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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国有资产收入(1)

§§§第一节 国有资产与财政的关系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全部财产和债权。它包括国家依法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这些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产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除此之外,凡在我国境内所有权不明确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应属于国有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通过投资或其他方式在社会生产、流通领域内形成、占有的生产资料。与广义的国有资产概念不同,它专指国家财产中直接与经济活动相关的那一部分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特征

国有资产具有如下特征:

(1)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其主人是全体人民。国家以全体人民代表的身份,掌握全部国有资产。

(2)国家具有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投资和收益、资产处置权。

(3)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国有资产是由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共同支配,全国人民人人都对国有资产拥有平等的权力。但它又不属于每个具体的公民,每个公民不具有从国有资产中无偿索取和占有的权力。

二、我国国有资产的形成和发展

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为保障当时的军需民用,在革命根据地逐步兴办起一些公营经济和合作集体企业,它们数量不多、规模也不大,但却是我国最早具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性质的资产。新中国成立后,这部分资产转化发展为我国的国有资产。

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以至全国大陆的解放,官僚资本被迅速没收,据估算当时没收的官僚资本,按固定资产原价计算约为人民币150亿元。它是当时我国国有资产的基本部分。

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过程中,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从民族资产阶级手中,以赎买的方式把民族资本家的财产和平转化为国有资产。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40多年时间里,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经济文化建设,形成了数以万计的国有资产。到1994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额已达4万多亿元。这巨额国有资产主要分布在现代化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银行、对外贸易和部分现代化农场,也有部分分布在国防、文教科卫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它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对提高全国人民的物质和文化水平有重大意义。

三、国有资产的分类

国有资产种类繁多、内容复杂,没有一个科学的分类,便无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登账,也不便于对国有资产进行研究管理。国有资产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1)从各类资产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关系上看,可将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类。

经营性资产是指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国有资产。它的分布情况是:

①分布在第一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如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

②分布在第二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如工矿企业、建筑业等。

③分布在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如交通运输、商业、邮电通讯、物资供销、仓储业、金融保险等。这类资产的使用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增值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那些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不直接相关的国有资产以及没有启用的国有资产。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各项经费等。这类资产的使用通常没有盈利性收入,不具有增值性。

(2)按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分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自然界自身运动形成的资产,如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湖泊、土地等自然资源;另一类是经人类自身加工、开发、利用形成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建筑物、铁路、桥梁、材料等。

(3)按国有资产的运动方式分类,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可供较长期使用,反复多次地参加生产过程而仍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如国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

流动资产是指在企业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不断改变其形态的那部分资产。如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制品、产成品等。

资源性资产是指土地、矿藏、海洋、河流、湖泊、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能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为企业提供某些特殊的权利,或有利于企业取得较高经济效益的资产。如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誉等。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除上述三种分类方法外,实际工作中还可以根据研究和管理的需要,按其他划分标准进行分类。如按预算管理分类,可分为国家预算内国有资产和预算外国有资产两类;按区域分类,可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资产和境外国有资产两类;按资产存在的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类;按运用状况分类,可分为正在使用的资产和闲置不用的资产两类等。

四、国有资产与财政的关系

我国的巨额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力量。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影响经济,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经济效益的高低,决定财政收入的规模和速度。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收入有80%以上来自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为我国财政收入提供了财力保障,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

一、国有资产收入及其形式

国有资产收入是指国家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凭借资产所有权所取得的经营利润、税金和股息红利等收入的总称。国有资产收入来源的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四种: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根据企业实行的经营方式不同,其来源的方式亦不同。它是国有资产收入的主要部分。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来源的主要形式有:

1.上缴利润

上缴利润是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的上缴部分。这是对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所采取的形式。它又可分为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等具体形式。上缴利润是国有资产收入的主要来源。

2.上缴租金

这是对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国有企业所采取的形式。国有企业采取租赁经营方式,即是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家将企业有限期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国家交纳租金并依照合同实行自主经营。在国有资产采取租赁经营这一方式下,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让渡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这必然要求承租者对国家这种权力的让渡进行价值补偿。被偿数量的多少主要和出租国有资产的价值级差收益能力以及出租国有资产创造的使用价值的供求状况等因素有关。

3.上缴股息和红利

这是对实行股份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国家出资的合资企业所采取的形式。股利是股份制企业分给股东的股份利润,是国家以股东的身份凭借股权参与股份制企业的资产收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股利多少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如果国家是优先股,则按原定的固定比率取得股息。按一定比率发放的股利通称股息,股东超过股息的所得称为“红利”。

今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逐步推行产权股份化的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经营方式,可以肯定,股利在国有资产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将不断提高,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

(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这是国家采取出售、拍卖等方式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如对国有小型企业进行拍卖,实行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三)国有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

这是国家通过国有资产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矿藏资源开采权转让收益、森林采伐权转让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等。

(四)国有资产投资借款收入

这是指国家银行凭借对贷款的所有权收取的利息和财政部门发放的财政贷款、财政周转金所获取的收入。

二、国有企业利润及其分配

从不同角度考察,对利润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作为政治经济学中阐述的抽象的利润范畴,是指劳动者为社会创造剩余产品价值的转化形态,即商品价格扣除成本后的余额。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利润的概念指的是企业利润。企业利润是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所得税等各种税金后的余额。

国有企业利润形成以后,还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分配和再分配。首先要向国家交纳企业所得税,余下的利润称为税后利润。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要以利润上交的形式交给国家预算一部分,形成一部分财政收入,余下的称为企业留利。这是国家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照规定,企业留利要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沿革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的形式、比例和办法。它反映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有一个发展变革过程,这是由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决定的。

在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基本上是统收统支制,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企业发生亏损由国家补贴,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再由国家拨款解决。在这期间也发生过一些变化,但从总体上看,基本上是在统收统支这个框架内变化的。

1978年以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一直处于改革变动状态。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利改税”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税利分流”制度等。

1.企业基金制度

1978年11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主要内容是企业完成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指标的,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基金可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以及发给职工奖金等。

2.利润留成制度

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实行分成,按一定标准核定企业利润留成基数,将企业留利同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及其增长相联系,使企业经济利益同经济效益开始挂钩。企业留用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3.“利改税”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1月1日起,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这是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第一步的“利改税”是指我国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交税,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一步“利改税”的基本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企业合理留利后,分别以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定额上交和上交调节税4种形式上交国家财政。凡有盈利的国有小型企业,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

从1984年10月1日起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其基本内容是:(1)把原来征收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税,并适当调整税目税率。(2)开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3)对盈利企业继续征收所得税。(4)将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上交形式改征调节税,调节率的税率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一户一率。对小型企业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6)适当放宽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利改税”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它的主要成绩:一是对国有企业开征所得税,使税收成为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基本形式,这对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是进行了税制改革,实行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利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企图用单一的税收形式完全替代利润上交形式,混淆了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者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双重身份。(2)税负不平衡,国有企业高于集体、个体和合资企业。(3)税率偏高,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负担过重,企业缺乏活力。(4)企业税前还贷和提取“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办法,虽然对企业加速技术改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却大量减少了应上交的国家财政收入,实际上是用财政资金代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并助长了企业投资膨胀。

4.实行利润上交承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