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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国有资产收入(2)

1987年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它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前提下,按两权分离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间的责、权、利关系,在承包合同范围内,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制度。这种形式以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机构为发包方,同企业资产经营者即承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企业承包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贯彻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包死基数”就是企业要包死上交国家的利润基数。这一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为准;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2至3年上缴利润的平均数的基数。上缴利润的方式是企业依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利润额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歉收自补”是指企业完不成上缴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补,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分配办法体现了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通过承包实现企业责权利相结合,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承包制能针对各地区各企业千差万别的现实,采取不同的利润分配形式,适应性较强。但是,也应看到,承包制存在着下列问题:(1)企业承包后在利润刺激下,追求高投入,加上税前还贷,企业贷款余额急剧上升,导致投资膨胀、短期行为、甚至弄虚作假、虚盈实亏。(2)承包制实行税前承包,即把所得税也包括在承包基数当中,实质上是取消了所得税,这混淆了国家作为政权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没能解决“税”、“利”不分的问题,同时也不利于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影响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3)承包后,产品涨价收入大部分被企业所得,一方面助长了企业靠产品涨价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加重了企业之间苦乐不均和减少财政收入。(4)承包指标由作为发包方的政府机构和作为承包方企业逐户确定,随意性很大,负担难以公平合理,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同时,这种作法强化了政府行政干预。(5)企业能包盈,不能包亏,亏损企业也无兑现能力。基于上述分析,利润上交承包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从以上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所走过的路程来看,无论是统收统支、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还是承包分配方式,都是以利代税,而利改税则是以税代利。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始终没有跳出税利不分的框框。为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经过几十年的财政理论探索及财政分配实践,总结出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应采取税利分流的办法。

四、现行的税利分流制度

1.税利分流的理论依据

所谓税利分流就是从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上将税收和利润明确分开,国有企业除依法纳税外,税后利润采取不同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实行税利分流的理论依据是:

(1)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有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国家既是社会的管理者,具有政治权力,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具有经济权力。这种双重身份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管理职能是截然不同的。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采取公平负担原则,要求国有企业同所有企业一样依法向国家纳税,用来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要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取得资产收益,用来扩大国有资产和促进经济发展。基于此,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采取税收和上缴利润两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才能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

(2)税利分流是和两权分离的产权关系相适应的分配形式。过去,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之所以税利不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企不分、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所有权和经营权既可以统一在一个主体身上,也可以相互分离,落实到两个不同的主体身上,这只是经营方式问题,并不改变所有制性质。是否分离以及分离的程度,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条件,如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生产技术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等。

对国有企业来说,实行两权分离,即国家掌握资产所有权,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取得投资收益,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具有法人财产权,与其他企业处于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按照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不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实行的经营方式主要有股份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与此相适应,在国有资产收益分配上也逐步实现了在“税利分流”前提下的多种分配格局。

2.税利分流制度的主要内容

(1)国有企业首先要按国家规定的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随着企业实现利润的增长而增长,取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的调节税。

(2)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不再从税前扣除。税后还贷有利于加强借贷双方风险机制和约束责任,促进企业机制和行为的合理化,扭转过去由于税前还贷造成的投资膨胀等不良后果。

(3)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红或税后利润上交分配制度。

(4)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产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和债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全国人民四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经积累了数以万亿元的国有资产,并且在不断增长。这些资产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强大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也是不断满足全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保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及国民经济全面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从新中国开始建立公有制经济起,国家就面临着如何管好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问题,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曾制定了必要的管理制度,做了大量工作,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十几年的改革,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由于原来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而新的制度又未能及时建立起来,管理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尚未理顺,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不够理想,特别是在产权变动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比较突出等。造成国有资产营运效率不高,流失浪费现象严重等问题。为此,对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适应商品经济运行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显得极为重要和必要。1990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把国有资产的管理,作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积累的巨额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促进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制度也会由此日益巩固和发展。

(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有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和纠正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杜绝或消除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损失现象,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有效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