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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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哪些劳动?

某村村民大强在矿上工作,后因疾病去世了。其妻就让17岁的儿子小强随叔叔一起去矿场打工,维持家里生计。场主见小强体格强壮,就安排他下井工作。

这样的安排合法吗?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可见,17岁的小强属于未成年工,安排其下井工作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