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争议标的方面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又作了补充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