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辩论的领域和不同内容,可分为政治辩论、外交辩论、谈判辩论、决策辩论、竞选辩论、法庭辩论、学术争鸣、论文答辩、赛场(表演)辩论等。这些辩论各有其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如政治辩论是持不同政见的各党派间为政策、法令的出台,而且在辩论中以图说服对方,赢得支持者,以实施自己主张的辩论;决策辩论是参与决策的人们在行动前环绕行动目标和手段的选择而进行的辩论;法庭辩论是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问题分别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相互进行辩、诘、驳、难的一种辩论形式:学术争鸣指学术界就某一专业学科中有争议的问题各自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对对方的学术观点进行质疑、诘难和反驳的一种辩论形式;论文答辩是论文作者针对答辩委员会成员就论文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的一种辩论形式等。
以上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所有的辩论,在各种分类中又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各种辩论,到底属于哪种类型的辩论,应从实际出发,依据它的形态、特点和功用,具体地加以科学的区分。
辩论的特点和原则
辩论的特点
辩论,作为一种言语的对抗形式,主要是通过言语的选择、提炼、运用来进行的,其终极目的在于征服对方,赢得胜利,因而它和通常的谈话、演讲、授课、作报告等有很大的差别,具有自身所固有的一些鲜明特点。这就是:
(一)针锋相对
在辩论中,各方的观点有着明显的分歧,甚至是截然对立的。没有观点的分歧和对立,也就没有了辩论。参辩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或为了昭彰真理,就一定会坚持基本立场不动摇,据实、据理、据情地提出自己的主张,表明自己的态度,阐明自己的观点,千方百计证明并迫使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而且还要针锋相对地批驳对方的主张、态度和观点,指出其内容的偏颇、无理、错误、荒谬,诘难对方,迫使对方不得不转变立场和态度,放弃原有的观点。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尤应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措辞斩钉截铁,十分明确,切切不可含混不清,转弯抹角,以致造成歧义,达不到预期的目的。针锋相对,这是辩论与其他言语表达形式最本质的区别之所在。例如法庭辩论中的罪与非罪、故意与非故意之争,全国人大会上通过法案时的可行与不可行之争,决策辩论中的优与劣之争,学术辩论中真与伪之争,社会伦理辩论中的美与丑、善与恶之争等,都是针锋相对的,显示出了鲜明的对立性。
例如,法国女科学家、邪教雷尔教派成员布里克特·布瓦瑟利那于2002年12月在美国佛罗里达宣布,一名取名“夏娃”的克隆女婴将于2003年1月诞生;尔后,接二连三地又有人宣布有若干例克隆婴儿诞生。一时间,这些爆炸性新闻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尽管培育克隆人的科学家为繁殖克隆人进行了种种辩护,认为这是“21世纪初最重要的科学成就之一”,但是遭到了全世界绝大多数科学家和各界人士的反对。英、美、德、意、日等许多国家通过立法严禁克隆人。到底如何看待克隆人呢?我国科学界对此也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声音。如中科院院士、物理学家何祚庥主张慎重地支持克隆人的研究,他说:“我首先向公众澄清这样一个事实:克隆人不等于复制一个人,克隆人只是一种单性繁殖。换言之,克隆人不会出现‘千人一面’现象。因为人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两重性质,而后者更加重要。克隆人也不例外,他也是十月怀胎出生的,从发育到成长都要受其所处的生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如果现在克隆几个‘小何祚庥’,他们不可能有与我一样的生长社会环境和学习经历,因此我们怎么可能一样呢?社会伦理的约束也不应该成为反对克隆人的理由。由克隆人引起的伦理学问题没有像伦理学家所说的那么复杂。试管婴儿引起的伦理问题比克隆人还复杂。试管婴儿不仅有血缘上的生父和生母,还有孕育母亲即胎母,还要加上养父和养母,至少有5个人的关系;而克隆的婴儿只涉及到生父或生母,加上胎母、养父和养母,只有四个人的关系。试管婴儿从1978年诞生至今总数大约50万人,虽然也出现了一些伦理纠纷,但并没有带来严重阻碍社会发展的伦理纠纷。克隆人的亲缘关系还要简单一些,为何伦理学家就不能解决呢?”但反对者大有人在,有的是从克隆技术还不成熟、克隆人弊多利少的方面来反对的,如中科院院士、细胞生物学家翟中和认为:“从生物进化角度来看,克隆是无性生殖,是一种低级的生殖方式。在人类已经普遍采用有性生殖的方式繁衍后代的现在,再用克隆这种原始的生殖方式进行繁殖,只接受父亲或母亲一方的性状,遗传的缺陷容易暴露;而有性繁殖则可以使母本和父本的优缺点综合,一定程度上能掩盖遗传缺陷。通过有性繁殖出来的生物相对无性繁殖出来的生物,生命力及适应能力都强。”
更多的科学家认为克隆技术正处在研究阶段,还很不成熟。动物克隆实验表明,用现有的技术进行克隆,会给参加实验的妇女带来极大的痛苦,且成功率低,克隆后代死亡率高。可见双方的观点截然不同,或者赞同,或者反对,导致言语上的交锋,在努力证明自己观点正确的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批判对方观点的错误,也就是说要用“辩”来“争”,这就必然具有针锋相对的对抗性质。
(二)发语迅捷
辩论与写文章大不一样,在实际辩论中,大多数情况是,参辩者没有充分思考、准备的时间,而是临场发挥,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发语——反馈——再发语都十分快捷。辩论不管是实用辩论还是赛场辩论,辩论各方都处于同一个辩论现场,彼此面对面相处,双方发语的间隔时间极其短暂,这就要求参辩者思维敏捷,对对方提出的观点迅速作出反应,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也就是说,必须“趁热打铁”,有针对性地展开自己的论题,表明自己的观点,扩大争辩的战果;并能准确抓住对方言辞中的“把柄”,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给对方以有力的反击。如果反应迟钝,发语迟缓,就会使自己处于劣势。如果长时间不发语,对方和旁观者就认为你已经被对方驳倒,无话可说;或者认为你已被迫同意了对方的观点,用沉默来表态。
例如,1964年4月10日,陈毅副总理兼外长率中国代表团到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参加第二次亚非会议筹备会。这次由2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筹委会,一开始就在是否邀请前苏联参加会议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印度代表团团长辛格发言,主张邀请前苏联参加,理由是前苏联有很大一部分领土在亚洲,是一个亚洲国家。陈毅站起来批驳,他说:“苏联是一个传统的欧洲国家,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地理常识问题。苏联自己也从未以一个亚洲国家自居,在联合国中它也从未参加过亚洲集团的活动,那么,为什么偏偏在这个时候提出这样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给预备会造成争执和分歧呢?”有人说,中国的观点,是因为中国与前苏联的关系不好。陈毅副总理指出:“中国在同苏联关系好的时候,同样认为苏联是欧洲国家。蒙古同中国虽然关系不好,但中国却一贯支持蒙古参加亚非会议,因为它在地理概念上确属亚洲国家。中国反对邀请苏联,是为了维护万隆精神,维护亚非会议原则。如果屈服于某些大国的压力而放弃原则,将使我们亚非会议蒙受耻辱。有人说,苏联在亚洲有一大片领土,因此,它可以算亚洲国家。那么,我要问:美国在檀香山也有领土,它是否也可以算作是亚洲国家呢?”
陈毅针对印度外长辛格和其他一些人的看法,迅速作出反馈,慷慨发言,脱口而出,予以反驳,说理透彻,论据充分,使会场气氛顿时为之一变,很多国家的代表纷纷站起来讲话,支持中国的意见。从这个事例中,足见辩论发语快捷的特点。而要发语快捷,参辩者必须思维敏捷,反应灵敏,精力集中,有的放矢,才能稳操胜券。
(三)逻辑严密
一位哲人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雄辩是熊熊烈火燃烧的逻辑。在辩论中,辩论各方要经过几个、十几个乃至几十个回合的言辞交锋,才能分出胜负,这就要求参辩者在事先要对辩题作全面、深入的思考,把握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处,遵循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思维的规律去分析、研究、认识和论证问题,对“讲什么”、“怎样讲”、“如何安排材料”、“如何突出主题”、“达到什么目的”等问题有精心的构思,构建一个严密的逻辑框架,即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辩论中强调逻辑严密,一方面要善于创造性地运用这一锐利的武器,与对方进行言语交锋,短兵相接,“刺刀见红”地寻找他的纰漏,抓住他的破绽,揭露对方立论的不能成立,论据的虚假、荒谬,论证方法的违背逻辑法则,难以自圆其说,将对方置于无法还手的境地;另一方面,自己一定要思路清晰,立论正确,论据典型精当,论证周全有力,阐述合乎逻辑,战术机动灵活,使己方坚如磐石,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真正做到无隙可击。如果缺乏严密的逻辑性,顾此失彼,前后矛盾,说理不周,漏洞百出,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就会使己陷入窘境,不仅无还手之力,甚至无招架之功,终遭溃败。
1971年,周恩来总理就中美联合公报草案与美国国务卿基辛格谈判时,一开始,周恩来就用坚定的语气明确指出:“毛主席已经看过你们拟就的公报草案,明确表示不同意,这样的方案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基辛格本想以一种轻松谈笑的口气开始这场谈判,遇到周恩来口气坚定的表态,他的口气也转向强硬:“我方初稿的含义是说,和平是我们双方的目的。”周恩来说:“和平只有通过斗争来得到,你们的初稿是伪装观点一致。我们认为公报必须摆明双方根本性的分歧。”美方代表并不退让:“我们所拟的公报初稿难道就一无是处?”周恩来严肃而心平气和地说:“你们也承认中美双方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如果我们用外交语言掩盖了分歧,用公报来伪装观点一致,今后又怎么来解决问题呢?”美方说:“我们起草的公报,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惯例。”周恩来说:“我觉得这类公报往往是放空炮。”
以上周恩来的论述在逻辑上是严密的。不管基辛格如何抛出自己的观点,引导周总理就他的话题发表看法使之有所妥协,但周总理却并不上当,思维敏锐,旗帜鲜明,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和基本主张,论证富于逻辑性,严丝合缝,每一句话都是无隙可击的。
(四)有“辩”有“论”
辩论所运用的主要表达方式是议论。所谓议论,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定违从,即辩论主体通过事实材料或逻辑推理来阐明自己的观点,批驳与之对立的观点,表明自己赞成什么或反对什么、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的一种表达方式。议论重在明理,以理服人,而不能强词夺理,以势压人。议论有两种形式:一种以“立”为主,正面阐明和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的正确性,是为立论;一种以“破”为主,揭露、批判对方主张和观点的荒谬性,是为驳论。辩论将这两种形式融为一体,有“立”有“破”,即有“论”有“辩”。总之,“辩”和“论”(即“破”和“立”)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本来,“辩”和“论”是对立的统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你要充分阐明和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正确,就有必要揭露、批驳对方主张和观点的错误、荒谬;反之,你要彻底批倒对方,也有必要鲜明地提出和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的正确。也就是说,要有“辩”有“论”,“辩”和“论”二者有机结合,密不可分,只有“辩”或只有“论”,都是难以达到目的的。在实际辩论中,“辩”或“论”往往各有所侧重,这要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辩论的原则
辩论的原则指参与辩论各方在整个辩论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则和规矩,它可起到规范和约束辩论的作用,使辩论具有积极、健康的格调,能正常、顺利地开展,真正达到探求真理、匡正谬误的目的。如果违背辩论的一般性原则,就有可能走入歧途,使原本具有积极意义的辩论失去了它应有的社会功用,而演变成为争吵、吵闹、狡辩、诡辩,辩论也就难以健康、顺利地进行。
凡是正常的辩论,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语出西汉班固所著《汉书·河间献王传》,即:“修学好古,实事求是。”原意是指做学问的态度要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对这句话语的含义作了新的解释,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实事求是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认识与实践相统一;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详细地占有材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作指导,进行科学分析与综合,从现实事物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作为行动的向导。
在辩论中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尊重事实、尊重规律、服从真理。
辩论的过程就是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定违从的过程。列宁指出:“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论据确凿的东西。”因此,任何论题的提出,观点的确立,都必须有事实的依据。在辩论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来叙述事实,不能歪曲或否定事实。对事实既不要夸大,也不要缩小,更不能无中生有,随意捏造,主观臆断。只有事实清楚,论据真实,实事求是,才能使自己的立论立于不败之地。生活的实践将驳倒一切论据虚假的论证。对于对方引用的事实材料,只要持之有据,就得予以承认,不能因对己方不利而任意否定。总之,辩论各方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在辩论中,摆事实是为了讲道理,讲道理时必须尊重规律、揭示规律,使主观认识与客观规律相统一。所谓规律,是事实固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既不能创造规律,也不能消灭和改造规律,而只能认识、尊重和利用规律。所以,在辩论中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就要求在尊重事实的同时还应尊重规律,要善于揭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并运用规律来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