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对亲兄弟残忍,对功臣之无情,对有罪之人的赶尽杀绝,这都是不争的事实,民间说他刻薄残酷,并不算挖苦他。但他也算不上一个残暴的君主,他为政仁慈的时候其实更多。
例如,雍正元年(1723)三月,年羹尧的儿子年熙时任监察御史,发现山西和陕西还有大量的乐户贱籍,便奏请说,这些人其实都是忠良的后代,不应该到现在还沦陷在低贱的身份中不能自拔,请皇上允许他们改业从良。雍正看到奏折后,立即准许,“压良为贱,前朝弊政。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即刻令吏部执行开豁全国各省的贱民户籍。
贱籍的历史由来已久。以山西、陕西的乐户贱籍来说,他们是靖难之役中支持建文帝的后代,明成祖朱棣夺下侄子的江山之后,就将这些人连同他们的妻女罚入乐坊,充当官妓,并且下令,子孙后代一律不准脱籍。惨的是他们的妻女,几百年来,地方恶霸以蹂躏她们为乐,“侑酒宣淫,百般贱辱”,她们世代过着卑贱的生活。
这样的人间悲剧不是没有人发现,明英宗曾发善心,释放了教坊司乐三千八百人,允许他们过上平民的生活。康熙执政的时候,也曾裁减了扬州乐户一些人,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国各地的官妓依然很多。雍正是第一个大刀阔斧革除乐籍的皇帝。
其实不仅仅是开释乐户贱籍,在雍正执政期间,他还解放了惰民、蛋户、佃仆等广大贱民。
在雍正之前,中华大地上有各种各样的“贱民”,他们从事着各类为人所不齿的职业,长期以来饱受折磨。雍正即位之初的贱民,主要有四类:奴婢;佃仆;乐户、丐户、惰民、世仆、伴当等一般平民;雇佣工人。
奴婢是最低贱、数量最多的贱民。清军入关之前,满洲人还处在奴隶制社会,入关时,满洲人至少有200万奴隶。这类人没有人身自由,无偿为主人劳动,可被自己的主人任意买卖和杀害。他们还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生下的子女仍然为贱民。康熙号称宽仁,执政期间豁免了部分奴隶,但进行得很不彻底,社会上仍然有很多奴隶。
佃仆比奴婢的身份稍微高一点,他们是地主、富户、官僚等家庭以合约形式雇佣的家庭仆人、仆户,虽然身份比奴隶高,但在人身关系上,仍然隶属于主人,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不能穿戴与主人相同的衣服。与奴婢稍微不同的是,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旗人包衣就属于佃仆,只是他们属于满洲上层统治阶级官僚贵族家的佃仆,且是朝廷赐予的,属于高等佃仆——但在整个贵族家庭中,他们是身份最卑贱的人。
一般平民的身份比较复杂,他们不隶属于任何统治阶层,无固定的主人,但却不被社会承认,人身受到歧视,统治阶级可以肆意蹂虐,如乐户。雇工有一定的契约性,在规定的时间内,他们跟自己的主人有人身隶属关系,一旦契约结束,隶属关系也结束。
雍正帝以仁义治国,贱民的存在偏偏说明国家政治不仁义,而且容易导致社会不安定,于是,他决定坚决废除。被雍正解放的人,主要是第二类人和第三类人。
同年七月,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上折,奏请削去浙江绍兴府一带惰民(因灾荒、破产而不得不以乞讨为生的人)的丐籍。
惰民身份也很低下,不能列入士农工商四民之中,不得列入平民籍,连平民的衣服也不能穿,只能从事平民所不齿的服务型行业。如男子只能从事捕蛙、逐鬼、卖饼、小手艺、小买卖、抬轿子、吹鼓手等行业,女子只能从事媒婆、依随良家娶嫁、为人髻冠梳发、穿珠花、走市巷的私娼等职业。同乐工一样,他们没有人格尊严,更没有政治权利,在整个社会中处于被压迫被侮辱的地位。
雍正看到噶尔泰的奏折,立刻大笔一挥准了。但部分大臣却认为,一些服务型的职业,如捕蛙、卖饼、说媒等,本身就是惰民养家糊口的手段,没有必要削去他们的籍贯,否则他们连这些养家糊口的职业也没有了。雍正再三思量,仍然觉得除籍能恢复这些人应有的尊严,他从政治上考虑,为有异议的大臣分析形势,最终无人再反对,惰民销籍从良。
雍正七年(1729)五月,雍正无意中听到蛋户的信息,就向广东督抚发出上谕,下令取消蛋户籍。
蛋户的由来也已久,始于明朝洪武年初。它是指生活在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带,不能居住在陆地,不能列入户籍,备受统治者歧视和压迫的一类居民。因为平民的歧视,朱元璋将这类人划入贱籍,贬为贱民。他们以船为家,只能从事捕鱼、采珠等劳动,受河泊司管辖,每年向官府交渔课税。由于身份地位卑贱,蛋户不敢与平民抗衡,与一般人打交道也畏威隐忍。
雍正的上谕是这样说的:“蛋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以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他命广东督抚尽快给他们立好良民户口,使蛋户上岸落户,谁也不准歧视他们,并要求广东各地方官解决蛋户的定居、耕种等困难。不仅如此,江苏著名的“九姓渔户”(指陈友谅部属李、袁、林、钱、何、叶、许、陈、孙九姓的后人,被朱元璋列为贱民,只能常年在江苏常熟、昭文地区的湖泊中打渔,整年生活在船上,不准登陆),雍正也废除了他们的贱籍,并令地方官安置他们的生活。只是当时等级制度森严,良贱观念使得蛋户开豁问题复杂化,雍正的措施效果不明显,蛋户的完全解放直至民国初年才实现。即使如此,雍正有意识地尝试废除蛋户贱籍,本身也是蛋户解放的开端。
安徽和江南一带还有两种名为佃仆的贱民,他们既属租佃主人的佃户,又是田主的奴仆,与自己的主人有严格的主从关系。至于他们何时与自己的主人有主仆之分,无人知晓,只知道一切都承袭自己的前辈,“子孙累世不得脱籍”。他们长期饱受压抑,谨小慎微地服务主人,稍有不慎,就会遭到重重责罚,或遭受主人的各种刑责,甚至被主人杖责至死。虽然他们可以通过积攒钱财为自己赎身,但仍然属于低人一等的贱民。江南一带的一直都有佃仆反抗运动,明末清初甚至掀起多场声势浩大的以索籍契脱籍为目标的奴婢解放运动,极其渴望重获人身和尊严上的自由。雍正十二年(1734),葛遇等十名佃仆到北京告状,希望脱主自立门户。
佃仆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他们有的世代为地主做佃户,有的被地主欺压、勒迫而为佃仆,有的是欠了地主的借贷无法偿还沦为佃仆。雍正认为,这些人的主仆关系是相沿之恶习,并无上下之分,应开豁为良。于是就命地方官查明此事,安徽巡抚魏廷珍查明后奏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既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禁止。”雍正准奏,于是一大批佃仆被除贱籍,成为良民。
主观上,雍正认为:“朕以移易风俗为心(废贱籍),凡风俗相延不能振拔者,咸以自新之路……励廉耻,而广风化也。”在客观上,由于废除贱籍,在继位之初地位不太稳固的情况下,雍正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民众的支持,提高了自己的威望。况且,削籍令不但解除了不合理的律令,恢复了贱民的尊严,还解放了贱民身上的奴性,激发了他们的创造力,为摊丁入亩制的顺利开展也提供了生产力。无论从哪些方面来说,雍正的改良废贱活动,不论对社会教化,还是对生产力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