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农村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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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54 元代的社制

元人入主中国之后,一切典章制度多半沿袭宋之旧制。但因南宋百余年间偏安江左,中国南北两地在政治组织上各自发展,许多方面形成南北不同的特色。元人虽统一中国,但也继承了这种南北两地长期分裂所发展出的不同的政治结构。这种南北不同的政治结构可以从乡村组织中看出来。

北方虽然历经辽、金的长期统治,但其乡村结构却继承了唐代以来的乡与里的组织。而南方的乡村组织从南宋初期起就发生了变化。乡与里的名词渐渐被都、保及图所取代。都、保之名称是王安石保甲法实施以后,逐渐习用的名词。都的名称渐渐取代了乡,而保之名称渐渐取代了里。到了后来,为了统一赋税与劳役,政府从事土地丈量而书图造账,这种图册又慢慢地代替保的名称,而成为乡村之组织单位。所以南宋末年,南方的乡村组织已经被都、图所取代了。

元代之乡村组织,南北虽有不同,但乡村组织内的服务人员,却是南北一致。府州县之城内皆设坊正,而乡村内每乡设一里正,负责调查户口、催收赋役及劝课农桑等职责。又设一主首,帮助里正处理地方事务。村社300户以上设主首4人,200户以上设主首3人,50户以上设主首2人,50户以下设主首1人。这种制度是根据金人的制度而来,也行于南方。但南方租税征收的事务繁多,里正及主首负担过大,很多担任里正及主首职役者,皆因此而倾家荡产。所以在南方特别选择家产较富者充任里正户,而以财产次多者为主首户。每年由一户担任里正户,一户担任主首户。此法首先在江西实施,后来普及于南方各地。

除了沿袭宋代以来的乡村组织之外,元人又设立了“社”的组织。“社”之名称,首先出现于《左传》鲁昭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17年),齐送一千社给鲁。杜佑在《通典》中认为是25户组成一社。隋代时,有社之设立,由25户所组成,作为土、谷神之祭祀单位。唐代时,社之功能变成赈灾之组织。到了元代,社逐渐成为一种发展农业的组织。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颁布社规,规定以50家立一社,户数增至百家,则增设社长1人。不满40家者,与附近之村合并成立一社。如因地远人少,不能合并者,亦可自设为一社。社中之人,推举年高通晓农事者为社长。社长专门负责劝告社民致力农耕、开发水利、设立义仓、开垦荒地及预防蝗旱灾等等。但这种社制设立后不久,就变了质。社长本为劝农而设,设立后5年,就发现社长干涉赋役之征收,甚至侵越里正、主首之职责。元朝廷虽三令五申,严禁社长担任其他工作,只能负责劝农的任务,但社长的权力日益扩大,除了劝农工作及上述诸事之外,又干涉差役之征派,甚至于婚姻家产及债务等民事纠纷也由社长来处理。不仅如此,“社”的名称本来不是乡村的行政组织,日久之后却渐渐形成了一种乡村区划,尤其是在北方更为流行。到了元末明初,很多北方的乡村组织都以“社”之名来称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