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文学会消亡吗:学术前沿沉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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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价值美学(3)

德国学者莫里茨·盖格尔说:“价值是某种事物所具有的特性,是因为它对于一个主体来说具有意味。价值是在客体方面的一种客观投射,主体则认识到,这种客观投射的意味是由于主体才存在的。某个事物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它对于一个主体(或者对于一些主体)来说具有意味;某个事物是一种价值,则是因为它已经完全获得了这种意味。”“每一种价值之所以是价值,是因为它对于一个主体、对于一个主体集团、对于‘主观性本身’来说具有意味。这个定义描述的框架适用于大多数各种各样的价值:适用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收藏家所收集的东西的价值、伦理价值、审美价值等等。”“只有一个事物对于主体来说具有意味,它才是有价值的。”“与各种价值有关的至关重要的文体在于,只有当人们使用意味这个范畴的时候,它们才能公正地对待所有各种价值”。那么,莫里茨·盖格尔的“意味”是什么?他的“意味”这个概念所强调的正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意味”“预先假定了存在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对比。它从内部(within)把主体和客体联系在一起。对于主体来说,这个由事物和事件构成的世界是以它(意味?--杜)为中心被建立起来的;对于主体来说,这些事物和事件具有各种各样的意味--其中有些意味对于主体来说不具有直接意义,有些意味对于主体来说则具有直接意义。”“事物对于主体来说具有的意味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关系,而不单纯是一种态度。”莫里茨·盖格尔关于价值存在于主客体关系的思想,值得借鉴。

我的初步看法是:价值活动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活动形式之一。它产生于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并且常常隐含于物质实践活动之中;但它又不同于物质实践活动。它同人类的精神认识活动有联系,但又与精神认识活动有着明显的差别。价值活动是在物质实践基础上产生和建立起来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特殊活动形式,其中既有主体对客件的改造、创造、突进(主体的“外化”),赋予客体以人文的社会一文化的意义;又有客体对主体的“侵袭”、渗透、转化(客体的‘内化”),赋予主体以对象的性质和品格。

价值离不开主体,但它又不完全在于主体,因为它又不是主体的纯主观的属性。就此而言,我们不能同意主观论的价值学说。

价值离不开客体,但它又不在客体,因为它不是客体的自然物质的属性。就此而言,我们不能同意客观论的价值学说。

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之中,它是在人类的客观实践活动中所产生和形成的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这里需要注意见点:第一,价值虽是一种“意义”,但它不是主观的、任意的,而是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来源于人类感性物质实践的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的意义;第二,价值虽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不同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客观性,它不是一种物质实体,而是一种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在客观实践基础上建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客观的关系;第三,价值虽不是一种物质实体,但它又总是以某种物质实体或物质形式作为载体,譬如,黄金作为一种物质实体(包括它的内在性质和外在形态)就是黄金对于人所具有的价值的载体,再譬如,故宫的建筑作为一种“艺术本文”(包括它的形态、结构、形式关系等等)就是故宫所具有的艺术价值的载体,等等;第四,价值从来就不是中立的,它的客观性并不妨碍它总是体现着人(不是哪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高尔基所说的大写的人、体现着人类本质的人)的目的、需要、理想、愿望、兴趣,所以人们常常使用“价值取向”这个词;第五,价值从来不是凝固不变的,因为人类的实践就是一种永恒的运动过程,客体在变化,主体在变化,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必然在变化,因而价值也必然随之变化。

美(广义的)就是一种价值形态。

审美活动就属于价值活动范畴。

价值与审美

审美活动具有价值活动的一般性质。

首先,审美活动同一般价值活动一样,最初产生于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之中。当原始人利用他们所创造的粗陋石器同野兽搏斗并获得了胜利时,他们的欣喜无疑包含着审美愉悦的因素,这种成功的狩猎活动中就包含着审美活动的成分。但是,当审美活动从物质实践活动分离出来取得独立之后,它便具有了不同于物质实践活动的性质:它是一种精神实践,它具有明显的精神性,--所有的价值活动也都如此。

其次,审美活动同一般价值活动一样,既与精神认识活动有联系,又与精神认识活动有区别:如果说精神认识活动着重解决“对象是什么”的问题,那么价值活动则要解决“对象怎么样”的问题,即它对人如何?有无意义?我们举一个人们常举的例子。譬如面对一朵玫瑰花,当你说“这朵玫瑰花是红的”时,你所解决的是“对象是什么”的问题,这是精神认识活动;当你说“这朵玫瑰花很美”或者说“这朵玫瑰花很香,可以提炼香精”时,你所解决的是“对象怎么样”的问题,这是价值活动。

再次,审美活动同一般价值活动一样,是主体与客观之间的一种特殊活动形式,当进行审美活动时,既有主体的对象化,也有对象的主体化。在审美活动中,一方面主体对客体进行改造、创造、突进,使对象打上人的印记,成为人化的对象,即赋予对象以人的意义,以人文的社会一文化的意义;另一方面客体又向主体渗透、转化,使主体成为对象化了的主体,成为对象化了的人。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对象化了,对象人化了。当对象成为人化的对象、人成为对象化的人时,审美价值也就诞生了。人化的对象就是审美客体,对象化的人就是审美主体,审美客体对于审美主体所具有的人的(人文的社会一文化的)意义,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广义的美,这种美是一种价值形态,我们称之为审美价值。

为什么说美是一种价值形态呢?因为它具有一般价值的基本性质。

美同一般价值一样,虽离不开客体却又不在客体。它不是客体自身的属性。譬如,月亮的美就不是月亮自身固有的属性;倘若月亮的美在于月亮自身,那么月亮的美就是永世不变、无处不在的,但是为什么月亮在美洲印第安人那里曾经是丑陋东西的化身呢?太阳亦如是,我国神话中所说的“焦禾稼,杀草木,而民无所食”的太阳,显然不是美的形象。那么,美完全在于主体?也不是。没有对象的主体自身,也无美可言。对于与月亮、太阳绝缘的主体来说,无所谓美丑。主体自身生不出美来。因此,美离不开客体又不在客体,离不开主体又不在主体,它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月亮的美或丑,太阳的美或丑,是它们在人类的客观物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人文的社会一文化的意义。显然,这是一种价值形态,即审美价值。而且,审美价值也和其他价值一样,虽是一种意义,却不是主观的、任意的,而是由人类的感性物质实践活动规定了的,具有客观性。譬如,在人类的长期实践中,逐渐确立和形成了太阳作为光明和热能源泉对于人的意义,由此又逐渐演变成太阳形象的审美价值,这种价值是客观的,不因人(个别的人)而异的。夏天的中午,烈日炎炎,当一个人被困在摄氏4O多度的戈壁滩上时,太阳对于他来说绝非美的形象,但他这时认为太阳不美,并不能否定太阳对于人类所具有的审美价值。审美价值也和其他价值一样,不是物质实体,却又须以某种物质实体或形式作为价值载体,而对于审美价值来说,形式尤其重要,可以说,没有形式就没有审美价值。审美价值也和其他价值一样,总是与人的目的、需要、理想、兴趣紧密相联,而且审美价值尤甚,具有更强烈的倾向性。最后,审美价值也随人类实践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以界上没有永恒的美。美与丑、崇高与卑下、悲与喜,都可以相互转化。

审美价值的特性

审美活动、审美价值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质。

审美活动是一般价值活动中的特殊种类,它与其他价值活动(伦理道德活动、宗教信仰活动、其他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活动等等)有着许多不同,不但它们各自的主体与客体有着不同的特点,而且它们各自活动的内容、方式等也有差别。第一,它们的对象有自己的特点,例如,月亮可以是审美对象、具有审美价值,但它却不能是伦理道德的对象,不能具有伦理道德价值。第二,它们的主体也不同,审美活动中主体总是得到某种愉悦,常常处于某种情感陶醉之中,有时还处于某种轻松的游戏状态;但是宗教信仰活动的主体却不可能处于游戏状态,伦理道德活动的主体则总是处于理性的支配之下,即使有情感,也是严肃的、肃穆的,有时甚至是庄严的。第三,从活动内容、方式看,也有差异,如果说审美活动和伦理道德活动的内容,总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对人的本质进行肯定,那么宗教活动一般说却是对人的本质的否定、异化,等等。

审美价值是一般价值的特殊形态,它有着自己的明显特征。

第一,审美价值与许多事物的物质功利价值相比,具有更明显的精神性,它是一种精神价值。即,它被看重的绝不是对象的物质功利性和有限的实际用途。它不是人的肉体需要和功利需要的对象。审美主体所关心的,根本上是对象的精神意义,是对象令人精神愉悦的特性。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是满足主体特殊精神需要的对象。审美对象之所以能够满足主体的这种特殊精神需要,是因为它能以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和形式结构成为人类精神的同构物。在审美对象上仿佛凝聚和浓缩着人的丰富而深邃的内心精神生活。它唤起人的各种精神能力、感觉、知觉、想象、情感、意志、理想、意愿、兴趣,并使之得到和谐有序的组织。审美对象仿佛成了人的精神的异在,成了主体的精神家园,成了主体可以与之倾心交谈、默然神会的另一个“自己”。总之,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成了主体肯定自己、愉悦自己、发现和开拓自己的本质、确证自身价值的对象物。

第二,与其他价值形态相比,审美价值具有更强烈、更明显的情感性,甚至可以说审美价值是一种情感价值。审美价值特别能够唤起并满足主体的特殊情感需求。在美学史上对审美情感研究颇多,但并没有令人满意的结论。突出的问题是:审美情感是自我情感,还是人类情感?我认为,审美情感是与主体的审美需要相联系的一个范畴,它既不脱离自我的个人的情感体验,又超越了自我的个人的日常情感。质言之,它是人对自己的本质力量进行观照时所产生的内心体验,是基于个人的人生体验、道德体验、生命体验而对人的境况、人的命运、人的前景的深切关注所产生的情感体验。在审美活动中主体的悲喜爱恨都不仅仅是个人的,而是具有超个人的性质和意义。因此审美情感是无私的。有人说审美价值是真正的“全人类的珍品”,这是有道理的。审美价值中的情感性亦如是。

第三,与其他价值相比,审美价值更明显地表现为它是以人自身为最高目的、以人的全面而完整的发展为最高理想、以满足人本身的自由生命创造为最高尺度的价值。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正是以人本身的无限发展为尺度,来论述人的本质,来批判资本主义的异化现实,来描绘共产主义的理想前景的。这种社会理想同时也是一种审美理想。这种理想作为一种潜在而深刻的要求,一种自我实现的内在需要,正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精髓。这种理想之光,作为一种深层的动机,不仅激发起人的批判精神和不断创造自己生命价值的强烈激情,而且赋予人有限的生命以无限的意蕴。人总是在自身的有限中实现着无限,在自己的既定现实中创造着未来。正是在理想与现实、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中,孕育出人的审美需要。审美价值的最本质的规定性就在于:它始终指向人的最高存在,并以人的最高理想来观照现实。它不仅是对人的已经实现了的自由的肯定和确证,而且是对人永恒创造的自由自觉意识的唤起和催生。它鼓舞着人、鞭策着人去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它既使人获得一种满足,又使人产生永恒的不满足。它所展示的是一种无限发展的广阔前景。

第四,与其他价值相比,审美价值的形式具有更加重要、更加显赫的地位和意义。前面我们曾经说,没有形式就没有审美价值。这话恐怕只适用于审美价值。人们不能说没有形式就没有道德价值,没有形式就没有认识价值,没有形式就没有宗教价值,没有形式就没有经济价值……。而且,审美价值的形式有着自己的、同其他价值的形式不同的特殊规定性。首先,审美价值的形式总是感性的,可以被人的感官感受得到的。即使是抽象派的绘画,其形式也是可感的;即使数学方程式的美,那也离不开方程式本身的形式因素所给人的感受。其次,审美价值的形式总是具有完整性。就这个意义上说,方迪启教授所谓“价值乃一完形性质”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他说:“一个完形,就像一个诚实的人,是不可分割的。”“美感结构既不是一种抽象、也不是一种概念;它是我们在日常经验中所找到的统一。完形之中有一种内在地相互关系,那也就是为什么在整体中的一个分子改变时,它可能会影响到所有其他的分子。”“完形”是一个整体,“强调的是殊多的统一”;它是“具体、真实的存在”;其中“意含它组成部分之间的整合与相互依存”;然而“它的组成分子并不是同质的(每一组成分子都有不同的本质和特色)”……。总之,“完形”、整体,确实是审美价值的形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当人们谈到黄山迎客松的审美价值时,总离不开迎客松那具体可感的完整的形象,正是那完整的形象所蕴涵着的、所传送出来的“意味”(人文的社会一文化的意义)才使人觉得美。当然,对审美价值的形式完整性,不可作机械刻板的、迂腐的理解。米罗岛的维纳斯雕像,虽然断臂,但形式上却是完整的。我国南宋马远、夏珪的山水画总是“画不满幅”,世称“马一角”、“夏半边”,这种“一角半边”的山水(“或峭峰直上而不见其顶,或绝壁而下而不见其脚”),在形式上也是完整的。再次,审美价值的形式总是与它的内容融为一体。对于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来说,可以达到“内容即形式、形式即内容”的境地,就是说,形式完全化为内容,内容完全化为形式。你欣赏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你感觉不到哪是内容,哪是形式,你无法把这幅画的形式内容分开,你感受到的是完整、统一的有意味的形式和形式中的意味。在画这幅画时,达·芬奇使用的是颜料、色彩、画布,但是在观众面前,“颜料”没有了,“色彩”没有了,“画布”没有了,有的只是微笑着的“蒙娜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