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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金融概述(5)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一批股份制、区域性商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和市场原则开展银行业务,进行自身管理。主要有以下几家:

(1)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于1908年创建,1986年国务院对其重新组建,成为经营人民币和各项外汇金融业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它是我国第一家以公股为主的股份制银行,也是我国第一家打破行政隶属关系而按经济区设立机构的银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设在上海,并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分支机构在总管理处领导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交通银行的业务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除开展传统的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外,还采用多种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办理其他金融业务,开拓金融市场。

(2)依托企业集团的商业银行

我国目前有三家依托企业集团的商业银行,它们是:中信实业银行隶属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银行依托中国光大集团、华夏银行依托首都钢铁公司。它们的特点都是属于全国性的综合银行,其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工限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三家银行在国内部分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中信实业银行和光大实业银行在港澳地区还有分支机构。

(3)区域性商业银行

区域性商业银行都属于股份制综合性商业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目前已组建运营的有: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开发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等。

四、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资金需求,从而需要其他各种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并存,共同发挥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促进作用。

(一)投资性金融机构

我国的投资性金融机构主要有:

1.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目的和要求,收受、管理或运用信托资财的金融组织。主要信托业务有委托业务、代理业务、租赁业务和咨询业务四大类。1979年10月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吸收侨资、港资、澳资及外国长期投资,开展信托投资业务。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证券发行者与供给资金的证券购买者之间的金融中介机构。主要业务是代理发行各类债券、有价证券、自营证券买卖和代客户买卖证券。

(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是直属国务院的局级经济实体,属国有企业性质。其经营范围主要有:国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和人身保险;国外的远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及飞机保险、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及再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全国省、市、自治区及主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在英国伦敦设有联络处,与美国美亚集团合资建立了中美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参加了亚洲再保险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于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第四节 金融体制的改革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发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不断深入,金融体制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更是为金融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即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一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一、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多种金融机构和多种信用形式的建立,都迫切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克服旧制度的种种弊端,转换人民银行职能,建设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一)稳定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机构,科学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要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使其货币政策的决策与执行不受政府影响。中央银行掌握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用总量调控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控制货币供应量,努力使实际利率保持一个正值的水平,从而使币值基本稳定。

(二)加强金融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集中金融宏观控制和管理监督权,加强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中央银行不再对工商企业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只对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性的资金融通。通过调查统计分析、横向头寸调剂、经理国库、现金调拨、外汇管理和联行清算的基本职能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维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三)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稳定货币,中间目标则是货币供应量、信贷总规模。这就要求人民银行灵活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贷款、利率、外汇操作、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贷款规模,防止通货膨胀。

二、建立政策性银行

(一)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必然性

国家为保证经济发展,在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的不同时期,制定有不同的产业政策,而产业政策的实施除了财政支持,还需要信用资助。为确保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政策性贷款不能由商业银行承担。为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必须建立专门行使政策金融与政策监管职责的政策性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为实现政府的产业开发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服务的信用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1)政策性银行属于专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都有比较明确的专业分工。

(2)政策性银行是隶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但又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贷款重点是为了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并随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变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倾斜重点。

(4)主要办理中、长期项目的贷款,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商业银行。

(5)政策性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政府出资,以及向政府、国际或地区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国内外发行债券集资,一般不吸收存款。

(三)我国已建立的政策性银行

1.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是负责国家重点建设融资的银行。通过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制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及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3.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6月。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资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三、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80年代初期,我国就正式提出专业银行向企业化发展的改革目标;1992年正式提出要发展商业银行,明确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在1994年成立政策性银行后,分离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国有专业银行逐步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并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法》。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改革同政府职能转变、国有企业改革、市场体系的建立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建立完善商业银行体系,健全商业银行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前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第一,为银行商业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此要规范商业银行同政府及中央银行的关系,即政府转变职能,消除对银行不必要的干预,而银行将承担的部分政府职能还给政府;规范商业银行同中央银行关系,强化中央银行职能,维持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持货币稳定能力;另外要规范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即对银企间的不良债权债务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使银行商业化改革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第二,完善银行内部经营机制,商业银行要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在体制上企业化,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为主要的经营原则;在运行中要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约束为经营机制;在组织体系方面要建立精简、高效的内部运行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从而全面提高银行的经营能力,从各方面约束银行的经营行为,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