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辩论与抢答知识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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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辩论篇(4)

实事求是原则的另一要求就是服从真理。辩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探索真理、维护真理、坚持真理、服从真理、捍卫真理。从根本上说,辩论能否取得胜利,在于你手中是否握有真理。如果真理确在自己手中,那么,无论在任何场合,无论有多少曲折,终归会取得胜利;反之,如果手中没有真理,不管你多么能言善辩,气势汹汹,终归还是要失败的。因此,这就要求参辩者要认真思考自己提出的论题是否有理,是否具有真理性,再决定是否去参加辩论;如果明明知道自己无理,与真理相违背,出于某种功利目的或其他什么考虑,硬着头皮去争辩,那就是强词夺理或无理搅三分了。在辩论过程中,参辩者不要斤斤计较于微观上某一辩论行为的胜败得失,而应在已有真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正常辩论去努力获取扩大和加深了的真理性的认识,并勇于放弃自己被证明了的错误的观点。在真理面前,要敢于认错,惟真理是从,这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正直和勇敢,是一种令人崇敬的高尚品质。而那种在真理面前死不低头,胡缠蛮搞,没理也要争三分的人,只会被正直、高尚的参辩者和广大听(观)众所不齿而嗤之以鼻。

(二)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又称平等性原则,指在正常的辩论中,构成辩论主体的所有参辩者,在整个辩论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公平性原则,保持平等的地位;否则,辩论就无法正常、顺利地进行。

公平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人格平等、权利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在辩论过程中,不论参辩者以前在政治、经济、伦理上的地位如何,在辩论时人格是完全平等的,没有尊卑高低之分,他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服从同样的辩论规则,这是构成辩论环境的基本要素,是进行正常辩论的必要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人格上的平等,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辩论。辩论是以理服人的过程,不是权力强制、权力压人的过程。在实际辩论中,我们常常见到“以人为据”或“诉诸权威”等情况,这都违背了公平性原则,而是一种“权力意志”、“权威意识”,那是不可能达到探求真理、匡正谬误的目的的。

权利平等指参辩者具有辩护和反驳的平等权利,即任何参辩者,都有权为自己的立场、主张、观点进行辩护,证明它的正确;也有权反驳对方的立场、主张和观点,证明它的错误。如果其中一方失去了自由辩论的权利,像封建社会里行政司法合一,采用纠问式的审判,施刑逼供,被告人根本没有任何辩护的权利;又如“文化大革命”中强加给人的种种罪名,谁为自己辩护就被戴上“对抗”、“翻案”的帽子,结果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这种践踏民主、剥夺人权的倒行逆施行为只会导致强权政治,还有什么道理可言?试想,如果在辩论中不允许为自己辩护,更不允许反驳对方,那么,剩下的只有“服从”,哪怕没有一点道理,也只能服从,那还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辩论呢?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开展正常辩论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辩论的最终目的是探求真理、匡正错误,所以,正常的辩论应该不惟上,不惟权,不惟长,不惟权威,不惟人多势众,只惟真理。不管人的身份高低贵贱、尊卑长幼,人人都有发现真理、追求真理、表述真理、掌握真理、运用真理、捍卫真理的权利。只要谁手中掌握了真理,就跟谁走,就服从谁,勇于放弃自己违背真理的观点,这才是真正的辩论之道。

(三)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是形式逻辑的基本法则之一。其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要与其自身保持同一。从反映的角度说,同一性是说任何思想如果反映某一对象,它就反映这个对象;从真假值的角度说,同一性是说任何思想如果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就是假的。客观事物的确定性是同一性存在的客观基础。同一性与唯物辩证法的规律是不相矛盾的,它并不否认客观事物的运动性和矛盾性。

作为逻辑法则,同一性原则适用于一切形式逻辑思维的领域。对于辩论来说,它提出的规范性要求是:首先,参辩者在立论中对自己的观点加以说明时,要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明确性,否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破绽,其立论就有可能为对方所驳倒。其次,辩论参与者在整个辩论中对辩题和所使用的全部概念都要始终一致,不可中途用另一辩题或概念代替原有的辩题或概念。如果辩题变了,则辩论的内容就发生了转移,当然也就无法辩论下去。如果概念不能始终保持一致,或将不同的概念加以混淆,辩论各方对同一概念的含义缺少相同的理解,就会出现“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的错误,那也是无法将辩论进行下去的。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墨子就提出“通意而后对”的要求,即交际双方对所使用的词或概念取得共同的理解和解释后,才能对答或辩论。列宁也曾说过:“如果要进行论争,就要确切地阐明各个概念。”在辩论过程中凡提出某些重大的或暂时还不为人所知的新概念,都有必要对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再次,在辩论中,思想不是由概念构成的单个判断,它还包括由判断构成的论证和推理,由许多论证和推理构成的思想链。这就要求论证和推理要有确定性,参辩者所表述的思想要前后一贯,能自圆其说,不能含糊其辞,左右摇摆,更不能自相矛盾,自我否定,也就是说,不能既肯定某一思想,又否定某一思想。否则,参辩者的思维就会陷入混乱,使论证和推理难以成立,立论就会漏洞百出,对方就能轻易地将你驳倒,置你于必败的境地。人们熟知的古代楚国那位既卖矛又卖盾的人的故事就是最好的例子。

(四)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也是形式逻辑的基本法则之一。其内容是:在辩论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判断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换句话说,如果你认为某一观点是正确的,并想使参辩的对方和广大听(观)众相信它是正确的话,那就必须拿出充足的理由来。如果你有观点、思想、见解和看法,但却没有说明它的根据或根据不足,那么,你的观点、思想、见解和看法即使正确,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辩论必须“言之成理,持之有故”,遵守充足理由的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最早由17世纪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茨所提出。他在《单子论》一书中指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判断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充足理由。”他还将充足理由具体表述为四个等式:

存在充足理由=存在的理由

形式充足理由=原因

认识充足理由=认识理由

行为充足理由=动机

充足理由原则在逻辑上要求:首先,理由必须是真实的;其次,理由与判断之间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如果违背了这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就会犯“虚假理由”或“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或犯“以偏概全”和“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在辩论中违背充足理由的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参辩者只能在辩论时提出论题,却不能有力地证明自己论题的正确,不能使其立论坚实可靠,无懈可击,反而给对方留下许多可钻的空子,将自己置于一种腹背受敌的不利地位。如在这种情况下,还硬要坚持辩论下去,那就会成为强词夺理、主观臆断、信口雌黄的狡辩、诡辩,那是毫无意义的。

西方文明与辩论

古希腊文明一直被推为西方文明的兆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我们不妨追本溯流,将历史的时针重拔到公元前五世纪左右,回到巴尔干半岛这片被称之为“近代西欧母体”的神奇地方。

公元前五世纪正是伯利克里统治时期,当时希腊雅典是比较开明的奴隶制城邦。政治上的民主,经济上的高度繁荣,带来了思想意识领域的活跃气氛,有点与中国春秋战国相类似,顺应时代发展也是学派林立,各有主张,被西方称为“黄金时代”。正如《政治学说史》作者萨拜因说的:“雅典人生活在一种盛行口头辩论和对话的环境中。”不同的是,中国是儒、道、墨、法、阴阳、名等“百家”,而希腊似乎没有这么多,只有一派,被人称为“智者派”。他们在维护希腊的民主空气和参政议政意识上,为执政官出谋划策上,推进演讲论辩发展上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知识渊博,为学生讲授音韵、情态、典故、历史、哲学等知识,综合提高他们的辩论技能。开始的时侯,“智者们”讲学也没有正规的讲堂,和现在的“外语角”状态差不多,后逐渐成为定时的讲学制度。公元前三百九十年,苏格拉底在雅典创立第一所修辞学校,对后世影响很大。除了当时有的十大演讲家,我们着重谈谈这期间的雄辩家普罗塔哥拉,苏格拉底、柏拉图等。

普罗塔哥拉,也有译作“普罗泰戈拉”的,他流传后世的书有:《争论的技艺》、《论雄》、《论德行》、《为收费辩护》等等。普罗塔哥拉这人比较有意思,据说有一次他向学生收学费,按合同是这样:学习之前交一半,学习结束后第一次打官司胜诉,再交另外一半。他老先生就硬迫着人家和自己打官司,原因是:“如果我跟你打这场官司,我赢了,必然可以得到钱;否则,你赢,按合同也得付我钱,言而总之,总而言之,我都可以得到钱。”他的学生也是深得其师的真传,振振有词:如果打官司我赢了,我自然可以不付钱,胜诉了吗!如果我败诉,按合同,我当然也不用付钱。这吵了几个世纪的著名的“半费之讼”,今天也依然没有一个定论。

苏格拉底,德国一位叫卡尔·雅斯贝尔斯的学者在《苏格拉底·佛陀·孔子和耶稣》一书中,曾说“他的一生是谈话的一生”。苏格拉底认为教育不是知者向不知者不定期教授,而应在交谈中揭示真理。只要相信人们不断发现问题,真理就会自我显现,只要坦率地承认自己无知,人们就不会一无所获。

他常用什么是真理?民主?虔诚?德行?你的工作是什么?你是政治家吗?你对统治学会了什么?你是教师吗?在你抨击别人无知之前你对自己的无知作了些什么?……类似问题诘难有学问的人。举一个例子,看看苏格拉底是怎样驳倒对方的,有人称这样的方法是“助产术”:

欧西德(以下简称欧):我平生所做的事,没有“不正”的。

苏格拉底(以下简称苏):那么,你能举例说明,什么是“正”,什么是“不正’’吗?

欧:能。

苏:虚伪是“正”还是“不正”?

欧:不正。

苏:偷盗呢?

欧:不正。

苏:侮辱他人呢?

欧:不正。

苏:克敌而侮敌呢?

欧:正。

苏:诱敌而窃敌物呢?

欧:正。

苏:你刚才说侮辱他人和偷盗都是“不正”,现在怎么又成了“正”呢?

欧:以前说的是朋友,现在说的是敌人。

苏:假如有一位将军看见他的军队士气低落,就欺骗士兵说“救兵”就要到了,勇往直前吧!因此获胜,这是“正”还是“不正”呢?

欧:正。

苏:小孩子生病,不肯吃药,父亲骗他:“药是甜的”。结果小孩子病好了,这是“正”还是“不正”?

欧:正。

苏:你说的“不正”只可对敌,不可对友,怎么现在又能对友了呢?

欧:苏格拉底,我服了你了。

足见,对势论辩中,自己树一个观点(主要指在立论过程中)不要太肯定或太否定,我国有句古话“月满则亏,水满则溢”,当然态度要鲜明,立场要坚定,但是,话不要说得太满,太绝对,否则易陷自己于不利之地,给论敌留下可抓的把柄,可乘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也是这时侯的“星级大腕儿”,才华横溢,在许多方面都颇有造诣。公元前336年,他提出论辩演说方面的原理,至今还有实用价值。他的名著《修辞学》中对古代演讲术进行了系统的概括与总结,阐明了演说者、信息和观众是思想交流的三个基本点,缺一不可。

曾有一个人劝他的儿子不要管公事,原因是非常简单的:如果你说公道话,你就会遭人家恨,但是如果你不说公道话,神就会恨你,反正不是人家恨就是神恨,何苦呢?朋友,如果你面临这样一个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的问题,你会怎么处理呢?亚里士多德的答案是,我就是要管公事,我说了公道话,神自然会爱我,如果我说了不公道的话,也有人爱我,反正不管怎样,不是人爱我就是神爱我,总是有人爱,何乐而不为呢?

古希腊有个叫赫拉克利特的哲学家,他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命题“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他的学生克拉底鲁是个怀疑论者,他又进一步提出:“人不但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就是一次也不可能。因为一切皆流,一切皆变。等你踏进,此时水已非彼时水了!”亚里士多德用了一个归缪法:“克拉底鲁等于告诉大家一切命题都是假的,那么克拉底鲁这个命题本身呢?”显然,由于归纳问题的前提不同,所以不同的前提产生不同的结论。那么一个好的论辩者应该首先树立什么样的论辩前提呢?我想这才是我们从古圣先哲那里的最终获益。

辩风鹊起的希腊一时从政治社会、学术思想乃至辩论本身都可以做辩题辩一辩,“辩”地生花,然而有时未免产生为辩而辩,玩弄文字游戏,欧布利德就是一例。欧布利德运气十分不好,常走“背字”。

一次,快下雨了,上司叫他去抢救晒谷场上的谷堆,他磨磨蹭蹭,结果把谷子给淋湿了,为此受到责问。欧布利德回答道:“一粒谷该不是谷堆吧?再加一粒,也还不能成为谷堆。这样每加一粒,每次都不能形成谷堆,因此谷堆根本就不存在,我又怎么运回仓库呢?”上司没有回答他,等到发工资那天,唯独欧布利德的没有。他去问上司,上司答复:“一个钱币该不是你的工资吧?再加一个也不能成为你的工资,这样每加一个,每次都不能形成你的工资,因此,你的工资根本就不存在,我又怎么发给你呢?”

还有一次,欧布利德向邻居借了钱,约定一个月以后还,期限到了,欧布利德躲债:“对,上个月我借了您的钱,可现在的我已经不是上月向您借了钱的我了,怎么能叫现在的我为过去的我还钱呢?”邻居一时语塞,找了根木棍打了欧布利德一顿。欧布利德叫嚣着要到法庭上去告。邻居慢条似理地说:“打您的是刚才的我,您怎么能告现在的我呢!”此一时彼一时,欧布利德哑巴吃黄莲。可见,对付这样的诡辩者,道理可以暂时忽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陪他玩弄文字游戏,才能变被动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