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份起,某钢铁公司自备电厂开始动工兴建一条空中输变压线(110万伏),该变压线必须跨越某市洪山区建设乡近30户村民的房屋。村民们对此项目的安全性提出质疑,于2004年10月派出代表走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村民们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提出高压线通过屋顶会产生强电磁辐射,危害人体健康。村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3月15日发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那么,电压多高的电磁辐射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呢?该办法规定,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系统,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即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钢铁公司自备电厂输变压线为110万伏,已属于强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建设乡的近30户村民都暴露在强电磁辐射下,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是一种污染要素。人体暴露在强电磁场中会出现些有害效应,其中包括白内障、低温调节响应的过荷、热损伤、行为方式的改变、痉挛和耐久力下降。电磁辐射作用于人体神经系统,影响新陈代谢及脑电流,使人的行为发生变化及相关器官发生变化,并进而影响人体的循环系统、免疫力及生殖和代谢功能,严重的甚至会诱发癌症。
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根据此规定建设乡的近30户村民有权向某钢铁公司提出,或者予以补偿或者改变线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