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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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9-1

城镇集体财产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城镇集体财产权,指城镇集体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重点保护与优先发展的公共所有制财产权,与农民集体财产权的性质相近,主要受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其次受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采取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和民主分配权制度,替出资人和劳动群众负责。城镇所有的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依据宪法“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政治经济学上的“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城镇集体的财产权属于法定的专控性质的信托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其他的信托民主监督权,对于改善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地位、物权地位、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仅次于全民所有制,优先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优先保护城镇集体财产权,设置城镇集体财产权保护的防火墙至关重要,是长期艰巨性的政治任务。

2.城镇集体

城镇集体,是指来源于城市与乡镇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城镇集体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房地产业和服务业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物权主体资格,一般物权方面与国家、个人和其他物权主体共享同一的物权规则,所拥有的一般财产与物权受物权法保护,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专属、专有、专控或者特种物权方面受宪法、专门法和物权法保护,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集体,是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由劳动群众联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区别于家庭个人的利益共同体。社会主义集体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统一民主管理的、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集体所有。

3.优先保护城镇集体财产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指出了城镇集体财产亦被制度物权法确定为优先保护的地位。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是宪法规定的大政方针。

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的目的,不是为生产而生产、为提高生产力而提高生产力,而是要求在努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基础上不断地改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矛盾,消除人吃人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提高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福利社会主义的保障水平,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政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产业发展责任、公益与福利社会主义责任等均强于私营、个体和其他经济所有制。依照宪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授予城镇集体以优先设立权、发展权、拓展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各种物权请求权,是完全必要的和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二、一般分析

1.城镇集体及其制度化的作用

城镇集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形式的一种模式,是政策物权覆盖的一类公共所有制形式。建立城镇集体的目的,是为了组织社会的弱势群体走集体化合作化道路,开展社会主义大协作,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抑制私人资本的过度扩张,减少社会不公平合理的劳资现象,消灭资本家奴役与剥削制度,让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并创造公平合理、自由幸福的新生活。

2.制度信托所有权之财产共有制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制实为制度信托所有权名下的财产共有制,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准公有制”,比全民所有制之公有制成份弱小一些。

集体财产出托人是集体企业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股权人,受托人是城镇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其信托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其他的信托民主监督权,重心应当放在职工民主管理方面。设立严密的集体财产防火墙,以防止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污腐化和独裁专制、欺压群众,特别是要防止他们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企业财产。

城镇集体企业可以借鉴“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进行民主化管理。如关系到集体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工会会员或者职工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者代表表决通过;集体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担保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最复杂的物权关系

城镇集体的物权关系问题是一个最复杂的物权关系,物权法对于这种物权的规定相对很少,盖因于此。在讨论物权法草案时,有专家学者提出,集体经济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还包括技术、土地、管理经验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现在集体企业80%改制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有限现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混合经济形式,已经发展为新型的集体经济。物权法对城镇集体经济要有充分表述(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41页)。

4.集体所有制与合有制

现在我们见到的是物权法共247个条款中,唯有本条款是关于城镇集体的专项规定,第63条是农民集体和城镇集体的共项规定。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混合经济形式”都是集体经济,只能是在集体财产份额占51%以上才能算作集体经济。集体财产份额少于51%以上的,其他“混合经济形式”可定义为“合有制经济”,是除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之外的“第五经济所有制”,但本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这种界定是为遗憾。

如果说混合经济形式是集体经济的立论成立,如今的中国经济体制基本是混合经济形式,连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慈善团体)则全部是“集体经济”了!更有甚者,西方私有制国家的基本经济形态也是“混合经济形式”,要说集体化程度,他们比“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更加“集体化”了!总之,无论是国内或者国际的经济形态来分析,从特种物权的价值观来分析,将“混合经济形式”定义为“集体经济”是荒谬的和很不现实的。

5.物权基础和经济基础

城镇集体的物权基础和经济基础是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组织。应当符合下列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6.财产多元化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与沿革情势,总体上是面临着许多挑战,经过30多年来的改制与开放历程,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与份量呈下降趋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

(1)城镇集体企业出资人有多元化或者有变更现象。城镇集体企业主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大约30年时间。从产生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手工业者走合作化道路兴办的集体企业;二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街道、居委会组织家庭妇女、社会闲散人员举办的集体企业;三是20世纪70年代为学生学工兴办的校办工厂;四是国有企业为知青回城、家属工安置就业兴办的三产等集体企业;五是20世纪80年代初发展商品经济为戴红帽子兴办的集体企业等等。

以上叙述还是有重要遗漏,这里有第6种也是很重要的一种城镇集体企业,即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市、区(镇)、街道、居委会各自或者共同兴办的城镇房地产集体企业。1988年始各项配套政策法规出台,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全国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城镇集体兴办农贸市场、商品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有利可图,市、区(镇)政府和街道、居委会基层组织竞相兴办集体房地产行业,而且所获利润都相当可观。

在招商引资、投资多元化和股份化等经济自由化过程中,集体房地产行业的集体成分并不纯粹。在公私合有制条件下,按资本、按产权、按股份、按股权甚至于按职权分配的主导地位取代按劳分配主导地位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2)从资金构成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出资;二是联社投资;三是银行贷款;四是国有企业划拨财产;五是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如利润留成等积累。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生过多次平调,形成县市级以上管理的大集体和街道管理的小集体。

(3)从改制形式看,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镇集体企业先后经历过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股份合作制等改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已成定局。比较快的改制面达到了90%,慢的50%。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合伙企业。到2003年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登记集体企业1625482户,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占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登记的各类企业总数的22。1%,集体企业注册资金总额为9832亿元,占各类市场主体注册资金总额的4。13%。城镇集体企业职工819。9万人,城镇集体事业单位职工126。8万人,城镇集体机关职工3。7万人。

笔者从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是:国家统计局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与《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比较中得知,集体企业法人(包括农民集体和城镇集体在内)单位降至85。8万个,两次普查公报的相隔时间2年,城镇与乡村集体企业共减少了44。3万个。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1条

相关名词:【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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