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实战全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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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

企业在日常管理活动中会遇到女性职工的特殊情况,有的企业甚至还会碰到未成年工的情况。企业在安排这些员工工作时,由于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生理上的特殊性,应当结合对他们的特殊照顾作出合理、科学和人道的决策。从另一个方面看,企业对于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自身发展。

关键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节)确定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女性是社会的特殊人群,他们在一些领域会受到社会的特别关注,这些特别关注一般都是基于对他们权利的维护。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对女职工权利维护的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从正面确定女职工享有的特殊权利,有的则是从侧面禁止一些女职工进入的领域。禁止女职工劳动范围的规定不是对女性职工的歧视,反而是对女职工的保护。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矿山井下工作应当具有长期性,不包括临时性工作。关于临时性进行矿山井下工作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国际上《妇女受雇用于各种矿山井下工作公约》的规定,从事矿山井下工作的妇女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任管理职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者。

(2)从事卫生及其福利工作者。

(3)学习期间在矿场的井下部分担任非体力职务者。

(4)偶然必须进入矿场井下部分担任非体力职务者。

体力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为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的指数越大,体力强度也越大。具体为:劳动指数不超过15的,体力劳动强度为一级;超过15小于20的,为二级;超过20小于25的为三级;超过25的为四级。法律规定当劳动强度达到四级时,企业就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该种工作。《劳动法》从工种和劳动强度两个方面对禁忌女职工劳动范围作出了宏观规定。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此处规定类似于《劳动法》。

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列举了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具体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其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即每个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禁忌劳动属于《劳动法》中的其他禁忌劳动的类型。另外,已经结婚并待怀孕的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铜等作业场所属于国家制定的《有毒作业分级》中的三、四级作业。

总之,女职工因为生理上的特殊之处,法律规定了禁忌女职工的劳动范围,实际上是对女职工权益的维护。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注重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也有利于自身的发展。

操作要点

企业禁忌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

其他禁忌劳动的类型

(第二节)理解女职工“四期”保护

女职工的生理特殊时期一般包括四个时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因此,企业对女职工生理变化时期的保护也主要体现在这四个时期,即“四期”保护。女职工“四期”保护和禁忌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相配合、协调,成为企业保障女性职工的完善体系。

1.经期保护

经期保护是企业对行经期间的女性员工的特殊照顾。低温等不良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妇女的月经状况以及身体健康影响很大。

(1)在女性员工月经期间,一般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2)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企业在安排日常管理中,可以查询《劳动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

2.孕期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时期的女性职工享受一系列法定保护权利,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企业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作业。

(2)企业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工在其正常的8小时工作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也不能安排夜班。

(3)对怀孕的女性职工不能胜任原有工作的,企业在确认医务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另外工作。

(4)企业对怀孕女性职工应当安排在劳动时间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计入到工作时间范围内。

(5)企业不安排怀孕的女性职工从事下列作业:

①作业场内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⑤《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⑥伴有全身剧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⑦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⑧《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6)已经结婚等待怀孕的女性职工,企业不安排从事含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3.产期保护

女职工的产期保护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女职工产假制度和产期内的待遇(女职工在产期内的待遇涉及生育保险,重点在保险中说明)。企业安排女职工的产假时注意以下几点:

(1)女职工生育享有不低于90天的产假。

(2)90天具体分为产前15天,产后75天。

(3)难产女职工增加15天。

(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称为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在安排这些女职工工作时,应当注意下面两个方面的问题:

(1)女职工在劳动期间有哺乳婴儿的权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但是每班仍然两次。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工作的范围有进一步的限制。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下列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如果企业女职工比较多,则除了按照上述规定给予不同时期的女职工权利之外,还应当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料理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操作要点

“四期”保护包括:

企业在女职工经期不安排从事低温和国家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不安排从事有毒有害等作业

企业在女职工产期给予产假和不安排一定范围内的工作

企业在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她们的一系列权利

张女士是一家汽车企业的员工,平时主要负责焊接作业。2009年张女士结婚并于次年怀孕。2010年底,张女士以该焊接工作需要频繁弯腰、下蹲为理由向单位领导提出,焊接工作使自己的身体很不适应。张女士认为频繁的下蹲、弯腰等使得自己的孕期反应、身体酸痛、呕吐等大大多于一般的孕妇,因此,希望领导给其调换一个工作岗位。企业领导则认为单位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建议张女士坚持一下。某天企业有紧急任务,企业领导还安排张女士加了一个夜班。后来张女士认为自己实在不能忍受工作对孕期反应的影响,向企业工会反映了这件事。工会领导向单位领导解释了女职工在孕期不能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作业,焊接工作是属于其中一种。另外,企业也不能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在听了工会领导的解释之后,单位领导及时给张女士安排了一个较为适合孕妇的工作。至此,张女士在工会领导的帮助下维护了自己作为女职工的特殊权利。

(第三节)理解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且正处于学习知识的阶段,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劳动者的最低工作年龄作了硬性规定。

1.劳动者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世界各国一般都利用最低就业年龄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1973年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允许雇佣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规定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为15周岁。2002年9月18日我国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2.企业招工时围绕最低就业年龄应当注意的问题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