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所在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经理要求职工在公休日加班。小王本计划公休日出去玩一天,但考虑到单位统一要求,如果不加班,领导会不高兴。于是小王还是表示同意加班。
那么,在小王加班后,公司应向小王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呢?如果支付加班费,应怎样计发?
在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常有的事情,但在加班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呢?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但是,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却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
同时,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4]521号)也规定: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由此可见,公司安排小王在休息日工作,可以首先安排小王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