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颁布过《圣谕十六条》,要求人们: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息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防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圣谕十六条》旨在教化民众,维护社会稳定,雍正深知其重要性。为了起到更好的教化作用,雍正二年(1724),命人对这十六条逐一详解,汇编成《圣谕广训》,颁行于天下。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圣谕广训》似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雍正三年,江南发生了几起大案,如汪景祺、查嗣庭案,摊丁入粮运动,都是浙江士人与江南士人相互勾结的产物。这使雍正大为恼火:“恩德所不能感化者,狼子野心聚于一方”,就遣派光禄寺卿、河南学政王国栋为观风整俗使,到浙江查查风俗,命他“应劝导者劝导之,应惩治者惩治之”。
王国栋到任后,到处召集文人到孔庙内,宣讲《圣谕广训》的宗旨。后经吏部左司郎沈近思的归纳,整理出风俗十事,有助于改良江南科考不正之风,雍正认为切中时弊,准许推广。
除了浙江,雍正在全国各地都曾派出过观风整俗使。湖南曾发生过曾静案,雍正认为此地“风俗不端,人情刁恶”,派观风整俗使;广东盗窃案多有发生,雍正认为此地“民俗犷悍”,也设置了观风整俗使;西北常年有战事,陕甘人民屡受战争之苦,不满情绪屡增,雍正便派遣观风整俗使,“笃尊君亲上之义,消亢戾怨怼之情”,加以抚慰。
为了加强教化,雍正七年(1729),下旨令在全国乡村设立乡约,宣讲《圣谕广训》。乡约规定,凡大乡大村,地方官都要于生员中挑选一人充当约正,从耆民(德高望重之人)中挑选出值月三四人,他们共同向乡民宣传《圣谕广训》。值月宣读《圣谕广训》,约正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便于老百姓都听得明白,若有人听不明白,可以随意向约正和值月提问。此外,约正和值月,分别有两种簿册,在宣讲《圣谕广训》的同时,一人记录乡民的善行,一人记录乡民的恶行,奖励善行,惩治恶行,奖惩分明。
全国各地对乡约一事都非常重视,每逢宣讲,地方官和当地的绅衿都聚集一堂,敲锣打鼓,甚是隆重,这还只是一般州县的排场。若是在省会,宣讲仪式更隆重,届时,公堂之上设香案,文武官员都穿着蟒衣,全部到齐。大家先行三跪九叩礼,礼毕,再赴宣讲所,请司礼生宣布讲解会议开始,然后是宣讲人焚香跪拜,这才登上讲台。最后,司教老人跪着宣读《圣谕广训》,司礼生宣布开讲,宣讲人这才开宣读和解说。在宣讲的过程中,所有人全部站立,认真地聆听。由此可见,雍正对《圣谕广训》的宣传力度非常重视,最大限度地将圣谕内容传输给民众。
《圣谕广训》和观风整俗使双管齐下,民众教化的效果非常明显,在整个雍正朝,善行义举特别多。如雍正五年,有一个农夫在驱车送粮时,在路上发现了别人丢失的元宝,立刻交给地方官员,雍正不但重赏了这个农夫,还命人“将此事通晓八旗,谕令知之”。雍正六年七月,河南孟津县人翟世有在路上拾到一百七十两银子,交还给了失主,当地官府为他送匾立碑。雍正知道后,还亲赏给他银一百两,并授予七品顶戴。
这样奖惩分明,树立教化,各省好人好事层出不穷,路不拾遗遍地开花,民风焕然一新。百姓们做好事,物质奖励、精神鼓励都有,官员教化有功,也成了政绩考核的一部分,直接关系着其仕途命运,自然也很卖命。
为了鼓励官员们的带头作用,雍正还规定,文武百官必须遵守官场礼仪,按品级规定戴素珠,穿马褂,进膳食,用座褥,放引马,“随便用素珠、踢缨、导马,都是不应该的僭越,因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都察院严行查核,对违犯者即行参奏。”此外,雍正还命九卿分别为满汉职官和兵民制定婚丧礼仪。
此外,雍正还鼓励百官在各处兴办福利事业,将多余的钱财捐助给无生活能力的人。如雍正二年(1724),他就亲自在北京彰义门外建普济堂,收养社会上无所依靠的老人、无以为生的病人。还扩充了北京广渠门内的育婴堂,政府每年拨钱,京中贵族、官僚、士人和有钱人也纷纷慷慨解囊,收养弃婴。在中央的积极鼓励下,各地方也纷纷效仿建设各种善堂,实现雍正所提倡的“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民风淳美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社会治安好坏的标准,也是一个时代政治好坏的标志。雍正在全国各地展开的这场严肃而隆重的“正人心,厚风俗”整风运动,在提高社会风尚、改良社会风气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整顿民风的同时,雍正在促进民族融合方面也颇有建树。
清军入关后,西、北边疆的回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纷纷同清政府建立了政治经济关系,加上庞大的汉族,满洲人以少数人统治多数人,没有正确的民族政策,难保国家不发生动乱。
以回民为例。清朝是满族人的江山,汉人被满族人统治,旗人欺负汉人的事情时有发生。但也有一些汉人,一方面取悦于满洲贵族,一方面又将其他少数民族视为异类。
如,雍正七年四月,川陕总督岳钟琪启奏,回民对朝廷颁发的宰牛之禁有怨言,他们“自言一教,异言异服,悍强刁顽,肆为不法”,询问雍正是否“防微杜渐”。岳钟琪对回民的偏见,反映了相当一部分官员的心态。
相较之下,对于回民问题,雍正的立场就客观得多。他说:“直隶各处皆有回民居住,由来已久,其人既为国家之编氓,即俱为国家之赤子,原不客以异视也。朕思回民之有教,乃其先代留遗,家风土俗,亦犹中国之人,籍贯不同,则嗜好方言亦遂各异。是以回民有礼拜寺之名,有衣服文字之别,要只从俗从宜,各安其息,殊非作奸犯科、惑世诬民者比,则回民之有教无庸其置议也。”令地方官不得有偏见,而应像一般老百姓一样管理,惩恶扬善;同时也令回民不要以回民自异,也应服从国家应有的法度。
其实不止承认回民宗教信仰、语言服装的合法性,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无论哪个民族,雍正都态度分明。他认为只要服从政府的统一管理,就都是“国家之赤子”,只有那些不服从统治的人,无论是满人,还是汉人,还是其他民族,都是“作奸犯科”之人,国家的法度不以民族区分,以行动、政治态度区分,这样避免了产生错综复杂的民族矛盾,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