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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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何种情况农民工须首先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所谓“行政复议前置”。在劳动保障领域,也有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