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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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民主选举

村级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也要由村民推选产生。

认真做好选举的准备工作

选举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民主权利,保证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秩序的规范性,真正把那些能够坚持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举到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的位置上来。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依法确立完善的村组民主选举程序,并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乡镇由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审计、民政、司法、公安、农业、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分层级成立组织领导机构。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逐层把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工作方案,对选举工作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2.抽调比较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形成指导村民直接民主选举的工作力量。

3.对被抽调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培训,努力提高他们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

4.深入基层了解有关信息,做到及时反馈,以便把握工作重点,实施得力领导和指导。

(二)深入宣传发动

以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为契机,开展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重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民重温法条的规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增强积极参与民主选举的责任感,提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达到如下基本目标:

1.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依据、日程安排和操作规范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使村民对“五权”(推选权、选举权、提名权、投票权和罢免权)的含义及相关程序能够准确理解,自主行使权利。

3.村民对候选人的条件做到全面了解,选谁不选谁心中有数。

4.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投票选举动机,维护选举秩序,保证依法选举。

5.对选举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等不法行为敢于举报或以其他有效方式予以抵制。

(三)进行功过评说

1.在任期届满前,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报告三年来的工作情况,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集体经济资源和财产的使用管理,帮助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带领村民办理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及其上任时的承诺兑现等情况。

2.集体财经管理使用情况,应该进行审计,村民有权参与监督。

3.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4.审计工作应当尽量在换届选举工作之前完成,因某种情况未结束的,不影响换届选举正常进行,审计中涉及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级党组织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

1.组织开展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

2.根据法律和上级关于换届选举的工作安排,拟订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3.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并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

4.召集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5.用民主方法组织确定选举相关工作人员。

6.组织候选人提名,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7.主持候选人竞选演讲活动,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8.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选举档案。

9.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必须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或者另外有因故不能履行职责需要补选的,应当按照原来的推选方式重新推选,或在原来推选的人选中按得票多者依次递补。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个别成员或整体不作为,影响本届选举工作的,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有责任提出警示,如仍然木接受指导,乡镇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改组,以保证村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五)选民登记

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和审查选民资格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一般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2.不漏登、不重登、不错登,确保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平等地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

3.对户籍关系与实际居住相分离的村民的选民资格的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凡地方法规已有规定的,按地方法规规定办理。

二是地方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县级政府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解决问题的意见。

三是地方法规和县级政府来不及规范或制定意见的,可建议将有关问题提交村民会议讨论,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理。

4.以村民亲自参加选举过程为主,允许个别村民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数量要严格控制、规范,并且应注意三点:一是受托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一个受托人在一次选举中接受他人委托,不能超过地方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二是委托手续要由委托人亲自签名或盖章并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才能生效;三是受托人凭委托证领取选票。

5.有选举权的村民名单要在正式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受理后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不服的,可向乡镇选举指导小组申诉,或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6.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本村换届选举事宜:

1.讨论通过本村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或具体选举办法。

2.讨论决定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职位设置。

3.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4.讨论决定选举会场的设置。

5.讨论通过本村换届选举经费预算。

6.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节 完善选举程序,实现民主选举

(一)提名候选人

提名候选人应当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提名候选人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候选人的具体名额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位和职数来确定。要按照地方法规规定的每一个职位的差额数来确定,例如: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那么,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应是二人。

2.采取一人一票方式提名确定候选人的,选民要按各个职位等额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按照各个候选人得票多少差额确定。

3.采取村民联名方式提名候选人的,在村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后,应由村民一人一票预选(召开村民会议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个别地方是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需要指出的是,这必须在地方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进行。

4.候选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一是提名票数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必须符合换届选举关于候选人条件的规定。

5.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提名结果要以公告形式公布于众,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日的时间、地点都要在正式选举日之前公布。

(二)投票选举

1.候选人确定后,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根据提名结果报告单印制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工作人员负责制作票箱、办理委托手续等投票选举前的相关事宜。

2.竞选演讲。在确定候选人之后正式投票之前,要安排候选人介绍治村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作出违反政策法规的许诺。

3.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正式投票选举,特别要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向选民讲解如何领票、如何进人秘密写票处填票、如何划票,避免因工作不细致、不周到造成废票,影响村民个人民主权利的行使,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当众检查、密封票箱。

第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首先投票,然后上岗,各负其责。

第四,指导选民凭选民证(受托人凭委托手续)有秩序地领取选票。

第五,引导领取选票的选民(包括受托人)依序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自己不能填写选票(文盲、残疾人等)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公共代笔员代写,代写人应诚实代笔。

第六,引导从秘密写票处走出的选民亲手把选票投入票箱。

第七,各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在投票结束后要当场封签,并由工作人员共同将票箱送到选举大会中心会场。

第八,在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监督下,逐个票箱清点选票数,并当场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有效选举的条件,一是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二是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否则无效。某个票箱的选票无效,可以单独在其区域内重新投票,不影响其他票箱选票的效力。

第九,整理选票,要清点收回总票数、有效选票数、废票数、弃权票数等。

第十,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众公开进行唱票和计票,并分别计算出每一职务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十一,选举结果确认。村民委员会选举有本村选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投票为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选民半数以上赞成票,哈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进行一次投票;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时,应依法另行选举,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十二,投票结束后,应及时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颁发当选证书,请当选人发表就职演讲,组织两届班子工作交接等。

§§§第三节 推选或直接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组织推选或直接选举村民代表

具体办法如下:

1.确定村(组)村民代表数额(人口较少的村一般不选村民代表,不设村民代表会议)和代表条件。

2.确定村民代表选举形式:一是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二是由各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推选若干人。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3.将推选或直接选举结果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二)推选或直接选举村民小组长

1.确定小组长的条件。

2.由本小组村民直接选举或推选(包括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和公开计票等)。

3.宣布当选结果,报村民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三)任期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因某种原因当选不足三年的,应当以省、市、县的统一届期期限为准,不得借口不到三年不进行换届。

四、有关问题的界定和处理

(一)关于选举有效和当选有效的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投票的村民数超过本村有选举权村民人数的一半,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二)采取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操纵、破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理。

(三)除领票后进人秘密写票处的选民(含代笔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正在有人写票的秘密写票间,不得妨碍村民自主行使民主权利。

(四)对于利用宗教、宗族、黑恶势力等手段妨碍、操纵、破坏选举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治安处罚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罢免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提议人数不得少于这个数。

2.罢免要有相应的罢免理由。

3.被提议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享有出席会议和申辩的权利。

4.地方法规对罢免时间、启动程序等有限制要求的,按地方法规规定办理。

5.罢免要求须经过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方为有效。

6.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位应当及时补选,不能影口向本届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