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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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8-1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基本理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现实必要性,系指中国必须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发展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至国家土地所有权并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必要性。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关系清晰,功德圆满,不越权、不虚权,不对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妨害,从源头上清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各种弊端,这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最起码的要求。也就是从大量的现实情况中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利于解放思想、推陈出新,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摈弃旧的土地物权与产权模式,建设新的土地物权与产权模式。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现实可行性,系指在中国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社会基础、法制基础和群众基础,完全符合物权法新时代的客观要求,完全可以顺应历史潮流破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樊篱,建立健全崭新的土地所有权新制度,为中国的不动产物权现代化作出贡献。是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现实必然性、必要性的推理,经过物权法理技术论证,比较方案的优劣与可靠性程度,决定方案的优先权。

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的基本原则,基于土地的社会性、公益性、共益性、集约性和现代性等基本特征,基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土地物权平衡法等物权价值观,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作用,基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客观规律,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必须认识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指在现有条件下,依据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实质性改造,以期同后现代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为杠杆,创造“大同社会”的新世界。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相辅相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是对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对比、类比,从偶然性中找出必然性,推导出人类社会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由之路的结论,并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现实必要性、现实可行性进行理论铺垫;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现实必要性是对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现实资料中加以对比、类比,从规律性中找出必要性,推导出人类社会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由之路,并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增加法理法码,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现实可行性进行理论铺垫;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现实可行性是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必要性推理结论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制作,进行法理技术论证,以便作出最终的正确选择。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实的必要性

1.人口大幅度增长与土地供求缺口

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人均占有基本农田才1亩左右,不足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3。因建设项目占用以及农村土地荒漠化和人为搁荒土地,每年以数百万亩递进。有的省份每年粮食缺口高达2000万吨以上,许多地方的农民已经无地可种。而农村集体组织涣散、地权界限错综复杂等原因,不利于国家以最有利条件来管控全国农村的各类土地。同时全国各地违法活动日益猖獗,腐败现象有禁不止。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目的在于厘清土地物权,理顺土地物权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干预主义和土地集约主义效能,以“直通车”形式来严管土地流转过程中每个环节,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以保障广大农民最根本的利益。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目前仍然处于虚位状态。虚位状态的土地物权是混乱无序的物权,是不符合“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的乏效力物权,是缺乏土地物权法理支撑的物权,因而是最亟待整改的土地物权。

2.土地违法案件的背景原因

国土资源部2005年对16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发现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数的近60%,面积占近5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这一势头还在上升。尽管经过长达3年的治理整顿,土地的“闸门”并没能真正把住。由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非常模糊,多头分权,多头管理,加上“土地财政”歪风的影响,不惜一切代价地疯狂圈地、占地,摆脱中央领导、统一规划,拼命地开发房地产,有章不循,有禁不止。

为了加强土地稽查管理,***于2006年9月份任命国土资源部长孙文盛为国土总督察,副部长李元任国土副总督察,甘藏春任国土专职副总督察。各地媒体称之为“中央打响土地保卫战”。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表示,新土地管理法实施7年中,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0多万件,涉及土地面积500多万亩。违法批地、用地的新特点,是“以租代征”,截留土地收益据为己有。

当前最主要、最紧迫的任务,就是一定要解决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问题。否则,成立一百个国土资源部,成立一百个国土总督察局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客观上形成了治外特权,对于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和监察权形成了一道障碍。这些障碍一天不清除,一天就不能名正言顺地执法。

3.城市土地所有权的优势

如果我们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与城市的土地所有权相比较,城市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所有,是最佳选择。整个城市土地物权秩序良好,土地物权纠纷相对较少,土地权力寻租与腐败空间相对狭小,城市的规划建设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土地的集约化、节约化利用和公益化使用程度很高,国家财政收入相对有稳定保证,城市居民生活条件因此而得到改善。当存在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时,土地所有权由一驾马车演绎成两驾马车,令土地物权的道路显得相当拥塞,容易发生物权交通事故。

当农村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既规定了为国家所有,同时又规定不排除为集体所有时,所有权的排他性功能被模糊化,国家与集体、集体与个人的土地物权复杂化,互相挈肘,无所适从。土地流转的环节太多,导致层层截留、私分、侵占、哄抢农民群众的土地补偿款,损害基层群众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假如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如城市的土地所有权那么清晰,国家征地规划程序、价格是透明的,经济补偿是直通的,没有那么些弯弯曲曲的路子,权利寻租的空间大大缩小,国家和农民群众会减少大量损失,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实的可行性

我国执政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60年来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广大农民群众坚定了社会主义信念,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拥护土地改革。他们懂得,农村的根本出路在于土地改革,在于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

要向农民问教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有什么好处,农民懂得的道理肯定比我们懂得还多很多。他们身处农村,渴望农民自己有明晰的土地物权,渴望自己的现实利益和未来利益都能够得到切实的稳定的长远的保障。他们切身感受到自己是为国家种田,不是为集体种田;他们切身感受到自己种的是国家的田,不是集体的田;他们切身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一员,只有国家、人民政府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切身感受到土地所有权授予集体毫无意义,丝毫也不起作用,有时候反而起反作用。

广大农民有着朴素的感情,朴素的感情中包含了很多物权的法理。他们懂得,全家人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来自国家,他们的额外收益权—农业补贴也来自国家,他们的经济靠山也来自国家,他们将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靠国家;他们懂得,有地种就有地产权,有地产权就有地产收获权;他们懂得,国家制定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就是个人私有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权;他们懂得,现在的农村集体就是管人的单位,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他们特别憎恨集体干部吃拿卡要、侵犯村民利益,特别憎恨不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摊派制度;他们懂得,人一辈子还是要靠国家,靠集体不如靠国家……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相信农民的觉悟,没有任何理由怀疑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划时代伟大事业的伟大意义。

由陈小君等著、吴汉东总纂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披露,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规划研究课题――“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于2002年9月下旬至11月初,对湖北省的10个县市、山西省吕梁地区、江苏省2个县市、山东省1市、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进行田野调查。调查农户达406户,访谈农民计500余人。调查组提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下土地权属问题。出的选择题“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作出有效选择的问卷有430份,选“国家的”占60%,“村集体的”占27%,“生产队(小组)的”占7%,“个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引自吴汉东总篡、陈小东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第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从以上调查资料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农民的国家概念和革命觉悟是非常高尚的。虽然,许多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这并不影响他们能够作出正确的回答与选择。再一次表明了大多数农民并不落后,反而是我国的某些旧的法律落后于经济改革的大好形势,落后于广大人民群众。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某些坚持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国家干部,思想政治觉悟落后于农村的普通群众。

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就是对于集体不切实际的土地所有权的修正。这种修正,是完全符合土地所有权“否定之否定”的客观规律的,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基本原理的,完全符合“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也是根据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被严格限制的必然归属。集体的土地处分权被取消、被剥夺以后,集体的土地权属到底怎样定位呢?就是破旧立新,就是全国统一实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这是中国的必由之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伟大意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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