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等人在某纺织厂打工。但该厂效益不好,连续三个月以其自产的滞销毛巾抵付职工工资。小林等职工多次与厂方交涉,要求退回毛巾,领取工资,均被厂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于是小林等职工共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纺织厂支付货币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小林他们的要求吗?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影响到工资发放时,可按规定延期支付工资,但不能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代替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是其生活的基本保障。法律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仅是由于货币是市场商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而且能保障劳动者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而实物则无法实现货币的职能和作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以货币以外的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欠款或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用人单位应妥善解决劳动者工资支付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小林等职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