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有什么意义?
安全生产,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生产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保障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但不包括对劳动者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
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作业场所环境、劳动条件的限制,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使用电气设备,可能触电,发生电击伤;使用压力机、剪切机,可能造成机械伤害;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可能发生爆炸;操作粉末物料和有毒物品,可能受到粉尘伤害、中毒和发生职业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船舶、飞机伤害;从事通信工作,可能受到电磁波的伤害;开发和利用核能,可能受到放射线的伤害。所有这些工作都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甚至危及劳动者的生命。
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是我们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对于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企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如何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要贯彻好这个方针就要求我们在生产活动中做到以下几点:
(1)一切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必须重视安全工作,要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当生产与安全出现矛盾的时候,首先必须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将会大大提高,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长期增长。
(2)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预防。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措施。在每一项生产活动中都要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生产制度。
(3)从事生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同时进行,决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4)加强安全管理,要通过安全检查、安全预测和安全评价及时识别和预知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危险源,预防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
安全生产方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方向和目标。为实现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必须全面贯彻以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者的安全责任体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必须查明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3.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任务,从广义上讲,一是预测人类生产活动中各个领域里存在的隐患和危险,进一步采取措施,使人类在生产活动中不受到工伤和职业病的危害;二是制定各种规程、规定和消除危害因素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措施;三是指导人们去认识危险和防止事故发生。具体地讲,安全生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积极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安全的要求。保障职工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并作记录存档。
(3)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定期检测,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及职业危害,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4)对企业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和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术,进行事前预测和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5)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
4.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其一,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其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为经济赔偿。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其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其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4)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重要领导人。违宪责任兼有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双重内涵。
5.安全生产监督体制有哪些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3)监察机关的监督。
(4)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7)社会公众的监督。
6.安全生产的监察形式有哪几种?
安全生产的监察形式分为一般监察、专业监察、事故监察。
(1)一般监察。一般监察是监督机构对企业及其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全面监督。一般监察的具体方式有:①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②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评定;③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
(2)专业监察。专业监察是针对特殊安全问题进行的监察。其特点是监督的对象明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有专门的规范和标准规定,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专业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其一,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从可行性论证开始着手,通过把好这些项目的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使这些项目的生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其二,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一种保护性装备。
其三,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要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分级、建档,然后将分级结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治理。
其四,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其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监察。要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实施特殊保护。
(3)事故监察。事故监察是针对事故发生进行的监察。事故检查一是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研究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二是查明责任,处罚有关责任人,教育群众,维护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权威性。
其主要工作有:及时报告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报告或提出意见上报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督促处罚办法及整改措施的落实。
7.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哪些安全方面的责任?
(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预防工作必须由行政第一把手负责,厂、车间、班、小组的各级第一把手都负第一位责任。各级的副职根据各自分管业务工作范围负相应的责任。他们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制度和保持管辖范围内的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生产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②安全技术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机械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煤矿与非煤矿安全技术等的管理制度。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①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如防灭火项目、通风除尘项目、防毒项目、防噪声项目等;②更新安全技术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并做好日常维护维修:③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④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⑤配备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⑥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包括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的各部门、各个员工的责任等。
(6)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事故。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有哪些?
(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目前,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及单位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比较大,较易发生伤亡事故,而且往往是恶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有哪些?
(1)安全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