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某村民办化工企业因违规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致使苯乙烯外泄流入排水沟。苯乙烯的气味影响附近的小学,致使刘某等208人出现头晕、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其中20多人被送往医院抢救。经省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对该小学全体师生进行体检后认定,师生的症状是苯乙烯引起的急、慢性中毒。刘某等208人认为该化工企业已严重并继续威胁着他们的人身财产权益,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企业停止排放包括苯乙烯在内的废水,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作出判决,由该化工企业赔偿刘某等208名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500元,共计10.4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到污染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得到精神赔偿。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过去主要集中在直接损失,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实践中,直接损失大多限于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清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规定,精神抚慰金的方式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外,还包括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本案被告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的对象人数众多,原告刘某等208人,由于污染,不仅身体受到损害,而且妨碍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并因此给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焦虑,故被告企业不仅应承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而且也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