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曰:夏后氏不倍言,殷誓,周盟,德信弥衰。无文、武之人,欲修其法,此殷、周之所失势,而见夺于诸侯也。故衣弊而革才,法弊而更制。高皇帝时,天下初定,发德音,行一切之令,权也,非拨乱反正之常也。其后,法稍犯,不正于理。故奸萌而《甫刑》作,王道衰而《诗》刺彰,诸侯暴而《春秋》讥。夫少目之网不可以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以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唐、虞画衣冠非阿,汤、武刻肌肤非故,时世不同,轻重之务异也。
文学曰:民之仰法,犹鱼之仰水。水清则静,浊则扰。扰则不安其居,静则乐其业。乐其业则富,富则仁生,赡则争止。是以成、康之世,赏无所施,法无所加。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赏而不赏,民莫不仁也。若斯,则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御之御马也,行则顿之,止则击之。身创于箠,吻伤于衔,求其无失,何可得乎?乾谿之役土崩,梁氏内溃,严刑不能禁,峻法不能止。故罢马不畏鞭箠,罢民不畏刑法。虽曾而累之,其亡益乎!
御史曰:严墙三刃,楼季难之;山高于云,牧竖登之。故峻则楼季难三刃,陵夷则牧竖易山巅。夫铄金在炉,庄不顾;钱刀在路,匹妇掇之。非匹妇贪而庄廉也,轻重之制异,而利害之分明也。故法令可仰而不可逾,可临而不可入。《诗》云:“不可暴虎,不敢冯河。”为其无益也。鲁好礼而有季、孟之难。燕哙好让而有子之之乱。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据法,故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
文学曰:古者,明其仁义之誓,使民不逾;不教而杀,是虐民也。与其刑不可逾,不若义之不可逾也。闻礼义行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高墙狭基,不可立也,严刑峻法,不可久也。二世信赵高之计,渫笃责而任诛断,刑者半道,死者日积。杀民多者为患,厉民悉者为能。百姓不胜其求,黔首不胜其刑,海内同忧而俱不聊生。故过任之事,父不得于子;无已之求,君不得于臣。死不再生,穷鼠啮狸,匹夫奔万乘,舍人折弓,陈胜、吴广是也。当此之时,天下俱起,四面而攻秦,闻不一期而杜稷为墟,恶在其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
御史默然不对。
大夫曰:瞽师不知白黑而善闻言,儒者不知治世而善訾议。夫善言天者合之人,善言古者考之今。令何为施?法何为加?汤、武全肌肤而殷、周治,秦国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乱。《春秋》原罪,《甫刑》制狱。今愿闻治乱之本,周、秦所以然乎?
文学曰:春夏生长,圣人象而为令。秋冬杀藏,圣人则而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人;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暴也。二者治乱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汤、武经礼、义,明好恶,以道其民,刑罪未有所加,而民自行义,殷、周所以治也。上无德教,下无法则,任刑必诛,劓鼻盈蔂,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终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寸之律异,所以反古而悖民心也。
“大意”
诏圣,就是告之以圣人之道的意思。
御史说:法律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文学说:严刑峻法不能挽救国家的灭亡。
御史说:礼让不足以禁止邪恶,而刑法却能制止暴乱。圣明的君主凭借法治,才能长期统治民众,永久地保住政权。
文学说:只听说推行礼义,刑罚就能运用得恰当,没有听说过施行刑罚,孝悌之风就能兴起的。用严厉的刑法治理国家,不可能长久。刑法条款太严酷,连普通人都敢和天子拼命。陈胜、吴广不就是这样吗?
御史默然不回答。
大夫说:现在愿听听治和乱的原因,周、秦为什么不同呢?
文学说:政令就是教化,用以引导百姓;法律就是刑罚,用以禁止强暴。二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效果如何,还在于如何使用它。上边不用仁德教化,下边没有法则,滥用刑罚,厉行诛杀,以至于黄河以西的地方都不够容纳天下的犯人,终于导致国家灭亡。秦始皇就是这样的。不是法律不一样,而是背离了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