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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国家税收(5)

资源税共设置7个税目,规定了8个幅度税额。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是: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5.减税、免税规定

资源税的减、免规定如下: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6.资源税的缴纳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而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与税率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5)农村0.3~6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年规定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财产税类

财产课税是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它对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作用。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按房产评估值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与税率

房产税以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房产评估值是指房产在评估时的市场价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专门财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产税的税率按房产评估值的1%~5%计征。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

3.免税项目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

(4)个人的房产;

上述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除外。

4.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二)土地增值税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适当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征税对象与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是: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5.免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行为税类

行为课税是对特定经济行为征收的各种税收。它是为了贯彻国家某项政策的需要而开征的,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在各种经济活动交往中书立和领受的凭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有五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

适用千分之一税率的是“财产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两个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四个税目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万分之三税率的是“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三个税目;适用万分之零点五税率的是“借款合同”一个税目;适用万分之零点三税率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一个税目。

“财产保险合同”从1990年7月1日开始已改按保险费金额计税,适用千分之一的税率。

权利许可证和其他营业账簿采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

4.免税项目

免征印花税的凭证有: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5.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适用比例税率的凭证,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凭证所载金额乘以规定的税率。适用于定额税率的凭证,税额为5元。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方法。

(二)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征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公共道路或航道上行驶的车船,除规定免税者外,都为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具体是:

(1)车辆包括乘人汽车、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等机动车,也包括人力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

(2)船舶包括轮船、渡船、拖船、机帆船等机动船,也包括木船、驳船、帆船等非机动船。

3.计税依据与税率

车辆(除载货汽车)以辆数为计税依据;机动船和载货汽车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

车船使用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分别按车船的种类、大小和使用性质等规定不同的税额。

4.免税项目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车船;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浮桥用船;各地消防车辆、洒水车、囚车、警用车船、防疫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等。

5.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因计税依据不同,计税方法亦不同,通用公式是: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及个人。

2.计税依据及税率

按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项目,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基本建设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更新改造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完成投资总额。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要求,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包括0%,5%,10%,15%,30%五个档次。

3.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适用税率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预算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的行为,向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

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税率

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是指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减去属于减免范围的面积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减免面积)×适用税率

耕地占用税有减税免税规定。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征收或财政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征收。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天内向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