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之乡村组织,除了保甲法之外,又有乡约法之创立。我国乡教之义,始于《周礼》。而乡约之制,滥觞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吕大临、吕大防兄弟之吕氏乡约。吕氏兄弟之乡约法,毫无疑问,是受《周礼》的影响,但与《周礼》的方法稍有出入。吕氏乡约是一种地方自动自发的组织,目的是为了提倡伦理道德、推广地方教育、促进社会交流及民间之经济合作。它与《周礼》所言,由政府赞助者有别。
吕氏乡约是在地方上推举年高德勋者一人为都约正,另外推举两位有学行者为约副。每月另选一人为直月,月终,如有善行者,则加以奖励;有过者,则加以劝改。这是一种自动自发的乡村教化组织,并不强迫加入。凡是自愿入约者,都可以登记加入。加入以后,必须受乡约的约束。吕氏乡约规定:(1)德业相劝。希望约中之人,居家时能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时能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2)过失相规。如有犯过,则请约正以义理教诲之,不听教诲者,则听其自动退出。(3)礼俗相交。订定应对进退之礼,以供乡约之人遵守。(4)患难相恤。凡有水灾、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之家,可以告诉约正,约正则邀集约中之人,互相救济。这种慈善事业,并不限于约中之人。邻里之间,如有患难之事,虽非约中之人,乡约中亦规定予以救济。
由此可知,吕氏之乡约法,实际上是一种以教化为目的的地域性自治团体。朝廷对于这种地方性的组织并不反对,因为它是一种地方上的互助团体,强调传统的伦理道德,对于地方治安有很大的帮助。不过,宋朝廷并未大力鼓励这种乡约组织的推广。朱熹对此制度很赞赏,也曾鼓吹这种劝人为善的乡约法,却未引起朝廷的注意。明代时,方孝孺、王阳明及吕坤对于乡约法特别赞赏,并加以扩充。明太祖也依照吕氏乡约的内容,颁布著名的“六论”:“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胡作非为”,作为思想统治的蓝本。但明太祖以后的皇帝,对于乡约法就不太重视了。到了清代,顺治皇帝颁布明太祖之“六论”,又命令民间成立乡约组织,选生员中六十岁以上,有众望者为乡约正。康熙九年(1670年),清圣祖发表“十六条圣论”,做为乡约之准则。雍正二年(1724年),世宗颁布长达1万字的“圣论广训”;并且在雍正七年(1729年),下令扩大乡约人员的编制。所以,乡约虽是宋人所创,直到清代才普遍推广于乡村组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