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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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1

物权法的综合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权法的综合效力,除了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以外,还有通说上的一些物权的效力。当然,以上四大效力是个前提,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用物权的效力来检验物权法的效力,是基于罗马法原理的衡量方法。丧失物权法的某种效力,要么是当事人对于罗马法原理的人为破坏,要么是物权法本身还有瘕疵。本文主要针对后者,对于前者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权法除了有瘕疵会影响效力以外,法律条文的不严谨、不到位也会影响法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保障力、执行力。从作用范围上看,包括了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另外要体现出同一效力与特有效力。四大效力、同一效力为物权法的统一性,特有效力为物权法的特殊性。无论是统一性、特殊性的物权,均需具备自身物权的完整性和对世物权的排他性。

迄今为止,全世界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难以排除土地所有权之公权私化等错位现象,这是法定的错位。其结果大大损害了国家的即全民的利益,而不适当地扩大了土地占有者的物权,扩大了寻租的空间。罗马法、日耳曼法言必称土地所有权,而对于土地所有权定义和权能的错乱现象持续了二十个世纪,法理学家们只好按照法理逻辑来进行重新解释。

物权的排他效力四大表现:其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其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如果以非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则不在此限;其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复数地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秩序之先后而定;其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这些是物权排他效力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还有考量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有物权的排他效力,考量的主要方法是,在承认物权四大表现的前提下,适可而止地结合所有权限制论及所有权动态论、物权限制论和物权协同论、物权动态论来全盘考量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的四大效力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可以说明它是物权法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的基础。往深处讲,其是推定主物权与从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强物权与弱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有物权与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无限物权与有限物权、直接物权与间接物权、物权请求权以及母物权与子物权、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法锁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等等一系列物权的法器,相当于“一票否决制”的“一票否决权”。

二、基本规律

顺藤摸瓜,可以推定物权法的相关效力。

(一)一物一权主义的法律效力

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物权法的整个过程。检验物权法的同一效力与特有效力以及其他的一些效力,都是可以运用他来进行对照检验的。

一物一权主义的公式如下。

规则一,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否则,其所有权和附从的物权一律失效;规则二,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以上两个规则是通用性公式。可将此规则视为一物一权主义的本义。其引申义可能会有几个品种。当母物权、基本物权、一般物权衍生出子物权、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时,可能要采取对号入座、融会贯通的手法来处理。譬如,信托物权、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的处理方法与一般物权的处理方法应当有所区别。

派生性物权,既有基本物权、一般物权、信托物权的成分,又有有形物权兼无形物权的成分。知识产权起源于精神产品,搭载于物质产品,他们的物权链条,从知识产权的发明者、接受应用者一直延伸至消费者,是物权链条最长的一类物权。

运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来推导经济组织、个人的所谓“土地所有权”不容易成立。任何经济组织、个人获得土地所有权,一定会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弊端极端严重。公权私化的结果,将会使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权落空,绝大多数人沦为地奴,导致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二元化,是人类社会最不公平合理的一类物权。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是综合的且几乎是全能的法则,用“一票否决制”或者“一票否决权”可以检验立法的效力、执法的效力、保障的效力、法的溯及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效力

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效力,指在一个物权圈子里,各种不同的物权均存在不同等级制度的对内排他性和对外排他性并依法生效,是在有分寸的相容性的基础上有分寸地同心协力发展排他性并依法生效。因此,它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与协同效力的物权组织共同体。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有物权主体与客体对应中焕发出来的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此标的物上再成立同一内容的物权。依通说起源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可支配性质的效力。

1.三大类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视为等级式排他性效力。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为一级或者独立级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为二级排他效力;用益权为三级排他效力;一般使用权为四级排他效力;享用权为五级排他效力。越往下排列,物权的级别越低,依附程度越高,排他性能越弱。担保物权中,留置权的效力最高,质权次之,抵押权的排他效力最弱。

以上普通物权、担保物权的排他效力,同时可以衍生出相应的信托物权的排他效力,他们是:信托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信托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信托用益权的排他效力,信托一般使用权的排他效力,信托享用权的排他效力,信托担保物权的排他效力。同样是越往下排列,担保信托物权的级别越低,依附程度越高,排他性能越弱,信托抵押权的排他效力最弱。

信托物权,实质上是亚种物权。全部是依附性、他主性物权,是受制于母物权的子物权,有的是代理性物权,有的是准物权,成分比较复杂,有的活跃在台前,有的活跃在幕后。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的物权是代理物权,企业的物权是信托所有权,甚至于大量机关事业单位的物权大抵如此。

客观上,信托物权是大量存在的,往往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许多时候没有信托物权,母物权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绝境。混淆信托物权、亚种物权、子物权同母本物权的界限,将会使物权法的相关条款失去效力。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些大宗的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如果没有信托公有权与信托共有权是不可想象的糟糕,公权私化的破坏性作用是极为严重的。

派生性物权,本身是母物权与子物权结合紧密的物权体系,知识产权的委托物权往往与受托物权伴随在一起,也会产生亚种物权。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作用,可以特权的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初始化的物权,如立法中的定向物权、刚刚成立不久的物权、财产权不转移、未转移的物权,是处于水平、静止状态的。但是,定性化的物权,如立法中的不定向物权、限制性物权和变更、转让、消灭时的物权,存在彼此长消的动态倾向,在一定的程度、幅度上有可能打破物权排他性的平衡与均衡,从而影响物权法的一些效力,需要由物权的优先效力、溯及效力、对世效力来加以补充、修正。

2.物权的排他协同性

之所以将物权的排他效力理解为同一效力,是因为在一个物权圈子里存在排他的协同性。在该圈子里,主物权、母物权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物权,往往只能与从物权、子物权结合成一个物权共同体,共同抵御不法侵害。这种情形,在动产物权圈子非常多见。动产标的物的转移、交付,常常是采取信托的办法进行,有时甚至是几易其手地转移、交付。因此,物权的排他效力,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排他效力,更多更好的是协同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性效力,除了直接的物权人以外,应当包括间接的物权人。例如,仓储工、搬运工、运输工、收款员等等,这些人不是自物权人,却在某种特定的场合可以间接、定时支配特定的标的物,有的人在所有权人的授意下可以代理处分标的物。

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性效力,反映到派生性物权方面,要将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协同起来、将派生性所有权与派生性用益物权、派生性使用权、派生性信托权协同起来。

任何物权,要想焕发全过程、全方位的排他性,最好是协同性排他性,包括主物权、从物权、间接物权、亚种物权一起协同的排他性。对于私有财产是如此,对于国家财产、公共财产、上市公司的财产更是如此。

(三)物权优先的效力

物权优先的效力,是介于政策性物权和技术性物权之间相对优先的物权规范的效力。其基本套路是,在淋淋总总的物权体系中,首先确认国家自然资源类物权、公共利益类物权、国计民生类物权的归属,以政策界限来圆满此类物权的亲和力、保障力;然后确认技术性物权的归属,分门别类地遴选出母物权系列、子物权系列、派生性物权系列、担保物权系列的优先权,以技术措施来圆满此类物权的亲和力、保障力。

物权优先的效力,既是一个政策性概念,又是一个技术性概念。有些原始性物权即主要是自然资源之类的物权和公共利益类物权、国计民生类物权是由国家政策规定死了的,这叫原始型物权优先的效力,也是第一层次物权优先效力;有些物权需要作各种优先等级的技术处理,以免发生误会造成物权秩序紊乱,这叫后天型物权优先的效力,也是第二层次物权优先的效力。

物权优先权规则告诉我们,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可以优先享受其权利,先成立的物权可以压制后成立的物权,还可以判定对方是否属于零物权,排除非物权人的干扰破坏。

当一个物权圈子里存在派生性物权时,其他一般性母物权、子物权均为派生性物权让路。从某种意义上说,派生性物权最具优先和排他性效力。

土地物权中可以派生出利用权、作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利用权、作用权最具优先和排他性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物权法的效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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