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2) 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