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
(4)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即时公布的义务。
(5)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6)制定交易规则。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
(第137节)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1.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
证券服务机构的存在从连接角度看,它已成为投资者与证券市场的纽带,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优化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证券服务机构为投资者的资金流向做出了正确的引导,使投资者盈余资金有序转入资金短缺者的手中,从而大大优化了证券市场的资金配置管理工作。
(2)提高证券市场运作速度。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公布上的及时性、准确性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了最大的帮助,使投资者能够较快了解、掌握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同时也降低了消息的虚假度,免除了投资者长时间决策的过程,因而提高了证券市场运作速度。
2.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注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得到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有以下规定: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机构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3)该机构要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及人员管理标准。
(4)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所需的软硬件设备。
3.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应对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等方面核实与验证。如果因其信息或资料内容偏差导致重大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不同的法律制裁。
(1)民事法律责任。经法律认定证券服务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机构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证券服务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出,将按照《刑法》对其实施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3)行政法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一经行政机关查实其未勤勉尽责,并导致重大错误发生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将予以相应的行政法律处罚。
(第138节)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其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近20年来,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0年6月17日,协会共有会员332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管理公司60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9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家,资信评估机构5家,基金评价机构5家,特别会员58家(其中地方证券业协会36家,基金托管银行19家,证券交易所2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家)。
1.证券业协会的宗旨
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2.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4)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5)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7)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2.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般来说,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都会包括如下的部门: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
(4)证券经纪业专业委员会
(5)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
(6)证券投资基金业专业委员会
(7)证券投资分析师专业委员会
(8)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
(9)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
(10)自律监察委员会
(11)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12)托管专业委员会
(13)证券公司合规专业委员会
(14)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
(15)秘书处
(16)办公室
(17)证券公司会员部
(18)基金公司会员部
(19)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司会员部
(20)国际关系部
(21)信息技术部
(22)投资者教育办公室
(23)执业标准工作委员会
(24)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25)场外市场工作委员会
(26)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
(27)监事会
(第139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我国,证券登记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作用
(1)有助于提高证券的流通性
合理、高效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可以在瞬间完成证券及款项的交割,最大限度地消除证券交割的在途时间。这对于追求效益的现代证券交易而言,显得尤其重要。就国际发展趋势而言,各国都在逐渐推行集中登记与清算制度,现代科技发展状况已为这种证券登记清算体系的有效存在提供可能与条件。
(2)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实物证券发行、转让和交付需要发生较高成本。发行公司要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进行证券设计、印制、运送。我国过去以发放认购表方式发行股票,不仅使得股份公司苦不堪言,而且证券经营机构也必须进行实物证券点数、抄录和核对,并将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使如此,也难以避免点数、抄录和核对错误。
(3)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合理的登记结算体系,能够减少证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实物证券的频繁转移,进而避免实物证券转移中出现的毁损、遗失风险,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是在证券办理过户期间,投资者依然可以进行证券交易,而无须亲自前往发行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登记结算制度还可以减少股票伪造或变造对证券交易安全性的影响。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有合法确定的名称,即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5)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受发行人委托开办相关培训业务。
(8)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都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其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要求结算会员缴纳结算风险基金;有权拒绝他人随意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相关资料;并非技术故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失,在找到责任承担方后,有权向其追偿。
根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如下义务:对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有法定保管义务;对资料进行管理和保存的义务;文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文件提供义务;文件保存期限(如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有保证业务正常进行的义务;清算资金专项管理义务;建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义务。
(第140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证券法》中所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国家事业单位。1993年以后,证券监督管理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证券法》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要履行的职责作了以下规定:
负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对证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和结算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及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及交易信息的公开情况;
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执行职务时,为了其依法履行职责,《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五项行政措施:
1.封存权。为确保证据安全,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封存这些资料。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开封。
2.询问查阅权。向有关当事人核实被调查事件的真实情况,并有权查阅相关记录材料。
3.调查取证权。执法人员进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对现场进行检查取证。
4.账户查询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被调查事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
5.申请冻结权。必要情况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对被调查事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实施冻结。
为规范监督管理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工作准则:
1.公开公正展开工作。为杜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要求其执法过程必须受到公众监督。
2.严格保守商业秘密。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对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严禁兼职。为确保监督执行的公正,严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他证券机构兼职。
(第141节)了解中小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