,很多时候需要服从于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的需要。但多数情势下两者之间的权利可以结成共同体,由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体制向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体制分享一部分权利。
非公共利益型管线安设权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类:第1类:大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线安设的用途;第2类:中小型民用用水、排水管线安设的用途;第3类:电源电线路、电缆电线路管线安设的用途;第4类:管线安设的用途;第4类:管线安设的用途;第5类:燃气管、暖气管管线安设的用途;第6类:网络缆线路、有线电视缆线路、电话线路等管线安设的用途;第7类:其他管线安设的用途。以上分类,是假设性参考性分类。理论上,他们的优先权等级大致上是从第1类至第7类递减的,有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与规范。
2.管线安设权的法律规范
管线安设权的法律规范,主要由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少有习惯法的规范与调整,这与农村社会或者农业地役权中的用水权正好相反。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一是由普通物权法延伸至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民法通则的规范相当于普通物权法调整与规范与调整,管线安设权的范围比较窄小,主要规定的是管线安设权的设立、行使与限制,但没有联系到损害人身关系的限制,侵权责任不够明细;二是侵权责任法的规范与调整。在总结物权法、民法通则经验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着重于管线安设权的限制和侵权责任的处罚,管线安设权的范围得以扩大,如管线安设时的高度危险、高空坠物危险等,从财产关系的限制到人身关系的限制都包括其中了。
利用土地、建筑物方面,管线安设权人的优先权大于他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这就需要相应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的工具。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土地和建筑物资源普遍性的集约化利用,从而成就了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附属设施的集约化铺设与安装,以提高物的利用率和为大众提供方便的服务。法律承认管线安设权人加权,强制性地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放权让利,并为管线安设权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适用于物权法的特殊规定。
管线安设权,其权利内容,本质上为地下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和建筑物利用权(空间役权),属于特殊性物上权,或者属于“物上通行权”(“管线之物上通行权”)。当然,这种权利也是不可滥用的。从建筑工程学角度上讲,土地权利人即管线安设权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装、铺设管线及通道,并且此类管线又为管线安设权人所必需,该管线安设权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地上、地下安设。但应选择妨害最小的地方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说明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地役权,从建造、修缮建筑物到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性项目,并及于建筑物的利用权。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而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除了工程建设中的管线安设权以外,还有工作人员、运输车辆、交通工具通过的通行权,以及用水权、排水权和置放建筑材料的占用权、便利权等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而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建设单位、专业供应单位或者房屋或者土地的承租人等。由此可见,管线安设权的权利与客体是一定的,而主体是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应改变的。在众多相邻关系的项目中,对于主体的要求是最宽松的不动产利用权与地役权。
瑞士民法典第691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人已取得全部损害赔偿时,有许可水道、疏水管、煤气管等类似管道及地上、地下电缆在其土地安设的义务。但以非经土地不能安设,或需过大费用始能安设的为限。”对于管线安设权的权利与义务和相邻土地权利人应尽的义务,设置了基本要件。中国民法的规定是个老套路:“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原则上不是将“赔偿损失”放在第一位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进行恰当的处理的,中国是个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不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漫天要价,更不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胡搅蛮缠蓄意破坏管线安设工程的实施与管线安设权的行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88条
相关名词:〖管线安设权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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