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为中国前途计,莫亟于教育,即当道之言维新、草野之谈时务者,亦莫不汲汲注意于教育;然而此议之兴既已两年,而教育之实至今不举,殆非尽由奉行之不力,或亦由所循之政策有未当者耶?鄙人既非教育家,于此中得失之林因不能言之曲折详尽,但有一二见及者,不敢自默,辄书之以备任兹事者之采择云。其言皆至粗极浅,稍游外国读外籍者,皆所共稔,不值大雅君子之复瓿也。
教育次序议第一顷者朝廷之所诏敕,督抚之所陈奏,莫不有州县小学、府中学省大学、京师大学之议,而小学中学至今未见施设,惟以京师大学堂之成立闻,各省大学堂之计画亦纷纷起;若循此以往,吾决其更越十年而卒无成效者也。求学譬如登楼,不经初级而欲飞升绝顶,未有不中途挫跌者。今勿论远者,请以日本留学生证之:吾国之游学日本者,其始亦往往志高意急,骤入其高等学、专门学、大学等,讲求政治、法律、经济诸学;然普通学不足,诸事不能解悟,卒不得不降心以就学于其与中学相当之功课。苟其能降心焉者,即其他日能大成者也。不尔,则虽有所成,终亦寡也。吾见夫坐此之故而中途辍业以归者不知几何人矣。夫其人当数年前,乃肯轻千里、越重洋、负笈而东来,则必其志气学识有以秀绝于常人矣;然其困难犹若此,况在内地,遽焉集所谓翰林、部曹、举贡生监者,而欲授之以大学之课程,是何异强扶床之孙而使与龙伯大人竞走也。当十八世纪以前,欧美各国小学之制度未整;至十九世纪以后,巨眼之政治家始确认教育之本旨在养成国民。普之皮里达埒法夏哥士等,首倡小学最急之议;自兹以往,各国从风。德将毛奇于师丹战胜归国之际,指小学校生徒而语曰:非吾侪之功,实彼等之力,盖至言也。今中国不欲兴学则已,苟欲兴学,则必自以政府干涉之力强行小学制度始。今试取日本人所论教育次第,撮为一表以明之。
由此观之,教育之次第,其不可以躐等进也明矣。夫在教育已兴之国,其就学之级,自能与其年相应;若我中国今日之学童,则当其前此及年之日,未获受相当之教育,其德知情意之发达,自比文明国之学童低下数级,而欲骤然授之,乌见其可?然则中国最速非五年后不可开大学,虽其已及大学之年者,宁减缩中学之期限而使之兼程以进,而决不可放弃中学之程度而使之躐级以求也。
至于小学,今论者亦既知其急;然遍现各国小学,皆行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者何?凡及年者皆不可逃之谓也。故各国之兴小学,无不以国家之力干涉之,盖非若此则所谓义务者必不能普及也。而今之当事者,只欲凭口舌劝说,使民间自立之而已;非惟紊乱不整,他日不能与官立之中学高等学相接,且吾恐十年以后,而举国之小学犹如晨星也。
学校经费议第二抑学校之议、所以倡之累年而至今不克实施,或仅经营一省会学堂而以自足者,殆亦有故焉:则经费无出是也。夫欲举全国之中学小学而悉以国帑办之,无论财政极窘之中国所不能望也,即极富如英美盖亦不给焉矣。各国小学皆行义务教学;义务云者:其一、则及年之子弟皆有不得不入学之义务也,其二、则团体之市民皆有不得不担任学费之义务也。日本明治二十三年所颁法律,号称地方学事通则者,其第二条云:“凡一区或数区相合所设之小学校,其设立费及维持费,由居寓本区之人有实业(有土地家宅者)及营业(无铺店之行商不在内)者共负担之;若其区原有公产,则先以公产之所入充之。”此制盖斟酌各国法规所定也。
普国制度,凡小学校之设立费、维持费,自昔惟以直接受其利益者负担之,即有子弟之家长是也;近年以来,则政府设立小学校规条,颁诸各乡市,使担任其经费;若所收修金不敷校用,则别征学校税以补之。
英国以一千八百七十年至七十三、七十四等年,制定小学会,凡小学校之设立费、维持费,由各市各乡各区自负担之,其征税约与恤穷税率相等,不足则以国库金补助之。又建筑学校时,若其费不给,则政府时或贷与之。
法国自停收小学校修金以后,学校益增加,前所收乡税市税尚不足给,于是举土地、窗户、人头、家屋、营业等诸直接税附增若干,为学校税;不足则以一省公产补助之,再不足则以国库金补助之。
此各国筹办小学校经费之大略也。由是观之,凡小学校者大率由国家监督立一定之法,而征地方税以支办其财政者也。今中国不欲广开学校则已,如其欲之,则必当依如下之办法一、下令:凡有千人以上之市镇村落,必须设小学校一所,其大镇大乡,则划为数区,每区一所;大约每二千或三千人辄递增一校。其小村落不足千人者,则合数村共设一校。
一、学校经费皆由本校本镇本区自筹。其有公产者则以公产所入支办之,其无公产或公产不足者,则征学校税,如田亩税、房屋税、营业税、丁口税等,或因其地所宜之特别税法,以法律征收之,以为创设学校及维持学校之用。惟其税目不得过两项以上(其仍有不足者,则禀请地方官酌由官费补助),其有余者则积为学校公产。
一、凡每一学校之区域(或市、或乡、或大乡镇内所分之小区)皆设一教育会议所,由本地居民公举若干人为教育议员,公司功课、财政、庶务等,学校主权及财政出纳,一切归本会议所管理,长官不干预之。
一、国家须速制定小学章程,详定其管理法及所授课目,颁之各区域使其遵行。
一、教科书无论为官纂、为民间私纂,但能一依国家所定课目者,皆可行用。
一、学校皆收修金,惟必须极廉,国家为定一额,不得逾额收取。其有贫子弟无自备修金之力,经教育会议所查验属实者,则豁免之。子弟及岁不遣就学,则罚其父母。
一、既定征学校税,如有抗不肯纳者,则由教育会议所禀官究取。
一、每省置视学官三四员,每年分巡全省各学区,岁遍。
视学官之职,当初办时则指授办法;既立校后,则查察其管理法及功课。教师之良者、学生之优等者,时以官费奖赏之。其学校所有公产之数,及出纳表,皆呈交视学官验视,但划其权限,不许干涉校中款项。
此其大较也。至详细规则,他日当悉心考索,为一专书,以备当道采择,苟依此法,其利有四(一)不劳公帑而能广开学风也。今日司农仰屋之时,欲以国费兴学,其事既不可望;然政府以责诸疆吏、疆吏以责诸守令,亦有何术能罗掘巨款以遍兴其所属之学校?故虽明诏敦迫,一日十下,亦不过视为一纸空文,终不奉行,而疆吏亦无辞以责之也。何也?其力之不逮,上下所同认也。
故非用此法,则虽更历十年、二三十年,而决无全国兴学之日;惟因势利导而使之自谋,则不两三岁而弦诵之声遍于陬矣。
(二)学制整齐而可与高等学级相接也。官费既不克办,势不得不望民间之自开。夫人有子弟,莫不欲教之为将来计;加以功令所诏、利禄所趋,则虽不立定制,而民间自创者固当所在多有。虽然,其不整齐甚矣:其校舍或此地有而彼地无,其课目或此地多而彼地减;劳而少功,虽办之数十年决无成效。苟用此法,则全国之分配无或偏毗,全国之学级无或参差;若网在纲,递进愈上,十年以往,而普通之才可遍天下。
(三)可以强民使就义务教育也。既以造就国民为目的,则不可不举全国之子弟而悉教之;故各国通制:及年不学,罪其父母。盖子弟者一国所公有,非父母所能独私也。
然国家学制未定,使民何所适从?故必用此法先使学校普及,然后教育可以普及;其有力者,出其所入之一小部分以维持公益,其窭贫者亦可豁免学费以成就其前途:如是而犹不乐学焉,未之有也。
(四)养成地方自治之风为强国之起点也。今日欲立国于大地,舍公民自治其无术矣。虽然,骤举今日欧美日本所谓地方自治之权利义务,悉以畀之责之于我国民,无论为政府所不欲,恐吾民亦未能受之而推行尽善也。故莫如先从教育着手:凡一区域内关涉教育之事,悉归会议所之自治。
人民借此阅历,得以练习团体行政之法;此后渐次授以他事,使自经理,自可不迷厥途。而政府亦可以知地方自治之事虽属民权,而于君权国权不特无伤,且能为国家分任艰巨、兴举庶务;而此后集权分权之政治可以确立,此又不徒为教育计,亦为一切政体之本原计也。
或曰:今日中国租赋名目既已繁重矣,加以赔款频仍,军事屡作,竀削悉索,鼠雀俱穷;复欲益以学校税,民其乐输之乎?曰:是又不然。凡取诸民而入诸官者,民不知其所用之目的与其出纳之会计,虽然薄而犹怨焉;取诸民而用诸民,且明示以所用之目的,使自司其出纳之会计,虽极重而民犹乐也。中国之赋税,比较列国最称轻减;即合以污吏之婪索中饱,犹不能及欧美文明国三之一也。然而民滋怨者何也?谓其未尝一用之以治民事也。中国有国税而无地方税,然试问各省之市镇村落,何一不自有其财团、自征课于其地以为公益之用者乎?其所征时或倍蓰于国税,而莫或以为病;况以国家之监督劝导,使之出其财以诲养其子弟,自征之,自管之,自用之,自察之,长吏一无所过问,惟助其定章程,稽功课,匡所不逮耳。彼任议员者功在桑梓,而享荣名于乡邑,有子弟者安坐成学,而获厚实于前途,有不令下如流水者耶!方今之世,为兴学计,无以易此。
(《饮冰室合集》,文集第四册,上海中华书局1941年版,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