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古籍传世名著百部(第5卷):盐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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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周秦第五十七

御史曰:《春秋》罪人无名号,谓之云盗,所以贱刑人而绝之人伦也。故君不臣,士不友,于闾里无所容。故民耻犯之。今不轨之民,犯公法以相宠,举弃其亲,不能伏节死理,遁逃相连,自陷于罪。其被刑戮,不亦宜乎?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

文学曰:古者,周其礼而明其教,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民不怨。故舜施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轻重各服其诛,刑必加而无赦,赦惟疑者。若此,则世安得不轨之人而罪之?今杀人者生,剽攻窃盗者富。故良民内解怠,辍耕而陨心。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殛而辱后世,故无贤不肖,莫不耻也。今无行之人,贪利以陷其身,蒙戮辱而捐礼义,恒于苟生。何者?一日下蚕室,创未瘳,宿卫人主,出入宫殿,由得受奉禄,食大官享赐,身以尊荣,妻子获其饶。故或载卿相之列,就刀锯而不见闵,况众庶乎?夫何耻之有!今废其德教,而责之以礼义,是虐民也。《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所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及无罪,无罪者寡矣。臧文仲治鲁,胜其盗而自矜。子贡曰:“民将欺,而况盗乎!”故吏不以多断为良,毉不以多刺为工。子产刑二人,杀一人,道不拾遗,而民无诬心。故为民父母,以养疾子,长恩厚而已。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其不欲服罪尔。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未闻兄弟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而相坐也。老子曰:“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比地何伍,而执政何责也?

御史曰: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贲、育之勇,莫不震慑悼栗者,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伤也。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故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

文学曰:纣为炮烙之刑,而秦有收帑之法。赵高以峻文决罪于内,百官以峭法断割于外。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不寒而栗。《诗》云:“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哀今之人,胡为虺蜥!”方此之时,岂特冒火蹈刃哉?然父子相背,兄弟相慢,至于骨肉相残,上下相杀。非轻刑而罚不必,令太严而仁恩不施也。故政宽则下亲其上,政严则民谋其主。晋厉以幽,二世见杀。恶在峻法之不犯,严家之无悍虏也?圣人知之,是以务和而不务威。故高皇帝约秦苛法,以慰怨毒之民,而长和睦之心,唯恐刑之重而德之薄也。是以恩施无穷,泽流后世。商鞅、吴起以秦、楚之法为轻而累之,上危其主,下没其身,或非特慈母乎!

“大意”

周朝以礼治著,秦朝以法制显。

御史说:《春秋》上犯罪的人不写罪名,统称“盗”,是为了鄙视犯罪受刑的人。

文学说:古时候,规定周全的礼义,宣扬教化,礼义完备,教化严明,不服从的人再按其轻重不同程度,处以相应的刑罚。刑罚恰当,百姓就没有怨言。

御史说:人们已经知道做了坏事一定受到惩罚,而且要连累父兄,必然感到害怕而去学好。

文学说:商纣王设有炮烙的刑罚,难道就杜绝犯罪了吗?商朝不久就灭亡了,这都是法令太严不施仁德和恩惠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