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孟子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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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恒产论”是一种审时度势的进步思想

【原文】滕文公问为国。

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後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於民有制。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贡者,挍数岁之中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发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於上,小民亲於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

“诗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文王之谓也。子力行之,亦以新子之国。”

使毕战问“井地。”

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馀夫二十五亩。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译文】滕文公询问有关治理国家的问题。

孟子说:“人民的事情是刻不容缓的,《诗经》上说:‘白天赶紧割茅草,晚上搓绳到通宵。抓紧时间补漏房,开年又要种百谷。’人民百姓的生活道理是,有固定产业的人就有固定生活的信心,没有固定产业的人就没有固定生活的信心。如果没有固定生活的信心,就会放荡任性,胡作非为,无恶不作。等到陷入罪网,然后对他们施以刑罚,这等于是设下网罗陷害民众。哪里有爱民的国君当政,却干出陷害民众的事呢?所以贤明的君主必须谦恭俭朴,礼贤下士,向百姓征税有制度。阳虎说过:‘能富贵的人都不仁爱,能仁爱的人都不会富贵。’夏朝时每家授田五十亩而实行贡法,商朝时每家授田七十亩而实行助法,周朝时每家授田一百亩而实行彻法,实际上征的税都是十分取一。什么叫彻法呢?彻就是抽取之意;助就是凭借之意。龙子说:‘管理土地的税制以助法为最好,而贡法最不好。’所谓贡法就是参照几年中的收成取一个固定数。不管丰年灾年,都要按照这个确定的税额征税。丰收年成,处处是谷物,多征收一些也不算苛暴,但却并不多收;灾年欠收,每家的收获量甚至还不够第二年肥田的费用,却一定要征足这个额定数。作为百姓父母的国君,即使子民百姓怒目而视,一年到头辛勤劳动,也不足赡养自己的父母,却还要靠借贷来凑足租税,致使老弱幼小在山沟荒野奄奄一息,哪里还称得上是百姓的父母呢?那世代承袭俸禄的制度,滕国早已实行了。《诗经》上说:‘雨水浇灌我们的公田,同时也滋润到我的私田。’只有实行助法才会有公田,从此诗来看,周朝也是实行助法的。

“另外还要开办庠、序、学、校以教育人民。所谓庠,意思是培养;所谓校,意思是教导;所谓序,意思是有秩序地陈述。夏朝时叫校,殷商朝时叫序,周朝时叫庠;这个‘学’是三代共同都有的,都是教育人民懂得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上层所懂得,小民百姓则能亲和于下层。如果有贤明的君王兴起,必然会来学取这个法,因为这是为王者所效法的。《诗经》上说:‘周国虽然是旧的一个邦国,但其因时代的趋势而成为一个新的邦国。’这是对周文王的称赞。你努力实行这些,也可以使你的国家涣然一新!”

滕文公派毕战来问关于井田制的问题。

孟子说:“你的国君将要实行爱民的政策,特意选派你来,你一定要努力!所谓爱民政策,必须从分清田土的经纬之界着手。经纬之界不正,井田就不会平均,作租税的俸禄就不会公平。所以残暴的国君和贪官污吏必然是不重视田土的经纬之界。田土的经纬之界一旦划分正确,怎样分配田土和俸禄就可以坐下来议定了。

“而滕国,虽然土地狭小,但一样要有官员,一样要有在田野里耕田的农民。没有官员,就没有办法管理农民,没有农民,也就没有办法养活做官员的君子。希望你们在田野上实行九分抽一的助法,在都城中实行十分抽一的税法让人们自行交纳。国卿以下的官员必须要有供祭祀用的田土,这供祭祀用的田土为五十亩;其余的人给田土二十五亩。死葬和搬迁都不离开本乡范围,乡里的田都要同样是井田制,人们出入劳作时相互伴随,抵御盗寇时互相帮助,有疾病事故时互相照顾,这样百姓就友爱和睦了。方圆一里为一个井田,一个井田为九百亩,中间一块田土为公田,八家各以一百亩为私田,但要共同料理好公田;把公田的事办完了,然后才能做私事,这就是区别农民的办法。这只是一个大概情况,至于怎样更健全和完善,就要靠国君和你了。”

【说明】怎样行善?怎样以身作则?于是孟子接着在本章提出了一系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案。孟子要求统治者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为人民百姓制定恒产,这就是一种最佳行为方式。这是孟子第二次提出,孟子曾对齐宣王谈过这个问题(见《梁惠王上》第七章),孟子认为人们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是巩固社会秩序的一个必要条件。他这是从安定社会秩序出发,为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而作的辩护。因为,自从夏启王天下以来,天下成为一个人的私有,私有制便从此蔓延和生存下来,而且愈演愈烈,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一种社会制度。孔子之所以失意,就在于他本人和他推崇的圣、贤、善人,都是不大赞成私有制的,尤其是不赞成绝对私有。而在春秋战国时期,是诸侯私有,土地私有大发展、大混乱的时期,如果说在西周还是周天子一个人的天下,那么到了战国时期,天下就成了诸侯们的天下,大夫们的天下。人人都想拥有自己的私有的恒产,以便能使自己个人的生活有保障。孟子在这个时候提出的“恒产论”,是一种审时度势的进步思想,它对安定社会秩序起了较大作用。因为人们拥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后,首先希望的就是社会秩序不要混乱,自己也不出去胡作非为,就能使自己的私有财产得到保障。

在使上上下下都满足了物质需要,都有了物质基础后,孟子还提出兴办学校,进行教育的方针。这个‘学’是三代共同都有的,都是教育人民懂得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为上层所懂得,小民百姓则能亲和于下层。如果有贤明的君王兴起,必然会来学取这个法,因为这是为王者所效法的。总结孟子所提倡的仁政,一是养,以井田制养民,二是学,以学校教民。人民得养得教,社会秩序也就有了保障,统治者的地位也就有了保障。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春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其云:“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郑玄注《周礼》,于《地官》小司徒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句下云:“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并引孟子所言“井地”和《考工记》匠人条所载沟洫法与之相比附。此为第一次将《周礼》所载田制解为“井田”。其说后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并从多方面加以发挥。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助即服劳役于公田。而“贡”则当为缴纳地产实物。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相当于中国清代中叶的朝鲜学者韩百谦所作《箕田说》中记平壤城郊外所存“箕田遗制”云:“其制皆为田字形,田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计之,有四田八区;竖计之,亦有四田八区,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盖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亩,本殷人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画野分田,宜仿宗国,其与周制不同,盖无疑矣。”此亦可为商代确曾实行过八家为井之制提供一佐证。而《孟子》等所言私田、公田百亩之数,则当为周时所改。商时当为私田七十亩,公田亦七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六百三十亩。夏时当为私田五十亩,公田亦五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四百五十亩。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代行助法地区当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既保留着较多的公有制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制因素。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等;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如金景芳的《论井田制度》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如徐中舒的《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看法。虽众说纷纭,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商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故可以在较长历史时期内存在。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而在长期占有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转化为个人私有的。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春秋时期,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也都是在事实上承认土地个人私有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则是在完全的意义上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

从孟子这段话中,我们仍可以看出,他虽然提倡私有财产、私有土地的私有制,但他仍未放弃平均思想,其“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的说法,亦是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思想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