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个旧市老厂镇待业人员王某以每人每天30元钱雇用贵州、四川及本地无业人员10余人,非法进入云锡公司老厂采选厂矿区红岩子脚开坑4口,开采锡矿。每天采出锡原矿5吨以上,晶位0.5%~1%。个旧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多次派人制止其非法采矿行为,王某对此置若罔闻,仍然继续违法开采。王某非法开采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锡矿,破坏了国家有计划的开采特定矿种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非法采矿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涉及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本罪的认定上。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具体是指矿物和开采矿物的场所两部分内容,其他资源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上的具体方式是擅自非法采矿。所谓“擅自非法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要求采矿的。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的是限制性开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对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又比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石油、天然气矿种禁止个体开采。
(3)本罪的构成必须基于一定危害结果,只有破坏行为,而无破坏结果,则无以构成犯罪。行为人除实施了上述擅自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
所谓“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指在矿区乱采滥挖,使整个矿床及依据矿床设计的采矿方法受到破坏,造成矿产不能充分开采;在储存有共生、伴生有矿产的矿区采取采主矿弃副矿的采矿方法,对应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不采,使矿产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对暂不能综合开采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破坏等情况。