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7-1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
一、基本理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历史必然性,系指人类社会必须由土地所有权多元化发展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至国家土地所有权并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历史必然性。无论那个国家,消除土地所有权多元化弊端,毫不犹豫地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才是唯一的正确选择,否则就会付出极大的机会损失。就是从大量的历史事件、历史事实中找出的规律性的东西,推导出新生事物的发展方向,引导人们走上土地物权与产权的正确的道路。
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的基本原则,基于土地的社会性、公益性、共益性、集约性和现代性等基本特征,基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土地物权平衡法等物权价值观,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作用,基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客观规律,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必须认识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指在现有条件下依据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实质性改造,以期同后现代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为杠杆,创造“大同社会”的新世界。
运用物权法理学深入研究、对比分析,深深感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有其现实的必要性,有其现实的可行性。
应该说,法学界对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弊端、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非理性已经有所认识,首次在物权法的相关条款中试图弥补漏洞。
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款表明,国家法人可以成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让出所有权给国家法人,从而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化。
物权法第124条~第34条将集体及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编制中,还原了集体本原的物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作出了某种程度上的修正。所谓集体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全部是与土地承包权相关的,最后全部落实在用益物权上。这就是物权法的高明之处。
总体上物权法还是留有余地的,这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作了一定的准备。
二、马克思土地国有化学说对我们的启发
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从私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是适应经济社会和农村形势的变化而作出的一种新选择。
我国已经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社会大踏步地迈进,土地所有权的公益化、国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利用率、作用范围与以前大不相同,土地物权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不得不以新的眼光重新审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解放思想,锐意改革,让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升华到最合适的位置。
恩格斯教导我们说:“在历史方面的情形也没有两样。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的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恩格斯关于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人类社会由旧的土地所有制进化、升华为新的土地所有制的必然性。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是认真总结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
从当代形势来看,土地私有制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最大的敌人,不仅仅严重危害国家经济,而且严重危害世界经济。1990年代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结果导致日本经济衰退、停滞不前达20年之久,其背后的罪魁祸首就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就是房地产次贷危机,导致全世界财富缩水50万亿美元,其背后的罪魁祸首也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出过一部研究报告,题名《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7》,其中就举出了巴西这个发展中国家的情报:
巴西等拉美国家的情况,就是值得警醒的实例。巴西2002~2003年度政府用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只有6000万美元。农村基础设施差,农村和中小城市就缺乏就业机会,同时土地私有制导致了快速的土地兼并,结果使得农村大量失地,失业人口都向大城市集中,巴西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82%。这种人口向城市的过度集中超过了城市就业的增长,从而在城市中形成了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贫民窟。巴西2000年有3905个贫民窟。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也由此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必然制约经济发展。据世界银行数据,巴西2000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3600美元,而到了2004年降低为3000美元。这种情况一旦形成,就会积重难返,形成所谓的“拉美陷阱”。(《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7》柯炳生:《对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三农”工作的若干认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6~7页)
以上点出了“土地私有制”的问题确实是严重问题,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土地私有制导致快速的土地兼并和农民贫困化,其实是另类二元化土地所有权犯下的滔天大罪。
二、问题的解答
将集体土地升华为国有化土地、升格为一元化土地所有权,是历史赋予时代的光荣使命。
1.土地所有权存在一级所有权、二级所有权吗?
否。表面上,土地所有权存在一级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二级所有权即集体所有权。因为,某些法律同时赋予国家与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国家即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两种不同规格的政治经济体制,不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况且,土地所有权是专属所有权,是“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唯一性、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时,集体不能行使土地所有权;反之,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国家无法行使土地所有权。国家可以随时随地限制、剥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集体就不能行使这种限制权、剥夺权。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不分级别、没有级别的。只有土地使用权才有级别。
2.土地所有权存在代位所有权吗?
否。同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其权能是最保守、最消极的权能。是“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唯一性、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时,集体无法行使土地所有权;反之,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国家无法行使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所有权的地位,既不可以代替,也不可以代理。国家可以剥夺集体的土地处分权,而集体就不能剥夺国家的土地处分权,集体的身份根本不能与国家的身份同日而语。国家可以凌驾于集体之上,集体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
3.土地所有权存在双位所有权吗?
否。表面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受限制的专属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实,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国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的任意一项限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同理,国家即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是两种不同规格的政治经济体制,不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国家的土地权利始终高于集体的土地权利。又由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唯一性、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不可能存在双位所有权。
4.土地所有权存在“按期限的”临时土地所有权吗?
否。各国的物权法,一般规定了各种土地的使用期限,从土地使用寿命期限上讲,可以说是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七十年、一百年,相对于地球土地寿命七十亿年,实在是太渺小了。当然,也有规定了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即使如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容易,获得土地所有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偿或者无偿地从国家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土地占有者不可以将土地长期撂荒不用,不可以随便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可以随便抵押、赠予、交换、买卖土地,不可以浪费和破坏、污染土地,不可以破坏善良风俗,尤其是在普通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时,一定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严格执行,不能滥用权力。即使是按年、按月、按日使用土地,也不存在“按期限的”临时土地所有权。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集体的与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在后现代社会中都是名存实亡的,而国家土地所有权则所向披靡。
正确认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原则区别,就必须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本原论来看待这一严重的问题。
本原,是指一切事物最初的根源,是构成世界的最根本的元素。主张世界只有一个本原的,叫做一元论。认为世界是物质的,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认为世界是精神的,是唯心主义的一元论。主张世界上有两种互不依赖的本原,即精神本原和物质本原的,叫做二元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张世界的本原是物质,因此它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我们要运用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必须要克服唯心主义的一元论和二元论。
依据唯物主义一元论原理来破解土地所有权难题,毫无疑问,土地所有权这种天然的财产所有权,从人类群体活动的第一天开始,就本来是公共物权;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开始,就本来是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的。从土地的使用期限来看,现在还可以使用几十亿年,这种极为特殊的天然资源,是地球上使用寿命最长久且最具升值潜力的自然资源,将这种特殊的所有权授予不适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肯定是最不公平合理的,且必须是要革除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升华的伟大意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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