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实战全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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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1)

随着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成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不仅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而存在,也作为用人单位吸引人才、增强本单位凝聚力的一项重要管理策略而存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正在对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很多相关规定和措施正在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全面了解和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和措施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一节)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

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自愿性保险,是否办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视本单位和个人的情况而决定。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和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具体比例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当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审批。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有三种办法,即“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和“中人中办法”。

所谓“新人新办法”是指在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所谓“老人老办法”是指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所谓“中人中办法”是指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是企业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2.国家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在国家规定的政策下为本企业劳动者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承担,各自承担的具体比例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可以授权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办理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企业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

3.劳动者个人可以自愿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指由劳动者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保险形式。劳动者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中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个人账户中的储蓄性养老金可以继承。

总之,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没有选择的余地。但是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办理,其选择权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手中。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劳动者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为本人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张先生是一位刚从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博士,被一家外资企业高薪聘为技术主管,负责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发工作。在张先生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告诉张先生,张先生每月的工资为15万元,这15万元中包括所有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因此企业就不再为他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张先生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用不着养老保险,因此对企业的做法表示允诺。工作一段时间后,张先生在与朋友一次聊天中偶然谈到了这个问题,张先生的朋友告诉他:为本企业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与工资的高低没有关系。张先生对此很疑惑,于是又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该律师事务所的答复与张先生朋友的说法是一致的,即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企业应当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如果企业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办理。

(第二节)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正处于不断的改革和探索之中,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是处理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其医疗费用的支出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根据该《决定》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时,应当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也不是固定的,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有各自划定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3.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这里所谓的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

(1)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4)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医疗保险在各种社会保险中具有兜底的作用,其他社会保险形式不能涵盖的风险,比如,非工伤范畴的疾病,非生育、失业和养老期间的疾病,只能通过医疗保险才能实现保障。

总之,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的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特别要注意以上所列举的各点,毕竟医疗保险对于保障劳动者患病后的医疗和基本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有其各自的支付范围

应当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节)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进行职业劳动是人们谋生的重要手段,而失业则意味着劳动者个人和家庭的生存危机。因此,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的劳动者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的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劳动者才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除失业保险金外,失业的劳动者还有权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的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的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亲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6.具备一定情形后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的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这些情形包括: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特殊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综上所述,无论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还是劳动者个人享受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都应当遵循以上要求和规定。

操作要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劳动者办理有关失业的证明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一定的期限

失业劳动者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的情形后应停止享受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有其特殊规定

(第四节)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依法为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单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