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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金融概述(4)

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是中央银行职责的理论概括,对于各国中央银行具体履行哪些职责,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也有变化。我国1995年3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相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应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下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它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掌握决策权和执行权。理事会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财政部一名副部长、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各一名、专业银行行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及少数顾问、专家组成。理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按地区设置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其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由总行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以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转。

其监管的内容如下:

(1)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2)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3)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4)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及其特征

商业银行是办理多种金融业务,并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早期的商业银行主要从事短期存款和短期商业贷款业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不断扩大。尤其是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商业银行已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业务经营范围扩大。不仅以短期贷款为主,还兼做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消费信贷等;除经营传统业务外,还从事证券、信托等业务,向多样化经营方向发展。第二,进行跨国经营,开办跨国业务,并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向国际化发展。第三,经营机制进一步规范,运行更加稳健。

商业银行规模庞大,资金雄厚,业务广泛,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追求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它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进行经营活动,其首要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较好的盈利水平,能使商业银行不断增加自身资本,增强银行的实力与信誉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从而有利于银行的生存及发展。

(2)经营特殊商品。商业银行经营的对象不是一般商品,而是货币、信用这一特殊商品。这就是信贷资金的使用权,以及和货币相连的各种金融服务。为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要把安全性作为经营的首要原则,否则,自身放贷资金都不安全,也就谈不上盈利了。

(3)金融业务广泛。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而不受专业银行业务分工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可以为国际国内任何金融业务提供服务。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其主要职能有:

(1)充当信用中介。商业银行通过筹集短期资金,放出长期贷款来提供资金转换,充当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信用中介,这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

(2)把货币收入转化为货币资本。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储蓄存款的形式,把社会各阶层居民个人的货币收入集中起来,贷放给企业,转化为货币资本,扩大了社会资本总额。

(3)充当支付中介。商业银行通过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信用卡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现代交易支付手段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及时和准确的货币收付,保证了社会产品的顺畅运动。

(4)创造派生存款,提供信用流动工具。商业银行吸收原始存款,并把原始存款作为资金来源发放贷款,贷款的投放又形成新的存款,从而创造出派生存款。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是流通工具的创造,而不是资本的创造。

(三)我国的商业银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建立和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商业银行并存,分工协作的商业银行体系。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力军,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1.国有商业银行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国有专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从专业化向商业化逐步过渡而形成的。它们是:

(1)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以城市工商业、机关团体和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是经营城市工商信贷、储蓄和结算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系统中,它的规模是最大的,在全国各城镇都设有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成立董事会,由正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掌握业务上的方针、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工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城镇储蓄,吸收工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流通资金,技术改造贷款;开展委托、代理、租赁、咨询等信托业务;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出纳业务;发行金融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其他任务;办理国际业务。还要开展经济调查和经济信息工作。

(2)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于1955年3月成立,曾三度合并于中国人民银行,1979年第四次恢复,成为专门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省、市、自治区设分行,县、市设支行,支行以下设营业所、办事处。

中国农业银行的主要职责有:调查研究农村经济情况,领导和管理农村金融工作;根据国家政策和农村经济情况制定农村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理农村各项存款,农村居民储蓄;办理农村各项贷款;办理现金和转账结算;统一管理各种支农资金;代办和办理农村保险;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国际金融组织的农业信贷和中间信贷;在一些分支机构办理发行股票、债券并办理转让业务;办理国家委托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3)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是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原属财政部领导,属财政、银行双重性质。1979年成为直属国务院的经济实体,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各省、市、自治区设分行,县、市设支行或办事处。为适应建设的需要,在重点项目所在地,也设立专业分行或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基建财务计划和决算;办理基本建设贷款、拨款、存款以及更新改造贷款;办理基本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及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收支结算;从事批准的外汇业务;开办信托业务;发行金融债券;筹集基本建设资金;办理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解放前为国民党政府的四大官僚银行之一,解放后由国家接管改组。1953年10月,确定为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外汇专业银行。1979年3月国家批准为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成为以外汇业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设立董事会作为全行最高权力机构。总行设在北京,在各省、市、自治区首府和各大城市、口岸设分支机构,在海外各世界金融贸易中心也有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统一经营国家外汇资金,统一办理国家外汇收支;经营一切外汇业务及有关的人民币业务;根据国家授权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与外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签订协议,参加国际金融活动等。中国银行的海外分行和在港、澳地区的“中央集团”各家联行,经营当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2.股份制、区域性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