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列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