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安全生产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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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2)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依据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3)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提供不符合标准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甚至应当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4)工伤保险与工伤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0.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权利?

(1)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享有批评监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比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也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1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具体规定了所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的范围是: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劳动法》中也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3.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有哪些?

(1)《劳动法》中规定: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除作了与《劳动法》中相同的规定外,还进一步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的范围是: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铂、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及二烯雌酚生产的作业;③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⑤《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⑥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⑦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14.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有哪些?

《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均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的乳母禁忌从事的生产劳动的范围是: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铂、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③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5.进行危险性预先分析大体可以分为哪几个步骤?

(1)熟悉系统。在对系统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要对系统的任务、工艺流程、运行条件及周围环境等作充分的调查,再根据以往的经验、资料及同类系统发生过的事故信息,分析对象系统是否也会出现类似情况,预先考虑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

(2)辨识危险因素。根据事故致因理论,辨识能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使系统完不成任务的危险因素。

(3)找出危险因素产生的原因和由危险因素发展为事故的条件。

(4)确定危险因素的危险等级,研究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

(5)以危险性预先分析表的形式展示其分析结果。

16.危险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为了对危险因素进行有效控制,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安全措施,有必要对危险因素划分危险等级。一般按其形成事故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1级:安全的,尚不能造成事故。

(2)2级:临界的,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予以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3)3级:危险的,必然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立即采取措施。

(4)4级:破坏性的,会造成灾难性事故(多人伤亡,系统损毁),必须立即排除。

17.怎样辨识危险因素?

所谓危险因素,就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因素。辨识危险因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从能量转移的角度考虑。找出能够引起人体直接伤害的各种能的类型(如机械能、热能、势能、辐射能等),还要找出能够使人体内部能量交换发生障碍的能(如化学能、热能、缺氧等)。

(2)从人的操作失误考虑。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规律造成的。

(3)从外界因素考虑。如地震、洪水、雷击等。尽管外界危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危害却很大,因此,在辨识危险因素时也应考虑这些因素,特别是处于设计阶段的系统。

18.机械伤害的种类有哪几种?

(1)机械设备零、部件旋转时造成的伤害。例如机械设备中的齿轮、皮带轮、滑轮、轴、联轴节等零、部件。这种伤害的主要形式是绞伤和物体打击伤。

(2)机械设备的零、部件作直线运动时造成的伤害。例如锻锤、冲床、切钣机的施压部件、牛头刨床的床头、龙门刨床的床面及桥式吊车大、小车和升降机构等。这种伤害事故主要有压伤、砸伤、挤伤。

(3)刀具造成的伤害。例如车床上的车刀、铣床上的铣刀、钻床上的钻头、磨床上的磨轮、锯床上的锯条等。刀具在加工零件时造成的伤害主要有烫伤、刺伤、割伤。

(4)被加工的零件造成的伤害。这类伤害事故主要有:①被加工零件固定不牢被甩出打伤人,例如车床卡盘夹不牢,在旋转时就会将工件甩出伤人;②被加工的零件在吊运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砸伤。

(5)电气系统造成的伤害。工厂里使用的机械设备,其动力绝大多数是电能,因此每台机械设备都有自己的电气系统。电气系统主要包括电动机、配电箱、开关、按钮、局部照明灯以及接零(地)和馈电导线等。电气系统对人的伤害主要是电击。

(6)其他伤害。有的机械设备在使用时伴随着发出强光、高温,还有的放出化学能、辐射能以及尘毒危害物质等,这些对人体都可能造成伤害。

19.发生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通常有哪些?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由于失误产生不安全行为,没有穿戴防护用品。这种类型的伤害事故原因通常有:①正在检修机器或检修好尚未离开时,他人误开动机器伤害检修人员;②检查、保养正在运转的机器时,因误入某些危险区域造成伤害;③钢丝绳断开或突然弹起造成伤害;④防护用品穿戴不好,衣角、袖口、头发等被转动的机械卷入造成伤害;⑤设备超载运行或保险装置失灵等原因造成断裂、爆炸事故;⑥操作方法不当或不慎造成事故。

(2)机械设备本身的结构、强度等不合理或安装维修不当且缺乏安全保护装置。这种类型的伤害事故原因通常有:①机械设备转动部分,如皮带轮、齿轮、联轴器等没有防护罩壳而轧伤人或转动部件的螺丝松动脱出而击伤人;②机械设备某一部件没有安装牢固,倾翻而伤人。如电耙绞车回绳轮的固定桩拉脱,链板运输机的机尾倾翻等;③机械设备某些零件强度不够,突然断裂而伤人。如钢丝绳、装载机的臂等;④操作时,人体与机械设备某些易造成伤害的部位接触;机械设备的防护栏、盖板不齐全,使人易误入或失足进入危险区域而遭伤害。

(3)工作环境不良也是造成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这种类型的伤害事故的原因通常有:①工作空间狭窄,物件堆放杂乱,易造成伤害事故;②工作场所照明不良、粉尘浓度高造成作业环境能见度低,易发生伤害事故;③工作环境噪声大,影响安全信号的传递,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