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产生在明朝的嘉靖年间。1581年(万历9年)通行全国,从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项主要赋役制度。在一条鞭法实施以前,明朝传统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开征调的。赋以田为对象,分成夏税和秋粮,向田主征收;役的对象是人丁,官府需要力役时,按户出丁,轮流应役。官府分别把每户的田地和户口,记录在鱼鳞图册和黄册上,作为征调赋役的依据。随着土地兼并的扩展,户丁逃亡,田地隐匿,使得这两个文册的记载十分混乱和失真。那些善于隐产瞒丁的富户,和享有优免权的权贵,“地连阡陌,而欺隐无税”,贫苦农民往往产去而税存,弊端百出。统治者在田赋以外加派的贡品,对户丁的任意役使更是数不胜数。这样苛重的剥削和混乱不堪的赋税制度,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迫使农民“甘愿抛荒田产,避役四方”,或者“逃亡山林,转为盗贼”,使得阶级矛盾日益加剧,国家税源枯竭,人丁短缺。到嘉靖、隆庆年间,可收租赋的田地日渐减少。1571年(隆庆5年)的征赋地比1393年(洪武26年)减少近一半,户丁的流亡也相当严重,这对封建政权来说,是个很大的危机。为了稳定统治,减少财政损失,必须重新清查土地、户口,改革赋役制度。
1539年(嘉靖18年),应天巡抚欧阳铎和苏州知府王仪,提出“以田为母,以户为子”的办法办理赋役。后来相继有人提出“纲银”和“一串铃”的办法。按照《明史·食货志》的说法,纲银就是把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征,易知而不繁,就像网之有纲一样。一串铃则是一种伙收分解的办法。这都是一条鞭法的先导。嘉靖末年,经海瑞、庞尚鹏在江南地区大力推行,才逐渐推广开来。1581年(万历9年)在明代著名政治家张居正主持之下,在全国实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具体内容是,通计一个州县的赋役,量地计丁,丁粮全部交官;一年中所需的力役,由官府全募,付给工食费用;其他杂税土贡等也与税粮合为一条,计亩征银,由官府折办。
一条鞭法现在看来简单,但在当时却是一项重大改革。力役从按户丁签派,改为赋役合一,一律按亩征收银两,户丁只要出钱就可以免除力役。这无异于从实际上取消了力役,从而削弱了人身依附的关系,开始有了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有利于商人、农民、雇工的谋生活动。由于银两可以用来代替实物,缴纳赋税,这就改变了征收实物税的旧制,扩大了银两的流通范围。这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刺激的作用。同时,在一条鞭法实行的初期,把一切苛捐杂税归并成一种,简化了征收的手续,减少了官吏从中舞弊的机会,改变了某些赋役不均的弊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所以一条鞭法的实施,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