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代文化史上就有这样的事例。五四运动时期,为了提倡民主(“德先生”Democracy)和科学(“赛先生”Science),反对封建主义、反对旧礼教,许多进步的思想家、文化人都倡导白话文,反对使用僵死的、脱离了社会生活的文言文;而那些保守派们则以维护“国粹”为名,声嘶力竭地鼓吹要保留和使用文言文。当时革新派的干将钱玄同和刘半农就曾“演”出过一场非常有趣的双簧式的辩论。1918年3月出版的《新青年》杂志上同时刊登了署名“王敬轩”的来信和该刊“记者”的复信。其实,王敬轩是钱玄同乔装的一个守旧派,而所谓记者,则是刘半农假托的名义。王敬轩的来信写得艰深古奥,历数了新文化的白话文运动的所谓种种“罪状”,而“记者”的复信则使用明白通畅的白话文,逐一驳斥了“王敬轩”的谬论,嘻笑怒骂、酣畅淋漓,直将守旧派驳得体无完肤,揭露出他们的真实嘴脸,充分显示了白话文的威力。这预先商量好的乔装打扮的两封信的发表,真正是戏剧性地扮演了两个对立的辩论角色。这在当时,确实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新文化运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无独有偶,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史上也曾有过类似的例子: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论》出版后不久,也曾故意安排过一次乔装的辩论,来打破当时学术界对此书出版漠然处之的沉闷状态。1867年9月11日恩格斯曾致函马克思,提出为了扩大这部书的影响,他打算佯装资产阶级学者去攻击《资本论》。马克思回信认为这个计划是最好的战斗方法。于是恩格斯扮作资产阶级学者“抨击”《资本论》,马克思则写文章进行申辩和反击。这种乔装的辩论,很快引起当时的学术界和公众的广泛注意,这对扩大《资本论》的影响,宣传.无产阶级革命理论起了很好的作用。
辩论的具体形式
辩论的背景,就是辩论的环境与情景,或者说是辩论的具体形式。
辩论角色都是处在一定的辩论背景之中的,他们必须符合这种背景的特点和要求来扮演自己的角色。
(一)学术争鸣
这是辩论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开展学术上不同观点、不同思想辩论的“百家争鸣”,是促进科学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方法。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由于主、客观方面的限制,我们的认识是不平衡的。在各种科学领域中,必然也会存在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理论体系,它们开展争鸣,能更好地明辨是非、优劣。正确的、优秀的被发扬光大,错误的、低劣的受到抵制或淘汰,这就可以使人们在各个学科中的正确认识不断地深入,逐渐地去认识和掌握客观事物的本质与规律,从而建立、巩固和发展各个学科中的正确认识和理论体系。
在学术争鸣活动中,每一个承担辩论角色的辩者,必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
具有这一学科领域中丰富的专业知识;
具有这一学科领域中独立的见解(要么是创新的见解,要么是对已有的知识经过消化吸收而形成自己独有的见解);
具有运用这些科学知识,去支持、证明自己的见解,去批驳、破除对立方见解的能力。
在学术争鸣的辩论背景中,每一个辩者,不论其社会地位的高低、文化素质的优劣,均应本着下面一些准则去实施自己的行为,扮演自己的辩论角色。
1.争鸣无禁区
任何科学问题,都可以辩论争鸣。任何人都不应该制造人为的障碍,或争取行政的以及其他的手段进行干预,来禁止某些学术争鸣。因为这样只会造成这些学科的停滞,阻碍科学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从而使社会难以进步。
2.科学发展无尽头
人类的认识是无限的,科学的新发现、新创造也是无限的,任何人企图给某一学科的发展进行“封顶”的做法,都是可笑的,徒劳的。所以任何一个辩论角色,倘若自命为某一学科的顶点,都是不明智的,这已是被科学发展史所充分证实了的真理。因此,学术争鸣所需要的是谦虚谨慎的科学态度。
3.学术争鸣无偶像
在每一学科领域,都有一些学术权威,这些学术权威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广博高深的专业知识,可能对本学科的某些问题具有独创性的见解,并且对本学科的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他们在学术争鸣中理应受到尊重。但是,任何权威都会在某一方面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谁也不可能穷尽本学科的所有真理,所以我们不应该把权威当成偶像,盲目崇拜。在学术争鸣中,不能惟权威是从,不能以权威为衡量正确与错误、优秀与低劣的标准,更不能以权威的某些言论作为争鸣的结论。参加辩论的权威人士宜谦虚谨慎,虚心听取大家(尤其是对立方)的意见;大家也要在尊重权威的基础上,对权威的观点、见解作具体的分析,正确的要服从,错误的也要敢于辩驳,部分正确而部分错误的,也应实事求是地肯定正确的部分,否定错误的部分。这样做才有利于顺利地开展学术争鸣,有利于通过辩论去认识和掌握真理。
4.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学术争鸣,是对科学领域的真理进行探索和发现。各种观点和理论,可能会僵持不下,但孰是孰非,既不能采用行政命令手段来下结论,也不能靠“少数服从多数”来投票表决。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是实践,观点和理论要在长时间的实践中去检验,去筛选;真正的科学理论,会经受实践的考验,经过时间的过滤,不仅能保持下来,还会更加发扬光大。历史上那些能够真正体现人类智慧的各种科学理论,不论经过多少曲折磨难,不是已为实践检验证实是真理了吗!因此,参加学术争鸣的辩者,对辩论的命题,不必急于下结论,应该善于等待,并努力创造条件在实践中去检验、证实真理。
5.责任自负,以理服人
学术争鸣,是对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理论体系进行辩论。辩论者论述自己所持的观点,支持或反驳某人的见解:引用某人的言论或某些事实,都要交代清楚,表述明白,不能转弯抹角,闪烁其辞,以便使辩论的对立方、受众(读者、听众、观众)对此了解得一清二楚。辩者一定要对自己的观点、见解责任自负,方能使辩论正常进行。这样,一旦在辩论中发生不够正常的情况,也能分清谁该负什么责任。
再者,学术争鸣的目的,在于探寻真理。正确地认识和掌握主观自我以及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并不是争什么名利,赌什么输赢。因此,辩者一方面态度要严肃认真,既勇于坚持真理,也应该勇于在真理面前低头;另一方面,也要待人和善,争辩时平心静气,不逞强,不闹意气,必须以理服人。这样才能进行健康正常的学术争鸣,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答辩
答就是回答质询,辩则是辩论。答辩过程,实质上是答辩人为自己的观点、主张进行辩护和对与自己对立的观点、主张进行辩驳的过程。这是一种带有辩论性质的回答质询的活动。我们常见的答辩有论文答辩、竞选答辩、议会答辩、经济方面的投标答辩等。
我们日常所说的答辩,经常是专指论文答辩,因为论文答辩是最常见的答辩活动。这里我们着重介绍论文答辩的情况。
论文答辩有两种:
一种是学位论文答辩,这是为获得一定的学位而进行的论文答辩。根据我国施行的学位制度,凡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均应提交相应的论文,并经过某一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论文答辩,合格者即由该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授予相应的学位。
另一种是高等院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各类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修业期满,除毕业考试合格外,均须撰写毕业论文(或进行毕业设计),在校内通过论文(设计)答辩,合格者方能取得毕业资格。某些具有学士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其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同时,大都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论文答辩的内容范围,都是与论文有关的问题,与论文关系不大或根本无关的问题,不属答辩的范围。论文答辩是以答辩委员会成员发问,答辩人回答的方式进行的。一般说来,答辩不仅是对答辩人的考核,也是给答辩人提供进一步论述基本观点,弥补论文不足的一次机会。因此答辩人一定要充分重视这项活动。
答辩时,答辩人要做到:
1.心中有数
因为答辩内容都与论文(设计)有关,事先就应围绕论文寻找有关资料,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确定课题的科学价值和理论意义,有关的通说、前说以及此项研究在理论上的新发展,论文(设计)的基本观点(指导思想)和主要论据,本论文(设计)所涉及的专用概念、定理、定律的诠释以及重要引文的出处、版本等。对这些有关的问题要准备充分,考虑成熟,牢记于心,答辩时就会从容不迫,应付自如。
2.听懂答对
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要注意听,要听懂题意,听清范围,把握住问题的中心,方可回答。若有不明之处,可以要求答辩委员会成员再作解释。
答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切中题意,不要答非所问;二是符合范围,问一答一,问二答二,既不要过,也不要不及,防止大问小答,或小问大答;三是直截了当,要抓住问题的中心,回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要弯弯绕绕,闪闪烁烁,东拉西扯,含糊其辞。
3.语言流畅
答辩人的回答一定要用词准确,句式严整,语气贯通,口齿清楚,让对方感到明白晓畅。在此基础上再力求修辞优美,用语生动,语调抑扬顿挫,给人以美感。切不可结结巴巴,磕磕绊绊,平淡无味,含混不清。回答语言的不畅,直接影响答辩的质量与水平。
4.实事求是
答辩是对知识和能力的考察,答辩人一定要充分表现自己的才华。但答辩人毕竟还处在一定的水平上,而答辩委员会成员大都是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高修养的专家,他们提出的问题必定会有一定的分量和难度,所以会就是会,不会就是不会,会到什么程度就应表明是什么程度,既不强求,也不遮掩。有把握的,要据理答辩;没把握的或把握不大的,可以小心谨慎地试答;根本弄不清楚、把握不准的问题不可乱答,可以申明自己不会。总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答辩。
5.文明礼貌
答辩时要讲究文明礼貌。答辩人要尊重答辩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将答辩视为向专家求教的好机会。回答问题时,言谈举止要庄重,不打断提问,不出语伤人,不使用粗俗的字眼。若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发生意见分歧,特别要注意掌握好分寸,使用商榷的语气,委婉地表达自己的见解,以免伤害对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法律诉讼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诉讼活动包含两个方面:诉,就是告诉;讼,是争辩是非。现代法庭的审判,辩论是法定的重要程序之一。
我国刑事和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均规定有辩护制度,以确保诉讼双方的法律权利。刑事和民事这两种不同诉讼的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有区别的,但从辩论的角度来看,却是基本相同的。它们都是为了辩明事实真相,以确保法庭审判的正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里主要谈谈刑事诉讼的辩论。在刑事诉讼案的法庭审理中,是以公诉人为一方,被告或被告的辩护人为另一方而展开辩论的。公诉人是控告者,他们的目的在于向法庭揭露被告的犯罪,证实其罪行,提请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促使被告人认罪。辩护人是履行被告的法律辩护权,他们的任务是针对控告进行辩解和辩驳。通过辩解,澄清被夸大的或不实的指控;通过辩驳,使整个诉讼活动始终严格依法办事,防止主观随意或武断专横的现象发生。通过辩护,可使法庭的审判工作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确保判决的公正。
在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一般要说明法庭调查情况,分析论据,确认被告罪行,分析被告犯罪的思想根源、社会根源,分析案情,论述其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进行法律论证,阐明被告应负的罪责,及其适用的法律条款。按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的辩护权,包括以下三种辩护形式:第一种是自行辩护,即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第二种是委托辩护,其中又有三种情况,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辩护,也可以委托自己的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监护人代为辩护,还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被告进行辩护;第三种是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告辩护人(一般由律师担任)。
不论采用哪种辩护形式,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一般针对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辩论:关于罪刑实体,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刑罚种类等;关于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与案情有关联,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是否合法等;关于法律程序,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是否存在违背法定诉讼程序的现象,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其他违法情节,等等。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在法庭审判阶段,被告人除有权自行辩护外,还可委托律师辩护。
法庭辩论的行为准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论要实事求是,并且要依据法律条款来分析事实,既不许歪曲事实,也不许曲解法律。
(2)辩论双方都必须以理服人。凭权势,凭感情,凭伪证,凭污蔑来进行法庭辩论都是违法的。
(3)辩论双方的辩论语言要合乎法规要求。这表现为:一方面辩者要具备法律允许的言语资格,也就是说他具有法律承认的可以进行法庭辩论的身份;另一方面辩论言语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它不能像日常用语那样带有随意性,而必须受法规制约。
(4)辩论双方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辩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不该发言时绝不能发言。辩论发言必须围绕辩论中心,不得偏离或岔开,更不能使用“套”、“诱”等不正当手段。
(5)法庭辩论实行均等原则。此一方发言一次,彼一方也应发言一次;辩论双方,倘有许多辩者,任何一方都不准许几个辩者连续发言,而每一次只能对等地由一个辩者发言;双方谁也不能中途打断对方而抢先发言。
(四)谈判
谈判就是面对面的会谈。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满足一定的需要,谈判各方在一起进行辩论式的口头磋商,以求得一致(或相近)的见解,谋求对谈判问题的解决。谈判,有一揽子谈判,即包容所有有关问题一起谈判;也有专题谈判,即就某一个(或同一类的某几个)特定问题进行谈判。
在外交、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种领域,都可能进行谈判活动。这些谈判有的是双方的,有的是多方的。如商务贸易谈判大多是双方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