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况,辩题部分地得到解决,具体表现形式有:
1.分出胜负
胜方的观点并未完全解决辩题,它仅仅在辩题范围内部分地寻求到正确的认识。
2.未分胜负
虽然参辩各方在各自的范围内,针对辩题展开辩论,在不同的侧面或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得了正确的认识,但将他们正确的观点集中起来,并未完全、彻底地解决辩题,只是部分地解决辩题,或为今后解决辩题指明了正确的途径和方法。
3.求同存异
参辩各方对辩题各持己见,旷日持久,终无结论。参辩各方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所提出的观点都有合理的地方,谁也说服不了谁,就只能求同存异了。外交辩论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辩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情况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
1.分出胜负
胜方并非论题正确,负方亦非论题错误。辩论各方以其辩论策略和技巧的优劣而分出胜负,即策略和技巧高明者获胜,策略和技巧欠缺者败北。虽然分出了胜负,但辩题并未得到解决。表演辩论多属此类情况。
2.未分胜负
参辩各方观点都有错误,都不能解决辩题。各方都不能说服对方、分出胜负,最后只能不了了之。日常辩论多属此类情况。
3.求同存异
这其中的“同”,恰好不是正确的认识,虽然观点相同,当然无法真正解决辩题。这其中的“异”,可能有真理的成分,又不为己方所坚持,也不为对方所接受。虽然辩论各方相互妥协,彼此让步,但对解决辩题没有什么益处。
4.两败俱伤
这是一种特殊的不分胜负的辩论形式,如在有些政治辩论、商贸辩论中,辩论各方坚持各自的立场,互不相让,结果导致矛盾加深,解决问题更加艰难,从而给他人以可乘之机,造成“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两败俱伤的局面。
表演辩论的终结阶段尤为重要。这是因为:辩论双方都要由第四辩手对己方的观点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批驳对方的立场,指出对方论证中存在的问题,系统归纳己方的立论及其依据,并在价值层面上予以升华;同时,还要由评判团代表予以评决和由辩论赛主席宣布辩论比赛的结果。
以上所述辩论的过程分为四个阶段,这只是理论上的划分,而在实际辩论中,这四个阶段的划分并不十分明显,有时某些阶段可能交叉,甚至糅合在一起。在那些即兴辩论中,就更难区别这四个阶段的临界线了。我们之所以对辩论过程作如此的划分,目的在于使人们对辩论的进程有个理性的认识,从而有助于掌握辩论的基本步骤和一般规律、规矩、规则、规范和规程。
辩论主体的复合性
“辩论”简言之,就是辩明是非、探求道理的一种行为。
辩论的主体是由辩者组成的辩方,而且至少要有两个辩方才能构成,所以我们说辩论的主体是复合的。
构成辩论主体的元素
(一)对立的辩论双方
辩者,指参加对同一事物或事理同与自己持不同观点的对立面进行辩论的人。最简单的辩论行为,至少要有两个对立的辩者参加。
辩方,指由观点相同或相近的辩者组成的辩论营垒。每一个辩方,至少有一个辩者;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有若干个辩者。构成一个辩论行为,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对立的辩方参加。由辩者组成辩方的条件就是对同一事物或事理必须持有相同或相近的观点。他们的组成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关系紧密的联合体。比如辩论比赛,每一个辩方都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有统一的谋略,有严密的分工。其内部的各个辩者在辩论中都有意识地主动配合,共同对“敌”。另一种是关系松散的联合体。有些学术方面的论战往往就属于这一种。再如一些互不相识的辩者,只因观点一致或近似,在辩论中就互相认同、支持,但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严密的组织,也没有统一的步骤,大多是各自为战,有时他们承认已经组成一个辩方,有时他们自己也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同一个辩方,而是由他们的对立辩方(或是受众)来承认或宣布他们是一个辩方。在辩论活动中,有些辩方自始至终不发生变化(辩论比赛就是这样),有些则不然。不论是紧密的联合还是松散的联合,随着辩论的展开、深入,原来某一辩方的组成会发生变化、瓦解或重新组合,辩方的数目也会随之增加或减少,一些学术争鸣就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
(二)辩论主体构成形态
1.双方辩论
双方辩论指只有两个对立的辩方进行的辩论。由于辩方中组成的辩者人数有多有寡,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个辩者对一个辩者的辩论
对立的两个辩方,各自有一个辩者。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辩论。因为在对阵中,双方辩者都无须分神去考虑与同盟者的协调和关照,也没有什么干扰,只要临场果断,就可以我行我素,或攻或守,双方都容易集中自己的注意力,辩论的火力也集中。我国辩论史上著名的“濠梁之辩”就是这种形式的辩论,整个辩论只有庄子和惠子两个人,各据一方,一对一地开展舌战。
(2)一个辩者对若干辩者的辩论
对立的两个辩方,其中一个辩方只有一个辩者,另一辩方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辩者,这样的辩论就较为复杂一些。
辩者多的辩方,人多势众,气势上容易压倒对方。只要步调一致,组织有序,大家一齐上阵,森严壁垒,众志成城,阐明观点,论透道理,对方是难以招架的。人多有利于取得辩论的胜利,但人多也会有不利的方面,倘若组织散漫,步调不一,疏于照应,相互掣肘,也容易露出破绽,给人以可乘之机。所以人多的一方,要想充分发挥人多的优势,就必须严密注意相互间的配合与呼应,不时调整步伐,使本方的所有辩着攻守得法,配合默契,井然有序,方有取胜的可能。
而只有一位辩者的辩方,势单力孤,要与众人对阵,就需要冷静沉着,处变不惊,坚定克“敌”制胜的勇气和信心,从容攻守,兼顾多面。须做到既充分摆明自己的观点与见解,又能以充足的理由去驳倒对方。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擒贼先擒王,集中力量攻倒对方的核心人物,其余的也就容易攻破了。攻击中还要善于抓住对方的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陷“敌”于被动。总之,一人战众人,必须付出更多的智慧,进行艰苦的拼搏。如果认识正确,充分发挥个人的勇气和智慧,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事例也并不罕见。《三国演义》中诸葛亮舌战群儒,便是以一对多辩论获取胜利的脍炙人口的例证。
(3)众多辩者对众多辩者的辩论
这是更为复杂的辩论活动。双方对阵各自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辩者。这样的辩论,双方都有严密的组织、精心的安排,要充分发挥本方每一位辩者的作用,群策群力,努力去争取胜利。这样的辩论要求双方在辩论前各自都要做好充分准备,统一认识,确定基本观点,明确内部分工;在辩论中,双方的辩者都要扬长避短,相互关照呼应,步调一致,攻守有序;在辩论的关键时刻,双方都要确保己方的核心或首脑人物的攻守,使其能力挫对方,置“敌”于死地,以争取胜利;在辩论中倘若己方的某一位辩者陷入危急境地,大家要合力救助,堵塞纰漏,弥补裂缝,不给对方留下任何可乘之机。像辩论比赛、外交谈判、贸易洽谈等大多是这种形态的辩论。
2.多方辩论
围绕同一个辩题,形成三个或三个以上对立的辩方,这就是多方辩论。这种辩论活动非常复杂,它又可表现为这样一些形态:
对阵的多个辩方,各自只有一个辩者;
对阵的多个辩方中,有一个辩方只有一个辩者,其他辩方各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辩者;
对阵的多个辩方中,某些辩方(不只一方)中各自只有一个辩者,另外的辩方(也不只一方)中各自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辩者;
对阵的多个辩方,各自一方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辩者。
这样的辩论,不同的观点多,参战的辩者人数也多。每一个辩者都必须熟悉各方的观点,并能以充足确凿的论据和逻辑严密的论证方法,将不同于己方的观点逐一驳倒,方能获取胜利。
这样的辩论,对每一位辩者的要求都很高。尤其是一个辩方只有一个辩者的情况下,他所遇到的困难会更多,处境会更为不利,所以参战的辩者必须有足够的知识,很强的攻守能力,还要有严密的组织,同心协力的配合,只有这样,面对对手才能应付自如,以确保己方观点的胜利。
之所以出现多方辩论的情况,多是因为一个复杂的辩题,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参战的辩者的立场和认识角度、方法又不相同,于是各执一端,相持不下。各种学科的学术争鸣中出现多方辩论的情况较多。这种辩论有时可以分清是非,但更多的是很难分出对错。胜负不能立判,只能或相持日久,或求同存异。
需要说明的是,有一些辩论可能自始至终都是双方辩论或多方辩论。有一些辩论可能二者混合,开始时是双方辩论,而后复杂化,变成多方辩论;也可能开始时是多方辩论,观点逐渐集中后,形成双方辩论;还可能是这两种形态反复地交替变化。总之,辩论主体构成的形态相当复杂,并且是多变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
(1)构成辩论主体的有两个变量,即对立的辩方和参加不同辩方的辩者。辩论主体最少也要有分属两个辩方的两个辩者构成。
(2)这两个变量数值的大小与辩论活动的复杂程度成正比,即辩方与辩者越多,辩论活动越复杂。或者说,辩论主体越多,辩论的复杂程度越高。
(3)由于辩论主体越多,辩论复杂程度越高,因而辩者的困难也越大,对辩者辩论能力的要求也越高。即辩论主体越多,对辩论主体的要求越高。这就是说,辩论主体的量与辩论主体的质成正比。
辩论角色的特异性
“角色”是戏剧中的一个名词,它的意思是指演员在舞台上(银幕、屏幕上)依据演出脚本所扮演的某一种特定的戏剧人物。社会心理学借用了这个名词,并且形成了社会角色理论。
(一)社会角色
人在社会中生活,每个人必定要承担一定的角色。角色是社会对个人职能的划分,它明确标示出每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并由此而确定他在其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某一角色,即是与某一特殊位置有关联的行为模式。”说得通俗一些,社会角色代表了每一个人的社会身份,以及他为了体现这一身份所应该有的行为准则。比如说某人是某厂的厂长,这就是他的社会身份,而他要体现这一社会身份,就要担当起厂长的责任,要指挥全厂的生产与工作,并且要与上下左右各方面进行联系,做好本厂的有关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对国家、上级领导和本厂全体职工负责,这样他就会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来规范他的一切行为,所以“厂长”就是这个人的社会角色。
社会角色具有多重性。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只一个,他要在不同的环境和情景中,承担不同的角色。比如还是说那位厂长吧!他是厂长,对全厂的职工他是领导,对他的领导他是下级;在他的家庭里,他是父母的儿子,是妻子的丈夫,是子女的父亲;工余时间到夜大去学习,他是老师的学生。是别的学生的同学;在医院就诊,他是患者;去百货商店买东西,他是顾客;坐车出差,他是旅客;去看电影,他又是观众,等等。他在承担着一系列的社会角色,而且他还必须“扮演”好这些角色。我们这里所说的“扮演”,是指在他所处的环境和情景中,自然地按照社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去完成他应该完成的任务。做厂长要像厂长,做丈夫要像丈夫,做父亲要像父亲,等等,这一系列的角色绝对不能混淆。如果在不同情况下,一个人对自己的各种角色扮演得都很成功,那么,他就会有良好的、顺利的、正常的社会生活。反之,如果某个人不能成功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某些社会角色,那么他就一定会在不同的环境和情景中遇到各种困难、挫折。所谓角色的扮演,就是指人在不同环境和情景中的角色行为。因此,一定的背景,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标准。
角色的扮演还构成了这个人担当的这种角色和那个人担当的那种角色之间的角色关系。社会角色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人际关系”。其间有亲缘关系,如家人、亲戚;地缘关系,如老乡、邻居;业缘关系,如同事、上级、下属;情缘关系,如朋友、恋人、战友、同窗。
辩论主体构成中的每一个辩者,都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他们每一个人都是一定的社会角色。
(二)辩论角色
参与一定辩方的辩者,就是辩论角色。
辩论角色是社会角色的一种,是在辩论环境和情景中的社会角色。辩论角色是指在辩论活动中,辩者所处的地位。比如正方、反方;攻方、守方;主动方、被动方,等等。当然,辩论还有不同的具体形式,构成具有不同特点和要求的辩论环境与情景。例如,在法庭辩论中有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论比赛中有主辩、助辩等。在不同的辩论环境与情景中的辩论角色,必然会有符合背景所需要的辩论角色行为的规范与标准,每一个承担不同角色的辩者,都要按照这些行为规范与标准,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辩论角色。
(三)辩论角色的扮演
辩论角色的扮演,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可称为本色的;另一种可称为乔装的。
1.本色的扮演
这种辩论角色扮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辩者保持自身真实的社会身份;二是辩者保持自己的真实观点和主张,不需借助任何乔装打扮,直接进入辩论角色。
例如,一位进步作家参与有关文学的某一课题的社会性辩论,在这场辩论中,他主动反驳另一位文学家的错误观点。那么这位辩者即以其真实的社会身份——进步作家参与辩论,并在辩论中处于主动进攻的地位,发表自己的真实的观点和主张,从而完成了他自己的辩论角色。在辩论中,他并没有什么乔装打扮,而是直接展现他自己的本来面目。
2.乔装的扮演
即借助于乔装打扮,隐蔽了自身的真实的社会身份和真实的观点与主张,而乔装成另外的社会角色,故意地展现不是自己真实的观点与主张。这在辩论角色扮演中,是一种真正具有戏剧性的扮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