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业养老保险规划混乱。投保人热衷于购买一些投资类、分红类的产品忽略了保险最本质的保障功能,养老功能的重疾险等产品;
4.缺乏养老保障观念。年轻,认为退休养老是很遥远事情,到老了再去关心。殊不知,在年轻时事业、收入、名利正值顶峰时期,拥有的钱财使人不用去担心养老问题,然而等到了晚年,事业、收入将步入缓慢的时刻,再来想养老的问题已经错过了时机。
(第628节)社会失业保险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的人口数量达到13亿多,丰富的劳动力既是我国的优点,又是我国成为失业大国的致命缺点。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相较于发达国家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而如今的发展趋势是,每天都有相当的农村人口涌入到城镇来。单位裁减下来的人员,新近加入城镇的外来人员和每年大批应届各高校的毕业生在社会的大熔炉中竞争,可想而知竞争必然是激烈的。其次,中国的很多行业经济结构构成不合理,需要重组,那么裁员也将会有大批的人员失业。最后,社会的高速发展,企业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而应用型的人才需要和应试教育的不匹配,导致需求的下降,劳动力聚集,增加失业。
对于如此高的失业率,我国政府加强了社会的保障制度,完善了劳动就业的机制,为广大就业者设立了社会失业保险。
对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早在1901年的比利时根特市就已初步实施工人失业,政府将提供失业的救济金来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这比政府对工会的失业保险金要高出6倍。制度一经建立,收到追捧。法国,挪威,丹麦随后竞相效仿。由于经济危机的加重,失业人员猛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首先出现于英国。英国在1911年颁布法律在容易失业的行业强行实施。强制参加失业保险。强制保险的出现,震撼了世界。此后,多国建立强制失业保险法。自此失业保险不断发展,壮大到如今。
失业保险其实是个很容易理解的。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的。劳动者因意外暂时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来保证基本的生活,国家社会将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总体说来,失业保险有几大特点:
1.具有普遍性。作为失业保险金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失业后不能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保证基本生活。受众面是绝大部分的劳动人员。不以单位,行业,部门,所有制性质,用工形式,户口城镇,农村,来区别对待。依法规定标准的,都有权利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2.具有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的。规定中强调,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规定中指出了,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具有互济性。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这样的社会方面的资金组成构成了失业保险的主要部分,组成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保证基金的稳定,长期存在。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的优点如下:
1.即使失业没有收入,也能领取保证生活的救济金。
2.在失业期间能接受医疗补助;
3.如果发生失业人员发生死亡情况,可以领取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在失业期间内可以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简单介绍一下失业保险金的构成:在《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应由以下部分所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建立失业保险。
(第629节)社会生育保险
妇女能顶半边天,是社会对于新时代女性的认可与肯定。社会在发展,女性的地位随着其在社会的重要性正逐步攀升。作为女性,生来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就是人类的繁衍和发展。除此之外,女性走出家门,从事社会化的职业,事业成为女性必不可少的生活之一。在女性身兼两个重要的身份时,就需要把家庭事业同时处理好。但是在怀孕,分娩,育婴的时候,女性是没法参加劳动,事业就不能顾全。被企业辞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这种时刻,女性是最脆弱的时候,却要让她们担负这精神与身体的双重打击,是不道德也是不公平的。针对这个问题,特别为妇女设立了生育险。
在国际组织上,妇女的生育保险早已引起重视。《保护生育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保护生育公约(修订)》、《保护生育建议书》、《女工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声明》、《保护生育公约(修订)》、《保护生育建议书》等相继通过大会并施行。规定中说明,女性的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能,这种生育权利是受保护的,为保护劳动力中的所有妇女享有平等和母子的健康与安全,其费用应由社会保障、其他公共基金或通过集体协议承担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据此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护措施,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截至2011年,几乎每个拥有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中就建立了生育保险。我国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比较晚的一个国家。直到1988年我国才(第一次对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进行立法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了女性职工的产假,休假,难产,流产的保障制度,并且不许降薪或解雇员工。随后,根据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规定单位承担费用,不许克扣工资。当时还没有出现保险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提出发展保险来保障生育的各种情况。1996年《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出台。1997年,劳动部提出《生育保险覆盖计划》辽宁省制定出《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真正的生育保险大面积的广泛实行是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各省市生育保险地方法规大量出台。
那么什么是社会生育保险呢?下面让我们来仔细了解一下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特别为女性的特殊生育特点来特别制定的一项保险内容。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在女性职工怀孕和分娩期间,给予物质经济保障,以满足母子能够正常的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并避免因生育而导致失业,从而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那么,生育保险具体都保护妇女的哪些权益呢?生育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有孕产期医疗保健、生育津贴及有酬产假。生育保险制度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包括实物帮助和现金补助两部分。实物帮助是基本的医疗保健例如孕产期保健检查、分娩接生、孕产期异常现象的早期发现和诊断、必要的药物供应和住院治疗等等。现金补助则以生育津贴形式给予。
具体来说,生育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对象是特定的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只限于孕产女职工。
2.提供的医疗保健大多是预防保健,兼有医疗。
3.符合条件才能享有社会生育险的待。能够享受社会生育保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的要求,不超生、偷生。
社会生育保险的建立,为广大妇女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力量,其具体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生育女职工的自身权益。在生育期间是个高风险的活动。女性职工面临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的压力,而生育保险为其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其平安的渡过生育的期间。
2.保证社会下一代的正常运行。生育保险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保护了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以确保新生婴儿具有健康的体魄和正常智力。从而为新一代的安全问世和后备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3.生育保险可以通过调节)保险待遇支付量,控制人口数量,促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让大家的生活更加美好。
(第630节)什么是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不负任何赔付责任,所交保费也不退还。生存保险必须与其他险种相结合才能得到利用和发展,单纯的生存保险一般不开办。
生存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单规定的日期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是给付保险金的唯一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死亡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因为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亦被称为储蓄保险。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定期生存保险是“定期寿险”的对称,以人的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定期生存保险的特点是只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满期时生存者,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就不负任何给付责任。这种保险的费率是低廉的,给付的金额却是优厚的。因为有一部分被保险人不能生存到预期的日期而丧失了获取保险金的机会,他们留下的保险金就均分给满期未死亡的人。
具体来说,生存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因此,不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满期前死亡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2.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婚嫁金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等。
3.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
(第631节)什么是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中的一种,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因为年金保险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简单说,年金保险是一种偏重生存给付的保险。也就是说,是为了防止我们因为“活得太久”而出现的养老资金储备不足的窘境。由于这类保险产品丰富多样,同时具有许多优点,近年来在以极快的速度发展,并成为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一。
年金保险要求投保人在开始投保之前,交清所有保费,不能边交保费,边领年金。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
年金保险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如果一个人的寿命与他的预期寿命相同,那么他就获得了额外支付,其资金主要来自没有活到预期寿命的那些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所以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那么,年金保险都有哪些种类呢?
1.个人养老保险
这是一种主要的个人年金保险产品。年金受领人在年轻时参加保险,按月缴纳保险费至退休日止。从达到退休年龄次日开始领取年金,直至死亡。年金受领者可以选择一次性总付或分期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计息或不计息)或者现金价值,根据金额较大的计算而定。在积累期内,年金受领者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
2.定期年金保险
定期年金保险是一种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按期领取年金,直至合同规定期满时止的年金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内死亡,则自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年金。子女教育金保险就属于定期年金保险。父母作为投保人,在子女幼小时,为其投保子女教育基金保险,等子女满18岁开始,从保险公司领取教育金作为读大学的费用,直至大学毕业。
3.联合年金保险
联合年金保险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给付年金条件的保险。它主要有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以及联合生存年金保险两种类型。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同一保单中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只要还有一人生存就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停止。它非常适用于一对夫妇和有一个永久残疾子女的家庭购买。由于以上特点,这一保险产品比起相同年龄和金额的单人年金需要交付更多的保险费。联合生存年金则是只要其中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就停止给付年金,或者将随之减少一定的比例。
4.变额年金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是一种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账户,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将投资红利分配给参加年金的投保者,保险购买者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对投保人来说,购买这种保险产品一方面可以获得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得到高保额的返还金。因此,购买变额年金类似于参加共同基金类型的投资,如今保险公司还向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的选择权。购买变额年金保险主要可以看做是一种投资。在风险波动较大的经济环境中,人寿保险市场的需求重点在于保值以及与其他金融商品的比较利益。变额年金保险提供的年金直接随资产的投资结果而变化。变额年金保险是专门为了对付通货膨胀,为投保者提供一种能得到稳定的货币购买力而设计的保险产品形式。
“保证给付”体现了年金保险公平公正的特点: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领取责任就结束——意味着对那些提早身故者,显得不太合理。因此,保险公司通过保证领取的方式,把一部分未领取的养老年金留给受益人,这一条款成为养老年金险的一个卖点,也就是营销员推销时所说的:“保证资金安全,两代收益”等。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年金养老险都有“保证领取”条款,有的直接按照缴费年限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且年金养老险偏重生存期给付,保险公司设定的身故保险金并不高,相当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或者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不要指望年金养老险能提供太高的身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