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实战全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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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2)

(2)并非所有企业都不能招用年龄小于16周岁的儿童。文艺、体育等团体、特种工艺单位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必须招用不满16周岁儿童的,可以在获得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前提下,招用符合条件的儿童,但是必须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将其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3)企业招用员工的程序。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3.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招用员工的特殊情形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近年来在我国获得很快发展,但是这些企业招用童工的情形也很普遍。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应格外引起重视。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1)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将不会发给营业执照。

(2)个体企业也应当在招工时检查应聘者提供的有关证件,做到完全确认招用的不是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总之,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企业在招工时应当避免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招用为企业员工。

操作要点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企业在招工时至少注意以下几点:

应当遵循招用大于16周岁员工的原则

在一定条件下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确保其受教育权

可以通过查看身份证等确认年龄

(第四节)确定未成年工禁止劳动范围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成长发育过程之中,所以企业应当给所属未成年工以特殊照顾。禁止未成年工劳动的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在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2.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作业

(1)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具体表现。

①心血管系统,包括: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②呼吸系统,包括: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呼吸音明显减弱;各类结核病;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③消化系统,包括:各类肝炎;肝、脾肿大;胃、十二指肠溃疡;各种消化道疝。

④泌尿系统,包括:急、慢性肾炎;泌尿系感染。

⑤内分泌系统,包括:甲状腺机能亢进;中度以上糖尿病。

⑥精神神经系统,包括:智力明显低下;精神忧郁或狂暴。

⑦肌肉、骨骼运动系统,包括: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躯干1/4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⑧其他,包括:结核性胸膜炎;各类重度关节炎;血吸虫病;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2)未成年工患有疾病或者有某些生理缺陷,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②《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③《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④《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⑤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它除了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之外,还表现为未成年工的另外一些保障制度,如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采取登记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操作要点

企业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情况包括:

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作业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作业

2010年,17岁的小王被上海市某一宾馆聘用,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从2010年到2013年有效,试用期为3个月。小王的主要工作是锅炉司炉。小王工作了一个多月后,由于宾馆人手出现短缺,宾馆又让小王兼任了厨房的一些事务。小王认为宾馆加重其工作任务,应当相应调高工资水平。宾馆领导拒绝接受小王的意见,并以小王工作不达要求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通过咨询律师,知道宾馆安排他从事锅炉司炉工作违反了关于未成年工劳动范围的规定,是违法的。另外,以小王没有达到工作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宾馆应当按时支付工资,或者给小王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五节)理解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法律对未成年工规定了多方面的特殊保护,除最低就业年龄、禁忌劳动范围的硬性规定以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对未成年工的登记制度、对未成年工的安全教育制度等保护措施。

1.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1)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一般义务。在下列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工作满1年。

③年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照劳动部制定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中列出的项目进行。

(3)对不同检查结果的不同处理。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2.未成年工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需招收未成年工时,必须遵循登记制。具体包括:

(1)企业首先保证招收的员工符合一般的用工条件。

(2)企业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登记制度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单位对未成年工用工的情况,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工的跟踪保护。

(3)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招收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的申请之后,要仔细检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表格。这些表格包括《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

(4)在审核完表格之后,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5)未成年工到单位上班时,应持有《未成年工登记证》。

3.未成年工上岗前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未成年工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其中安全教育包括:

①对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所谓“三级”安全教育,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入厂教育即新工人到厂后由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及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分配到车间(队);车间教育即由车间(队)主任(队长)或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安全教育,新工人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班组教育即由班组长或班安全员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教育。

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对入厂的新工人除了进行“三级”教育外,对特种作业人员还要进行特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所从事的工作极易发生伤亡事故,不仅危害本人,而且还会危害他人安全的作业人员,如电工、起重工、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还必须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能独立工作。

③新岗位、新技术的教育。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岗位和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④要经常对工人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教育。

⑤对各级行政、技术管理干部的教育,对此主要是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教训的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未成年工安全卫生的责任。

用人单位有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按3 000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处罚。

(2)相关费用的承担。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检查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总之,企业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对未成年工实行身体健康检查制度、登记制度和岗前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其费用由企业承担。

操作要点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包括:

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登记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