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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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民主决策

村级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或办理。民主决策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村民依法作出的民主决策在村内贯彻落实时,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第一节 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的紧迫性

实行村民自治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特别是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由于各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未跟上,一些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村干部与群众之间出现了新的矛盾和不协调。突出的表现是:在决定和管理村级重大事务上,有的议事不民主,理事无规章,决策无程序;有的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真实,监督不落实,村民对村务大事缺少参与和监督;有的村党支部习惯于传统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包揽村级事务决策和管理;有的新当选村民委员会干部片面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民委员会当家,接受党支部领导的自觉性不高,保证村民当家做主的意识不强;有的村两委严重对立,不以村民利益为重,各自争权;有的新班子成立后,工作交接不能按时进行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会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保持农村稳定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也会阻碍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质量的提高。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已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第二节 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范畴

(一)村级重大事务,都应当经村民民主决策后贯彻落实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列为村级重大事务。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村级重大事务的内容和范畴主要是: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村级财务预决算。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

5.土地的转让和补偿费的使用。

6.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

8.村集体土地及其他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9.宅基地使用、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方案。

10.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11.村内除两委成员以外的村务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1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13.涉及村民利益,村民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一事一议”来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级重大事务的内容,并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之后,应当及时加以调整。

(二)“一事一议”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的分配关系更加明晰:农民经营承包地,除按规定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这一税费之外,其他有关需要农民出钱出工的事,全纳入“一事一议”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此举更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

作为一个村,兴办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在所难免,哪项公益事业要办,如何筹集资金和劳务,由直接受益和承担义务的村民群众民主讨论决定,这就是“一事一议”。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务工作的“一事一议”将成为村民自治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务,如果处理不好,会出现新情况,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务必建立起制度。

(三)“一事一议”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村内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一事一议”筹资仅限本村内举办集体生产、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并不是任何的筹资都可以列入“一事一议”范围去与村民协商。

2.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筹资,要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一事一议”筹资的效力仅限于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那个具体的“事”,不允许把“一事一议”筹资变成固定收费项目。

4.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筹集资金和劳务要实行上限控制制度,每人每年度筹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绝不允许超出最高限额,变相加重农民负担。,5.“一事一议”筹措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6.提交村民会议进行“一事一议”的预算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审查。

7.“一事一议”的事项,村民会议通过后,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节 村级民主决策的原则

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要保证村党组织在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党组织要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依法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召集党内会议,召集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两委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本村重大事务,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要组织党员、群众保证和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

(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组织、支持、保证村民当家做主。在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充分保证村民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党的政策要交给群众,重大事情要告知村民;重大村务必须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群众民主决策;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村务运作过程要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三)坚持依法依章办事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全体村民都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干部要带头执行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村民既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四)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两委联席会议在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务时,要集体研究形成决策意见,不能由个人或少数成员说了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务时,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必须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在决定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时,当村干部的意见与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不一致,要尊重村民意愿,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理。大多数人的意见必须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既要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方面村民的利益,更要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要求;既要认真考虑个人或局部的利益,更要考虑集体或全局的利益。

§§§第四节 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

(一)村党支部提出和受理村级重大事务的议案

凡涉及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村党支部要在征求党员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案。村民委员会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出的议案,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村党支部。村党支部对各方面提出的议案要认真研究,及时提交两委联席会议讨论。

(二)两委联席会议研究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组成,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形成意见。一般情况下,会议应在党支部提出或受理议案后的15日内召开。

两委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是:讨论党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议案,并形成决策意见;研究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研究议案所涉及的重大事务的有关准备工作;研究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涉及村级重大事务的议案,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必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两委联席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凡须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提前将两委联席会议的决策意见公告村民,有的议案如认为必要,也可会前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凡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议案,也应将决策意见提前告知村民代表,并要求他们分头征求其他村民的意见。

(三)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可就议案作出说明。经村民会议表决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会后在村务公开栏或村里显要位置及时公布。村民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须更改的,要由村民会议决定。

(四)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人数较多、居住分散或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村,可以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会议人员构成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应当最广泛地吸收村内各种不同利益层次人员,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提交的议案应在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表决结果也要在村务公开栏或村里显要位置公布。

村民会议有权更改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如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决定有不当之处,建议召开村民会议重新审议、表决时,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

§§§第五节 提高认识,确保民主决策的贯彻实施

要确保民主决策的真正贯彻落实,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村内民主决策的内容、原则要确定,制度要稳固执行,要有连续性、持久性。不能因为班子成员变化而更改或废止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村务工作是涉及全体村民的事,按大家的意愿把事情办好,做到议大事不忘群众,遇难事依靠群众,办好事造福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是民主决策的目标和归宿。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从村干部到村民,从党员到群众,从自身内部到上级政府都要给予村民自治和民主决策以支持和帮助。

(一)村两委成员、党员村民、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等骨干要模范地贯彻执行民主决策的内容

不仅要自己带头,个人率先垂范,而且要做好家庭和群众的思想工作,促使大家都来认真地贯彻执行经过民主决策的决议决定。只有大多数村民都落实民主决策的内容,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村民自治和民主决策的实施。

(二)全体村民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认真落实经民主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

一个村的村务大事,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或是大部分村民的切身利益,一旦经过民主程序作出决议决定时,全体村民都要贯彻落实,要按照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以及民主决策的决定办理。

(三)对极个别不遵守民主决策决定的村民,要有规约性的处罚措施

村内民主决策体现着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利益,少数持不同意见的村民必须认真服从,对经过各种方式做思想工作都不能解决的个别问题,要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或民主决策的规约进行必要的处罚。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民主决策要给予支持、帮助、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要调查研究以及把握村民自治的有关情况,向广大村民进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广大村民在村民自治的范围内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对村内民主决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及时给予支持、帮助、监督和指导。对于自治能力强的村,要放手让他们自己去依法办好自己的事情;对自治能力较弱的村,加强指导和帮助,协助他们把事情办好;对于个别的较混乱的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广大村民的支持下,扶正祛邪,帮助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恢复村民自治能力和自治秩序。村里要召开村民会议,如果主持人缺乏工作经验(尤其是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请求乡(镇)政府予以具体的操作性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热情支持,必要时,可以派员指导帮助把村民会议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