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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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农民工应向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农民工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